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在禎 ]——(2011-3-22) / 已閱45829次
2、司法鑒定委員會,是一種打破部門界限,由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為紐帶的橫向聯合組織,其組織形式有國家鑒定委員會和地方鑒定委員會,這種組織形式正處于探索階段。
3、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主要是指鑒定科研機構和擁有較強鑒定技術力量與設備的高等院校設置的鑒定服務機構。如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北京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西北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等就是負責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司法部首期批準的8家司法鑒定機構,主要任務是研究、開發、推廣新技術,接受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委托,開展鑒定業務和鑒定咨詢。
(三)驗鑒印文的具體方法
鑒別印文的真偽,除了可疑印文的偽造特點明顯,可以確定為偽造的外,一般需將可疑印文與真印文即樣本印文進行比較檢驗,根據印文特征的總和是否相同,來確定可疑印文是否真假印文。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竟然以兩各印文相同的方面太多為由,就認定可疑印文是真的,實在是荒唐。在印文鑒定實務中,印文特征是鑒別印文真偽的主要依據。在驗印或鑒定印文時首先要對比印文的規格性特征,若印文的規格性特征基本相符時,再對比印文的細節性特征是否相符。送檢前,要了解案情,明確鑒定要求,了解真印文樣本的搜集方法、印章質料、啟用時間、使用和保管情況,在鑒定過程中,密切配合鑒定人員工作,提供充分完善的送檢材料。
鑒別印文真偽的具體方法主要有:
1、標示比較法,是將疑為同一印章形成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印文放在同一視野內進行對比觀察,找出它們的異同點的一種檢驗方法。適宜于對印文細節特征進行比較。也可將可疑印文與真印文放大成同樣倍數的照片,對兩者相應部位的特征進行細致的觀察比較,并用相同序號將其相應部位的異同點標示出來。
2、重疊比較法,是利用透射光將疑為同一圖章形成的兩個印文進行重疊比較,通過重疊比較觀察各部分的文字、線條等是否重合的方法。此法適用于較薄的紙張和印文規格特征有明顯差異的情況。較精確的比較是將可疑印文與樣本印文進行同倍拍照,然后將底片重疊起來比較;或將底片重疊固定,然后印放成照片,觀察各部分的筆畫、線條是否重合。
3、拼接比較法,是將可疑印文和樣本印文制作成同倍大的印文照片,通過其文字、線條、圖案較多的部位,分別將樣本印文照片和可疑印文照片裁開,然后各取一半進行拼接,觀察兩印文的邊框、文字、圖案等是否吻合。
4、折疊比較法,將樣本印文折疊起來,使折疊線上的印文邊框、文字、線條同可疑印文的相同部位的邊框、文字、線條互相銜接,觀察它們是否完全結合。此法要固定牢靠,以減少誤差。銀行業務工作中的“折角法” 驗印法即是如此。
5、畫線比較法,是將可疑印文與樣本印文制成同倍大的印文照片,分別在這兩張照片的各自相同部位選幾個點,相互連成直線;也可取一至兩個點為圓心,以相同的半徑,利用圓規分別在相比較的各自印文照片上畫弧線,或者用畫同心圓的辦法畫幾條圓周線,比較弧線或圓周線經過的印文文字、圖案的位置、距離是否相同;同理,將兩張刻印有相同格子的透明賽璐珞片,分別罩在樣本印文和可疑印文上,借助透明格線進行比對,觀察同一部位的文字、筆畫線條等是否一致。
6、測量比較法,是在可疑印文與樣本印文的相同部位確定若干基點,要選擇在兩個相比較印文的清晰部位,最好是筆畫的尖端、交接處的中心點等,然后分別測量印文各部位的特征,比較兩個印文相應基點的距離、印文的直徑、文字的大小、線條的長短等是否相同。
7、儀器比較法,是將樣本印文與可疑印文分別放在比較顯微鏡兩個載物臺上,調整位置與焦距,觀察兩個印文文字、線條、圖案的結合情況。有的比較顯微鏡可以觀察兩個印文的影像重合情況,并可以利用比較顯微鏡的照相裝置,將印文結合情況拍照固定。檢驗原理和效果與比較顯微鏡類似的還有比對投影儀,這種儀器能自動發出完全重合與否的信號,瑞士生產的8032萬能比對投影儀,就能夠進行比較精確的重疊比較。
8、電腦檢驗法,是將開戶人預留銀行的印鑒或真實印章的印文等樣本印文與可疑印文的圖象分別輸入計算機的圖象數據庫,通過預先設定的電腦程序,運用計算機圖象比較方式,分析比驗樣本印文與可疑印文的文字、線條、圖案等印文內容的符合與差異情況,是目前比較先進的檢驗方法,但其準確度仍然取決于電腦軟件的先進程度。
9、分析印油法,是運用各種理化手段,通過對形成印文印染物的化學成分的定性、定量分析,確定其種類,比較真實印文一般所用印油、印泥、油墨等印染物與可疑印文所用印染物是否相同。
以上幾種檢驗方法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方法是標示比較法,其要點是從文字、圖案等的細小特征上鑒別印文的真偽,不受其脹縮變形的影響。其他方法大都是從印文邊框、文字、線條、圖案的大小、距離、位置等方面去比較,雖能看出比較印文的明顯區別或大體一致,但方法較機械,對已變形的印文還易導致錯誤結論,分析印油法,對帶章外出異地借油蓋印的情況也無濟于事,所以,只能作為輔助方法。最好是用上述幾種方法相互檢驗,以增加鑒定結論的可靠性。
(三)綜合評斷,對在比較檢驗中發現的符合點和差異點,要進行綜合評斷,準確認識異同點的本質,以作出正確的結論。
1、評斷符合點,要區分是規格性特征的符合還是細節性特征的符合。規格性特征的符合只能說明是大體相同。只有細節性特征的符合才能說明是同一印章所蓋印。
2、評斷差異點,要研究分析形成的原因,以區分是本質差異還是非本質差異。
(1)由于形成印文的蓋印條件不同,如按壓力的大小與方向、襯墊物的軟硬、印染物質和量的不同、其他異物的影響以及印文紙張材質或狀態等不同而形成的差異,是非本質差異。
(2)由于印面結構發生變化,如印章的脹縮、變形、磨損、磕碰、老化和修補等,使變化前后的印文特征不同而形成的差異點,是印面結構局部變化的結果,也是非本質差異。
(3)不是同一印章蓋印的印文所出現的差異點,是本質差異點。
3、綜合評斷,如印文的規格性特征和細節性特征的符合點占主導地位,而印文特征的差異點是非本質差異,可以認定相比較的兩個印文是同一印章所蓋印;如印文的差異點是細節性特征占主導地位,而符合點是規格性特征的符合,可認定相比較的兩個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蓋印。
六、印文鑒定結論的效力與運用
(一)印文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的構成要件
