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滕傳樞 ]——(2010-6-10) / 已閱16958次
(三) 部門痕跡問題
所謂部門痕跡,指在立法過程中,某些主管部門不顧大局,力爭在法條中寫進有利于本部門利益的內容的行為。表現形式有在起草法的草案時塞進“私貨”; 或在審議、征求對法案意見時堅持反對本來是正確的條款。表現內容有爭奪或爭設行政管理權或其他管轄權; 爭奪或爭設行政處罰權; 爭設優惠措施; 爭設收費規定等。這些現象干擾了立法工作,影響了立法質量,從而影響或破壞法制環境和經濟建設。因此不可輕視。筆者認為,這種部門痕跡的出現,除了不正之風以外,與我們的立法體制不無關系,也應從立法體制的完善、立法機制的健全上下功夫,以不斷減少或消除這一弊病。
1998年4月13日于海口
注釋:
① 周旺生著:《立法論》,北大出版社 1994年8月 第一版 第341頁。
② 周旺生著:《立法論》,北大出版社 1994年8月 第一版 第241頁。
③ 周旺生著:《立法論》,北大出版社 1994年8月 第一版 第436-437頁。
④ 劉云亮著:《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研究》,南海出版公司 1996年1月 第一版 第98-99頁。
⑤ 劉云亮著:《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研究》,南海出版公司 1996年1月 第一版 第181頁。
[原載《法學家》雜志1998年第3期第45-52頁、《海南師院學報》雜志1998年第1期
第76-84頁、《海南十年立法實踐與探索》文集 南海出版公司 1998年3月 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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