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紅圈 ]——(2010-12-31) / 已閱17087次
(24)妨害清算罪
(25)重大責任事故罪
(26)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27)消防責任事故罪
國企職務經濟犯罪的發案特點:
1、從案件數量來看,發案率居高不下,僅次于金融系統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危害嚴重。數額越來越大,從幾萬、幾十萬發展到幾百萬、幾千萬,私設小金庫的情況相當嚴重、普遍。小金庫往往是滋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犯罪的溫床。
2、從案件性質來看,挪用公款、貪污和受賄案件居多。也經常出現諸如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等這些新型犯罪。挪用公款進行經營活動成為國企中最常見的犯罪形式,其數量最多、數額最大、損失也最嚴重。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贓款開公司、辦企業,有的用贓款參與股票、期貨、債券、房地產的經營。少數國有企業的“一把手” 、“身在曹營心在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為自己或親友開設的同類公司謀取私利的犯罪,已成為新形勢下國企職務經濟犯罪的一個新的特點。
3、從案犯身份來看,以高層領導和重點崗位工作人員居多;在下屬企業兼職的企業領導和派駐機構中的負責人員犯罪也很突出,發案集中在熱門行業、虧損企業及品牌企業。過去,國企職務經濟犯罪大都集中在財務保管人員身上,而近幾年來,這些人員犯罪卻相對減少。
4、從案犯年齡來看,呈現多層次化。與政府及其他國有單位一樣呈現“59歲”、“26歲”、“39歲”現象。
“59歲現象”具有五個特點:一是犯罪者都臨近退休或離休,或者是在退居二線之前。二是犯罪人大都經過長期從政考驗,大部分屬于中、高級官員,有的級別相當高。三是這些干部在長期工作中總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大多數人一生清廉,沒有給自己撈到什么好處。四是主要是受賄、挪用、貪污。五是心理不平衡。認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還想擁有通過金錢換回權勢的“感覺”。
“39歲現象”有四個特點:一是犯罪人主要60年代初出生,80年代末開始走上領導崗位。二是大部分發生在中層干部中間。三是以行賄為主,表現為買官賣官,為保證獲取官位,盡其所能以錢換權。四是買官得到官位后變本加厲受賄、貪污,撈回投資成本。造成“39歲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干部選撥、任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5、從犯罪主觀方面來看,受賄從“被動”走向“主動”。在計劃經濟時代,國企人員犯受賄罪多是被動受賄或被“拉下水”的,行為過程表現為“半推半就”,一邊推辭,一邊接受的特點,而現在多表現為主動性,他們不惜犧牲、損害企業利益同行賄人進行權錢交易,認為“不撈白不撈,撈了也白撈,過去沒撈,現在抓緊撈”。
6、從犯罪形態看,企業負責人相互勾結,“窩案”、“竄案”多。往往是“一查一窩,一挖一串”。一些企業負責人之間相互勾結,共同作案,不再是“單兵作戰”的個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體。這一趨勢主要表現在親友集體職務經濟犯罪、管理層集體職務經濟犯罪及單位職務經濟犯罪:
親友集體職務經濟犯罪。此種腐敗以權力為基礎,以金錢為目標,往往是家庭成員多人參與,成為腐敗現象中的一個獨特現象。另外色情腐敗也很難嚴重。
7、犯罪動機從享樂型、滿足生活資料型向投資營利型轉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犯罪分子看到企業經營能長期獲取大量的利潤,因此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滿足一時的消費和占有,作案對象也不僅限于錢和物,而出現了由生活資料的占有向生產資料的占有轉化,從財物的積累向資本的積累轉化,通過資本運營使錢生錢,以滿足未來更高的需求。
8、從犯罪手段看,出現公開性與隱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樣化犯罪與魯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極現象。
9、攜款潛逃較多,特別是外逃疑犯人數不斷攀升。 “撈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幾年,國內以及某些外派機構官員腐敗犯罪后,為逃避打擊,往往攜卷巨款潛逃海外,海外追逃,也因此成為我國反腐敗斗爭的一個重要行動。
10、反偵查能力增強,潛伏期變長。
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受到打擊后,普遍增強了反偵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他們以智能、金錢、權勢和人情等伎倆,實施反偵查,千方百計對抗查處,逃避打擊。他們對檢察機關的辦案程序、方法及有關政策法律有所了解,對要害罪證十分敏感。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時就考慮、策劃了退路,訂立了攻守同盟,采取了自我保護的反偵查措施。當前突出的表現是案犯隱匿罪證,隱蔽轉移贓款,利用現代化的交通和通訊手段串證、串供,與檢察機關周旋、對抗,直至攜款潛逃。
二、國企職務經濟犯罪特殊成因分析
國企職務經濟犯罪成因是一個多種因素揉合在一起有機地發生作用的系統,情況相當復雜。主要有四方面:
1、間接的、宏觀上的原因涉及到全民所有制等國家制度方面的問題。通俗地講,國家大量的錢由個人管理,是完全基于對善良人性的高度信賴,但是沒有好的機制約束,國有資產流失在所難免。
2、來源于國企外部的、對國企職務經濟犯罪產生直接影響的原因。當前,企業普遍實行政企分開,在強調企業自主權時,政府卻放松了對企業領導人員的有效監督和制約,尤其是對國企領導者的監督,“一把手變成了一霸手”。權力一旦失去了制約與監督,必然導致腐敗。在組織人事上,企業用人存在“重關系,輕政治”、 “重能力,輕品性”,采用人治的暗箱操作的用人方式等缺陷。用人腐敗、司法也腐敗。
3、財產申報等制度未建立或不完善。我國近幾年在黨政機關干部中也實行了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應當在繼續實行家庭財產報告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家庭財產申報法》。要制定以"反腐敗法"為主體的各項單行法規,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視制定有關事后懲戒性的法規外,更要加強事前預防性制度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嚴密的、嚴格的廉政法律法規體系。
4、稅制不合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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