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滕傳樞 ]——(2010-6-10) / 已閱9392次
(五) 關于開發區的外資企業的登記和項目審批問題
按現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程序是先立項后登記。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先登記成立企業再審批企業搞什么建設項目。從洋浦開發區特殊的開發方式和特殊的管理對象考慮,我們應該在開發區實行先登記后立項的制度。這樣規范的理由有兩點:
1.可以改變現行的審批權限分屬計劃 (或行業主管)、經貿(或經濟合作)、工商等部門的多頭審批制度,把企業設立和登記的審批權統一到登記主管機關一家。這樣可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方便外商。
2.符合國際慣例。
(六) 關于開發區的土地使用費征收問題
在起草開發區土地管理辦法的過程中,對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費的問題存在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不該收取土地使用費。理由是: 1.出讓土地時,已一次性向外商收取土地出讓金。按通行的解釋,土地使用費是不同條件下的地租的表現形式。即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 取得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應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土地出讓金則包含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兩部分。可見收取土地出讓金已包含收取土地使用費。如果既收土地出讓金,又收土地使用費,將導致重復征費。2.征收土地使用費,缺乏法律依據。3.若既收土地出讓金又收土地使用費的話,加上增值費、所得稅、營業稅等,地價就不優惠了。和周邊國家及地區相比,我們會失去競爭優勢。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收取土地使用費。理由是: 1.這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行使主權的表現形式之一。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珠海等十幾個省市都有征收土地使用費的規定。2.與外商簽訂的意向書中規定開發區一次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2000元人民幣/畝,價格過低,尚不夠抵補政府將花費的征地費用,違背了有償出讓的原則。
第三種意見是,鑒于前兩種情況,建議象征性的收取土地使用費。
我認為,這三種意見都不足取。雖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能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即: 不收,主權行使受到影響,地價偏低,難以彌補; 收,無法律依據; 象征性地收,則兩者都不能解決。出路在于改收土地使用稅。國務院1988年9月27日發布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稱《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使用城鎮、工礦區國有土地,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其性質和征收數額與現行土地使用費相當。而且還規定了開征這一稅種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如果名正言順地征收土地使用稅,既解決了洋浦地價偏低的問題,又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出在國家的這一稅法,在實踐中尚未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原因是財政部在1988年11月2日以[88]財稅字第260號通知指出:《暫行條例》“不影響各地依照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用地計收土地使用費辦法的執行”。所以各地仍維持收取土地使用費的做法。我認為,這實在是一個行政執法上的大誤會。有兩點理由,海南完全應該執行《暫行條例》關于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而不受財政部通知的限制: 1.國家法律和國務院并沒有關于對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收取土地出讓金后還收取土地使用費的規定;2.在此之前,海南省未制定和實施過征收土地使用費的規定。所以海南省不存在執行原辦法的問題,不應在財政部通知范圍之內,當然應當執行國家關于征收土地使用稅的《暫行條例》。
1992年5月20日于海口
[原載《海南日報》1992年9月5日第六版,發表于1992年海南省洋浦開發與法制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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