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成 ]——(2002-8-24) / 已閱53424次
對以上狀況的表述和分析,我們得出賣淫嫖娼現象從根本上說是錢推動著一切,如此大的規模和現狀,從經濟學角度講,已完全具有產業化特征,只不過與正規的產業相比,它只是“地下”而已。
那么,我們如何看待處在這個產業中的賣淫者呢?
三、理性認識賣淫者的身份和性質
這個問題中隱含著對賣淫嫖娼原因的分析。因為只有對賣淫者的身份和性質有正確地認識,才能探究她(他)們為什么會具有這樣的身份和性質,進而闡明這一特定社會問題的根本原因。
在《資本論》第1卷中,馬克思寫道:“在以虔誠著稱的十二世紀,商品行列里常常出現一些極妙的物。當時一位法國詩人所列舉的蘭第市場上的商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農具、毛皮等物以外,還有‘淫蕩的女人’。”(11)這里馬克思已把妓女視為一種特殊的商品。
馬克思還寫道:“任何市場上除了小麥、肉類等之外,不是還有妓女、律師、布道、歌舞場、劇院、士兵、政治家嗎?這幫人得到谷物和其他生存資料或享樂并不是無代價的。為得到這些東西,他們把自己的服務提供給或強加給別人,這些服務本身就有使用價值,由于它們的生產費用,也有交換價值。”(12)
同時,馬克思還認為,當妓女是老板的雇傭勞動者時,她們是生產勞動者。而且所有的服務隨資本主義的發展都會轉化為雇傭勞動,服務者也轉化為雇傭工人,在性質上與工人是相同的。因此他說:“從娼妓到國王的各種各樣活動的價格——也受到調節雇傭勞動價格的同一規律的支配。”(13)
馬克思已從政治經濟學理論上,分析和確定了妓女的雇用勞動者的性質和身份,并把妓女稱為像計件工資勞動者那樣出賣肉體的女人。恩格斯也明確指出:賣淫是私有制和剝削的必然產物。
“一語驚醒夢中人”,上述的馬克思主義經典論述足以說明和解釋賣淫嫖娼現象的原因。
四、賣淫嫖娼現象的治理與控制
在我們全面考察、分析賣淫嫖娼現象和理性認識其原因后,不難得出這樣的推斷,只有消滅了人剝削人的社會制度之后,賣淫現象才會徹底根除,這是任何一個共產主義者所應該認識到的。
而我們如今在“掃黃”專項斗爭中,在旗幟鮮明的“禁娼”中,是否在指導思想上有些“大躍進”呢?但是上面的推斷并不代表在中國的現階段對賣淫嫖娼現象就無法治理和控制。問題的關鍵在于解決這一社會問題不能急功近利,而應該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當前與長遠目標相結合。
那么,我們當前需要怎樣做呢?早在1892年12月22日,恩格斯寫信給德國社會民主黨領導人倍倍爾說:“我們首先考慮的是作為現存社會制度的犧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盡可能地使他們不致遭受貧困。”他認為:“絕不應該損害她們的人格,也不應該損害她們的尊嚴……在賣淫現象不能完全消滅以前,我認為我們最首要的義務是使妓女擺脫一切特殊法律的……完全停止對賣淫進行追究并使妓女不受剝削。”(14)
這不是告訴我們怎樣去做了嗎?只要指導思想正確,方向正確,我們就可以對現存的賣淫嫖娼現象進行治理和控制。
(一)防止過分擴大打擊面
由于思想及思維上的定勢,造成了過分擴大打擊面,這已經在有關法規中表現出來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除惡務盡的急躁思想導致擴大打擊面。如《廣東省公、檢、法司關于賣淫嫖娼違法犯罪問題的若干意見》(1992、10、19)中規定:“在……街道、公路旁……等公共場所招嫖,招娼,本人不供認,但有現場查獲紀錄等證據基本證實的,均以賣淫嫖娼論處。”這里的招嫖,招娼以賣淫嫖娼論處,事實上是對違法行為定義本身的不當擴大,即只是根據行為雙方有這樣的意愿,就認為賣淫嫖娼已經進行了。按這樣的思維極易將“思嫖”、“思娼”也納入到這個定義中來,這是與主客觀相一致的法律原則背道而馳的。在這種情況下的處罰應根據賣淫嫖娼行為本身發展過程來做預備、中止、未遂、既遂的區分,而不應簡單用“以賣淫嫖娼論處”來規定。
還有上述規定在具體操作時,根據什么判斷“招娼”呢?更進一步講,有什么證據證明一個人是“娼”呢,尤其是在具體的行為未發生時。若根據被招者意愿而定,那還是上一個問題;如果以被召者曾經賣過淫而確定,就是明顯是以身份定罪,這可是危險導向。規定的本身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能使定性更加隨意。
2、防微杜漸思維方式引起的打擊面擴大。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61號)中,明令禁止在公共娛樂場所中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活動“。但這里顯然沒有加注定語,也沒有解釋清楚什么叫“陪侍”,什么樣的“陪侍”才是禁止的?如果殘疾人雇人用輪椅推他到公共娛樂場所去玩,豈不是應該禁止的?這其實已經是以治安法規去禁止某種營利活動了。當務之急是將“色情的“定語加進去,并在職能部門具體執行時加以嚴格規定,而不應任意擴大。
(二)衡量掃黃投入與產出
犯罪經濟學早已指出,我們必須摒棄只講必要,不講可能的做法。犯罪率不是愈低愈好,在付出高額代價后得到較低的犯罪率并不劃算。威廉?克里福法的著名比喻說:“汽車是排污的,但沒有一個國家能承受停止汽車行駛的代價去整治環境污染。犯罪問題也是如此。”同樣,對于掃黃問題,成本有多大,社會和民眾能否和愿意承擔如此巨大的花費嗎?掃黃之后又產生了多大的收益?潘綏銘教授經過實地考察,估算出證據確鑿的抓獲一個賣淫嫖娼者,平均需要公安人員有效地工作7.5小時,那么按其94年對一個600萬人口的大城市進行調查后的統計,約有12萬人參與過嫖娼賣淫,這需要公安要工作近90萬個人工時,才有可能基本抓完,即需要450個專職“風化警察”全力以赴地在全年中去抓,按當年的平均工資水平,這樣的一個城市,國家至少拿出600萬元,才能支付這種專職警察的工資,還不包括各種各樣的活動經費和設備費用。(15)除此之外,實際上我們還動用了聯防隊、保安和其他人員。然而我們投入了大量金錢卻走進了一個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錢被用于地下“性產業”的消費,而且全不繳稅,在國家體制外流通和循環;另一方面,國家財政卻又不得不支出大量費用來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被迫轉稼到其他方面,加劇了經濟資源的消耗。(16)可是人們對禁娼的信心就增強了嗎?
況且,從社會成本上,我們也走進了一個惡性循環,政策上越是提出“根除”或“肅清”,執法人員越疲于奔命,而群眾也越不相信它能成功,越不愿去管閑事,最后削弱了群眾對政府和法律的信心,進而對社會失望。
(三)合理地改變對賣淫嫖娼者的處理
現在對賣淫嫖娼的處理方式是罰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勞動教養。這樣的處理方式起到了促使賣淫嫖娼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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