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8190次
第十七條:“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侵害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了損失的,權利人可依約定或按照上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以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侵權行為,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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