[ 張生貴 ]——(2010-5-8) / 已閱16175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條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時,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的規定。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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