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紅圈 ]——(2010-12-29) / 已閱12022次
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完善
張紅圈
【內容摘要】 民事再審制度作為一種監督性和救濟性的案件審理制度。其目的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正。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在再審制度上作出了較大變動,細化再審事由;強化對當事人訴權的保障;改進了檢察院的抗訴制度等。它不僅滿足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需求,而且還有助于修復在原審程序中遭到破壞的民事司法效果。針對民事再審制的不完善之處,有必要以保障和促進民事程序性和實體性的統一為視角重新審視我國的現行民事再審制度。本文通過對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完善措施。以追求民事再審制度的價值;以追求完善的我國的民事再審制度。
【關鍵詞】 民事訴訟 ;再審程序; 完善
一、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現狀的概述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審判監督程序”為稱規定了再審制度,即在我國,再審程序亦是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在我國有其特殊的特點。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有關再審程序方面不斷出臺新的司法解釋,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不斷完善我國的再審程序。
1、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的特點如下:
(一)程序性質的特殊性,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再審的程序,它既不是一、二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也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
(二)再審程序提起主體的特殊性,再審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或者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審;或者是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是當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申請再審。
(三)再審程序的提起必須具備法定的事由,提起再審程序,意味著不再受原確定裁判既判力的拘束,所以提起再審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是裁判的正義價值和秩序價值互相平衡的結果。因此,提起再審,必須限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
(四)再審對象的特殊性,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錯誤的裁判,包括調解書。
(五)再審程序的特殊性,對再審案件的審判。人民法院適用的程序取決于原生效裁判的情況。如果生效裁判是第一審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審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如果是上級法院提審的,也適用第二審程序。
2、我國民事再審的原則
在法學中,“原則是指構成法律規則和法律學說基礎和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或者說“是指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之基礎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民事再審的原則體現在它能夠使民事訴訟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使民事訴訟法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一):程序公正原則、訴訟經濟原則、程序安定原則。體現的發的核心價值是正義。
(二)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在民事訴訟整個階段起著指導作用的原則。這樣的原則有:法官中立原則、當事人平等原則、程序參與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體現了訴訟法的本質是實現程序和實體的統一,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在某一法律領域之中 ,原則成為該領域法律規則的基礎或出發點的原理和準則。具體原則僅適用于某一具體法律領域 ,并在該領域起指導作用,民事訴訟法中諸多訴訟制度和審判制度的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 ,每一訴訟階段都有其相應的原則 ,如管轄原則、調解原則 ,開庭審理原則、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訴訟費用負擔原則、再審原則、執行原則等。民事再審原則是與民事一審原則、民事上訴原則、民事執行原則等并列的具體原則 ,在民事訴訟原則體系中處于獨立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則則處于承上啟下的地位 ,其上承訴訟程序價值的要求 ,并在具體訴訟階段中展開 ,在核心原則與具體原則之間起媒介和橋梁作用。因基本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每一個階段中 ,其又表現為具體原則。再審制度的各個原則之間是相互協調、一致的。
民事再審原則是公正、效益與程序安定民事訴訟價值的體現與承載 ,反映了再審程序的規律性與特殊性。
二、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提起
1、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和事由
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民事再審程序作為一種特別的糾錯和救濟程序,蘊涵著深刻的訴訟理念,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能夠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主體有三類且形式不同: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檢察院根據法律監督權提起抗訴從而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引發再審。
從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啟動再審程序有:一是第 177 條規定的法院自行啟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事由。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二是第 187 條規定的檢察抗訴啟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啟動再審的形式及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三是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并在其第 179 條規定了再審的具體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了但是人提起再審的程序及事由。即: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功能
(1)實現民事再審實體性和程序性的統一
民事再審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民事訴訟法本身來說體現的是法的程序性。而在具體實施中還要注重與實體法的結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而實現法的價值。
(2)實現公正和效率的協調
設立再審程序的目的 ,是為了確保法院的公正性和合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現社會正義。公正與效率已21世紀司法工作的主題 ,再審程序亦應體現客觀公正與法效率統籌兼顧的原則 ,尤其是在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經濟建設的初級階段 ,效率應受到更多的重視。
公正與效率是民事再審的價值目標,這就要求確立民事再審事由時所考慮的價值方向應該是兩方面的 ,公正與效率均是題中之義 ,關鍵就是找尋到這二者之間的平衡點。
