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瑞琦 ]——(2002-11-25) / 已閱21837次
⑴ 參見我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
⑵ 唐廣良等《民商法原理》之四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 第94頁
⑶⒂ 李哲松《韓國公司法》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88,289頁,第404,
405頁
⑷ 假設A公司增資100萬元,B公司增資100萬元,并相互認購增資部分,則A,B公
司共增200萬元,實際上增資的200萬元僅僅是A,B公司之間的出資往來,凈資產并未增加。
⑸ 如B,C公司如持有A公司50%股份,A,C公司持有B公司50%股份,A,B公司持有C公司50%股份,那么,A,B,C公司已喪失法律上的成員基礎的公司,即使解散,連剩余財產分配也不能進行的公司。
⑹⑻ 李重煒《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問題研究》 載《商事法論集》第2卷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第660,650頁
⑺ 柯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緩和論之研究》載《臺大法學論叢》第24卷 第2期
轉引自馬俊駒,林曉鎳《我國股份回購的現實意義與立法完善》《人大報刊復印
資料》D413 2001年第3期第9頁
⑼ 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保護》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64頁
⑽ 石勁磊《論股權的法律保護》載《法律科學》1997年第1期第53頁
⑾ (美)羅伯特.W.漢密爾頓《THE LAW OF CORPORATION》第337頁
⑿ 原告必須在所訴行為發生時持有公司股份,具有股東身份,是美國商事法的一項獨 創,源于1882年的HAWES V.OAKLAND一案。在美國的公司法理論中,此即所謂“當時擁有股份”要求。按照這一要求,對于其成為股東以前所發生的有責行為,該股東無權提起訴訟。
⒀ SEE COMMITTEE ON CORPORATE LAWS OF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CHANGES IN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AMENDMENTS PERTAINING TO DERIATION PROCEEDINGS. THE BUSINESS LAWYER, VOL.45,1990,8,P.1243
⒁ 林曉鎳《股份買取請求權初探》載《法學雜志》1999年第6期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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