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在禎 ]——(2011-3-22) / 已閱45862次
3、照相腐蝕凸板印刷的偽造印文的文字筆畫的棱角不分明,呈鈍圓狀,筆畫線條邊緣不齊,有毛刺現象。
(二)雕刻法,即以真印章或真印文為樣本,用刀具在木頭、橡皮、塑料等物上進行仿制雕刻或無真印章印文而雕刻假章,是常見的偽造印章的方法。若真印章也是雕刻的,其印文有些共同點。由于偽造者受技術水平、印章材質、雕刻工具等條件的限制或差異,偽造的印章印文與真印章印文有著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為:
1、印文外形不規整,文字的大小、間距不均,字的位置不準或不正,印文空白處留有底子印痕。
2、文字的筆畫或線條粗細不勻,有的直線不直,弧線不圓,轉折生硬,字不成體。
3、筆畫與線條有不正常的間斷或銜接現象,有時還會出現刻刀損傷筆畫痕跡。
4、文字及其偏旁、筆畫可能出現反向。
(三)拼湊法,即利用單個鉛字或雕刻成的字,按照真印章或真印文的樣式,逐個按印在文書上,或者將有關單字先組合固定成“活字印章”,然后再蓋印到文書上,其印文的主要特點為:
1、文字不正,排列不齊,分布不勻,字間與邊框間的距離及與五角星或國徽的位置不勻稱。
2、每個字對紙張的表面壓力不均,色度濃淡不勻。
3、字的大小不協調、字體可能不統一,兩者與整個印文的大小不相稱。
4、邊框線條是描繪或用盒蓋等器具印成的,可能會有描繪或蓋印物的特征。
(四)變造法,即在真印文上經過加工改造成偽造印文,一是用擦刮、挖補的辦法去掉真印文上的某些文字。二是在真印文空白處增補某些文字。三是將作廢的真印章去掉或遮住某些文字,再鑲入或添上需要的文字。四是在真印文上用紅色筆涂描某些文字或筆畫,形成與真印文不同的印文。五是將部門公章或分支機構公章的部門名稱或分支機構名稱遮住蓋印。其特點為:
1、印文上留有擦刮、挖補等痕跡,添改部位的紙張發暗、變臟,用顯微鏡放大觀察可看到殘留的印跡。
2、添補的文字,可能與原印文的字體、大小與排列位置不相稱。
3、采用遮蓋真印章某部分而偽造的印文,可能出現文字排列分布與空白部分不相稱,或在印文空白處留有未被遮住的殘余文字筆畫痕跡。
4、在真印文上用紅色筆涂描某些文字或筆畫,在印文上可看到殘留的紅色重描涂改痕跡。
5、遮住部門公章或分支機構公章的部門名稱或分支機構名稱蓋印形成的印文,與其單位真實公章印文相比,偽造印文的文字較小、排列較緊、字間距小、空余位置大。
(五)漏印法,即用蠟紙等物蓋在真印文上,先用筆在蠟紙上將真印文描下來,然后用謄寫鋼版刻寫等方法,制成印章版型,再用印泥或紅油墨、紅顏料漏成印文,其特點是:
1、印面不潔凈,文字線條不實。
2、邊緣不整齊,文字筆畫粗細不勻。
3、邊框、文字筆畫和五角星等有細密小點痕跡,無壓印現象。
(六)描繪法,即將偽造印文的紙或文書蓋在真印文上,用筆描繪成偽造印文;或將真實文件的印文放在偽造的文件上,用較硬的工具描刻,在偽造的文件上形成壓痕,然后用顏料或印油描繪成印文;或者將真印文放在復寫紙上,下邊放偽造用紙,以復寫法描繪出印文輪廓,再用染料或印油描繪成偽造的印文,其特點是:
1、文字筆畫、邊框線條、圓弧線粗細不均、邊框不圓、邊緣不整齊。
2、文字、線條、圓弧線等有筆跡壓痕和描繪修飾的痕跡。
3、印文邊框和文字筆畫中可觀察到事先打樣留下的壓痕或復寫痕跡。
4、文字、線條顏色濃淡不均,印文有涂抹、污染及顏料滲散的現象。
(七)描印法,將透明賽璐珞片或玻璃紙放在真印文上用筆描繪,再反轉過來用染料或印油依樣描繪成反象印文,立即復印到偽造的文件或單據上,其特點為:
1、大體上與真印文近似,在細節特征上有差異。
2、具有描繪的特點,但沒有直接描繪印文時所留下的壓痕或復寫痕跡。
3、沒有直接蓋印所形成的壓印痕跡。
(八)轉印法,即通過轉移真印文印油的辦法制作假印文。 用涂蠟的紙張復在印文上,略加熱壓,即可將印文復印下來,然后再復在偽造文件上,經熱壓而轉印成偽造印文,其特點為:
1、偽造印文與真印文相同,但無壓印痕跡。
2、文字的顏色淺淡。
3、有蠟屑或蠟油斑跡。
(九)電腦法,即將真印文其復印件,通過掃描進入電腦,形成電腦文件,再運用激光原理燒刻,有色印文的文字及圖案部分被保留,其余部分被激光燒去。這是近幾年隨著電腦先進技術的普及而出現的一種偽造印章的新方法,其特點為:
1、印文的結構、規格、大小等方面與真印文基本相同。
2、偽造印文的逼真程度與偽造印文時所用真印文或其復印件的準確度有關。若偽造所依據的印文不準確,偽造的印文肯定有問題。