民事再審程序在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時實現其公正價值,民事再審程序是通過程序正當兼顧實體來實現其效率的價值目標。民事再審的功能是在糾正已生效判決的錯誤和保障裁判公信力之間尋求一種平衡。
三、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不完善之處
再審啟動主體;管轄;審判等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種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自行決定再審;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抗訴的方式提起再審;當事人也享有再審申請權。隨著現代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民事主體意識自治觀念的普及,這種提起民事再審程序主體的多元性、廣泛性引發的再審程序提起的隨意性所暴露出來的問題越來越多。
1、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主要問題
(1)法院依職權啟動民事再審程序 ,違背了訴審分離原則,與司法中立性和被動性的現代司法理念相抵觸。(2)法院依職權啟動民事再審程序,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違反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處分原則(3)法院依職權啟動民事再審程序,違背既判力理論的基本要求。
2、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程序的主要問題
(1)檢察機關抗訴啟動再審程序,破壞了當事人平等對抗的格局。造成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嚴重的不平等。(2)有關抗訴的規定不科學。首先,抗訴權不受時間的限制。其次,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由于民事抗訴權規定的本身不完善 ,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明確的操作,存在抗訴權的隨意性 ,這可能會造成權力的泛濫和權力的“尋租 ”。
3、關于當事人申請再審 ,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訴訟的利害關系人 ,也是直接接受生效裁判既判力拘束的人 ,他們不僅對裁判是否有錯最知情 ,也是錯誤裁判的直接受害者。但是 ,由于申請再審的理由以及管轄法院等問題規定的不科學 ,因此 ,現行的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序 ,而只是人民法院發現裁判錯誤的途徑之一。原本對裁判最有發言權的當事人在啟動再審程序上最沒有發言權 ,最被動 ,不利于再審制度功能與價值的實現。
4、再審理由規定的不科學法院裁判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具備什么條件可以啟動審判程序對案件進行再一次審理 ,這就是再審理由的問題。《民事訴訟法 》第 177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的理由是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第 185條規定的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理由是: (一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 )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為的。第179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除了“有新的證據 ,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外 ,其余四條和檢察院抗訴的理由相同。通過分析 ,不難發現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理由的規定 ,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5、再審的管轄不明確民事訴訟法第 177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里,由原審法院對自己生效裁判進行再審顯然不符合法律監督的原理。盡管是重新組成的合議庭,但由于是同一法院,同樣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顯而易見的是,由原審法院糾正自己的錯誤很難實現監督的作用。
四、完善我國民事再審程序
(一)從再審提起的主體上完善
再審程序啟動主體的多樣性使再審程序中存在很多問題,提高再審的程序的效率,完善再審程序。首先,要提高主體的專業素質,進行系統化的學習,從整體上改善主體的原有消極意識,增強主體的凝聚力,實現結構的優化,以達到司法效率和價值的平衡。其次,限制主體權利的隨意性。最主要的是取消人民法院依職權自行決定再審權。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再審 ,從理論上看違背法理 ,在實踐中造成混亂 ,加之沒有時間、法定事由等限制 ,完全失去制度的控制與制約 ,是現行再審制度中最為嚴重的缺陷。“不告不理” 是一般原則,但是針對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規定了具體原則。因此 ,無論是從“不告不理”的原則角度出發 ,還是從既判力的基本理論分析 ,或是基于“私法 ”對處分權的尊重 ,在完善民事再審程序之時 ,應當廢除人民法院依職權自行決定再審的權力。
①將再審事由具體化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把再審事由由 5 項具體化為 13 項再加一款,使事項更加具體化。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還明確,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②明確了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且規定了再審的審查期間修改后明確規定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可以避免重復申訴,同時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夠公平地審理案件。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申訴必須在三個月內給當事人一個答復,是否進入再審程序。就避免了現在存在的當事人反復申訴,很多申訴石沉大海的情況。③完善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把檢察院可以提請抗訴的四項情形具體劃分為 13 項,加上另外一款規定。同時明確了人民法院收到檢察院的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再審。避免檢察院雖然提起抗訴,但是由于沒有期間的規定,抗訴進入再審程序時間會拖得比較長。
(二)從再審事由上完善
再審事由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但在法律條文之外還有一些事由能夠引起再審。這就要求我們在規定再審事由時應該注重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的結合。
①在訴訟證據方面。原裁判依據的證據材料經司法認定系虛假、偽造或編造的;作為裁判依據的另一生效判決、公證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決定已被撤消或變更的; ②在訴訟程序方面。作出裁判的法庭未依法組成的;應當回避的法定回避人員未回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裁判的;依法公開審理而未公開審理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經合法代理的。需要指出的是 ,凡具備以上程序方面的錯誤情形 ,并不以“可能影響正確裁判 ”作為申請再審事由之附加條件;③在啟動再審時間方面,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申訴必須在三個月內給當事人一個答復,人民法院收到檢察院的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再審。④在適用法律方面。適用法律、法規明顯錯誤 ,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的;裁判明顯與另一生效在前的就相關事宜或同一法律關系所作的裁判相抵觸、矛盾的。法律應明確規定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它理由均不能構成再審事由啟動再審程序。
(三)從再審的審判程序方面完善
1、再審的立案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