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紅圈 ]——(2010-12-29) / 已閱12024次
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復議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者裁定再審,并應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指令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立案。
2、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不得使用獨任制審理。如果有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審審判人員不得參加合議庭,以防止先入為主,保障案件的公正審判。
3、再審的審理的程序
我國現行的再審的審判的程序都是依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的一審、二審來規定的,沒有自己獨立的審理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188條規定的具體了審理再審案件。
作者簡介:河南仰天律師事務 張紅圈律師,從事10年法官、8年律師工作以來,依法維護了大量房地產、合同糾紛、侵權賠償、知識產權等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先后為洛陽新安電力集團、河南第二火電建設公司等數十家大中型企業提供綜合法律服務,并受聘于河南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等多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高等院校,為其正確決策和日常工作提供專家咨詢和法律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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