3、電腦刻章實際上并不是用真實的刀具雕刻,而是運用激光原理燒刻。所以,在放大鏡下觀察偽造印文的文字筆畫、線條的棱角不分明。
五、真假印文的驗鑒種類、機構與方法
偽造印文的驗印與鑒定的主要任務,是通過一定程序,將可疑印文與真印文進行比較,判明其真偽,分析偽造方法,以檢驗不同文書上的兩個印文是否為同一印章所蓋印。
(一)印文的驗鑒種類
1、自行驗印,指單位或個人在日常業務、工作、生活中,運用各種方法,檢驗有關文書上的印文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或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單位或個人辦理有關業務、工作應當進行的常規程序。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上門核實貸款擔保、受理外來單位核保等業務中的驗印就屬于自行驗印。
2、非訴訟性鑒定或稱自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指在某些業務、工作中,當事人發現有關文書上的印文可疑而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沒有必要啟動訴訟程序或不可能進入訴訟程序時,可依法向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司法鑒定。也可待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依法進行訴訟性鑒定。
3、訴訟性鑒定,即當事人依法提出印文鑒定申請,通過辦案機關委托或指派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而對鑒定決定權未作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有鑒定決定權。而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由此可見,我國民事、行政案件的專門性問題的鑒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決定。因此,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后,若發現印文可疑而印文真偽對認定案件事實關系重大、有關當事人可能為此發生爭執需要通過鑒定才能解決時,應當依法主動、及時地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提出印文鑒定申請,再由法院或其他辦案機關委托或指派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另外,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也可自行決定鑒定。
需要注意的是,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對此,當事人應當予以必要的配合。
(二)印文的司法鑒定機構
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具有鑒定資格,經過有鑒定管轄權的國家機關依法批準而設置的行使鑒定執行權,承擔鑒定任務的專業機構,是法定鑒定機構。目前,我國尚未頒布統一的司法鑒定法,司法鑒定體制正處于改革過程中。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機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部門鑒定機構,主要指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設立的與偵察、檢察、審判職能相適應的鑒定機構,基本上分為中央、省市、地市、區縣四級。其中,國家安全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技術局或技術處等專門鑒定機構,還復核省市級鑒定部門呈送的疑難案件。而區縣級鑒定部門多數只有初步鑒定權,其鑒定結論須經上一級鑒定部門復核才能生效。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