1、鑒定部門必需是人民法院或其他辦案機關委托的法定鑒定部門,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或其他辦案機關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2、鑒定人必須是有權鑒定的部門指定的,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專門人員。
3、鑒定結論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由鑒定人簽名,鑒定單位蓋章,以證明鑒定人身份。
4、鑒定內容實事求是,鑒定結論可靠。
(二)印文鑒定結論的證據評價
印文鑒定作為文書鑒定的一種,屬于鑒定結論的范疇,是各類訴訟中十分重要的證據。為此,我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訴訟法,都有專門規定利用鑒定解決專門性問題的條款,都把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的一種。但是,就印文鑒定結論而言,它不是直接證據,即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而需要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待證事實,是一種間接證據。比如說,印文鑒定結論表明,合同上的印文是真實印章所蓋印。這不能肯定此印文就是該印章單位的有權蓋章人以法定程序蓋印,因為不能排除是被他人非法盜章蓋印。司法實踐中,某些法官的所謂“認章不認人”的做法是不準確的。
(三)不利于銀行的印文鑒定結論的程序措施
1、印文鑒定結論應當依法接受法庭調查
我國訴訟法規定,所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作為證據必須同時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已知性和合法性。鑒定人不是“科學的法官”,鑒定結論也不是“科學的判決”。鑒定結論有時也會因為種種因素的影響和條件限制而不正確,同樣需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隨著人民法院審判方式的改革,對一切案件的審理,都要實行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印文鑒定結論應當在法庭調查時予以宣讀。鑒定人有按時出庭作證,接受法庭和有關人員詢問的義務。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印文鑒定人發問。應當允許初次鑒定人和與重新鑒定人就鑒定中的不同點進行相互辯論。
2、印文鑒定結論的效力并不是絕對的
當有足夠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可疑時,人民法院可以進行重新鑒定,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重新鑒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辦案機關或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印文鑒定結論有疑問時,或者發現辦案機關、鑒定部門有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或司法腐敗行為,可能影響鑒定結論的真實性時,應當依法提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書面申請。對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還有異議時,可向辦案機關提出會疹鑒定或稱共同鑒定,即由最高主檢部門聘請有權威的專家進行鑒定會診,這是我國目前協調鑒定分歧的有效組織形式,這種會診鑒定結果一般可以作為最終的鑒定結論。
3、鑒定部門或鑒定人適用回避制度
鑒定部門或鑒定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與案件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四)不利于銀行的印文鑒定結論的補救措施
1、結算業務中不利于銀行的印文鑒定結論的補救措施
在銀行與客戶的結算、存款糾紛案件中,若印文鑒定結論表明,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可疑印文與存款人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時向銀行預留的印鑒卡上的印文即樣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蓋印時,根據票據法與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的做法,銀行也不一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偽造、變造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的,除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外,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由非法高息融資引發的利用票據和結算憑證實施的金融詐騙案中,因存款單位工作人員過錯,存款資金被他人以形式合法的票據或結算憑證騙取的,金融機構不承擔民事責任。
(3)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4)存款人資金被犯罪分子以偽造、變造的票據、結算憑證或其他手段騙取,或因金融機構違反規定辦理結算、掛失等手續,造成資金損失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在存款資金被騙過程中,存款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存款人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第三人惡意串通,共同實施詐騙的,對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分別承擔民事責任。
2、不利于銀行的虛假資金證明上印文鑒定結論的補救措施
若印文鑒定結論表明銀行出具的虛假資金證明上的印文是真實印章所蓋印的情況下,
(1)查看印文是否是具有資金證明效能的印章所蓋印,如印章既不是資金證明專用章,也不是銀行公章,而是其他不相關的業務專用章,根本就不具有資金證明作用,當然也不能作為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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