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0-8-17) / 已閱29256次
第二十條 實際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認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或者外商投資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載股東,導致外商投資企業他方股東喪失股東身份或原有股權份額,他方股東請求確認股東身份或原有股權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該股權的除外。
他方股東請求侵權股東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投資設立企業產生的相關糾紛案件,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闞鳳軍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廣州安華理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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