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紅圈 ]——(2010-12-31) / 已閱17086次
懲罰力度,特別懲罰面不夠,懲罰的方式不公或非法,大量的犯罪黑數存在,造成司法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相反,確引起了不少副作用,出事者給人一種“當衰“的感覺。
5、企業內部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在當前國有企業體制轉換的特殊歷史環境下,由于新舊體制的轉換造成管理制約制度上的漏洞,一些企業在逐步擺脫政府部門的管理權,國家對其的管理、監督制約不到位,同時也忽略了企業內部制約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未形成,卻形成“上級沒時間監督;同級沒有膽量監督;班子部沒人能監督;老百姓不知情無法監督;董事不管事,監事不監事,股東成擺設”的局面。國企雖設有紀檢、審計、工會等組織,但其監督基本流于形式,監督職能未能發揮。另外國企的分配制度不合理,工資低。
三、國企職務經濟犯罪風險防范
國企職務經濟犯罪風險防范,要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治理。我想結合自己的辦案體會重點談一下從國企及其管理人員個人的角度,完全可以做得到的防范對策。
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應該是自身知識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應該是你及你所在單位的終身朋友和顧問。
A、最基本的是要真正懂法,特別是要重視刑法。懂法后當然要守法。
B、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交一些貼身的、有水平的律師界的朋友。
C、要結合運用企業內部法律顧問與外部法律顧問相結合。
第二,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應該清清白白做人,認認真真做事;作為一個國企管理者應該牢記自己所從事的是高風險的“高空作業”,要給自己準確定位。
A、清白地做人,認真地做事。
B、牢記自己所從事的是高風險的“高空作業”。與一般公民相比,由于存在不少專門針對國企犯罪的法條,所以企業家的刑事風險要更大;與企業的一般職工相比,企業領導人員的刑事風險更大,刑法規定的一百多個單位犯罪都與單位領導有關(雙罰制)。甚至,企業領導人員的刑事風險比當官的還要大。這種情況下,就要“居安思危”,尤其對于身居高位者。
C、準確定位。包括兩方面,一是選擇職業,二是自身職業能力的定位。
第三,加大力度完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機制。
監督管理機制往往涉及到政治問題,牽一發而動全身,拆東墻補西墻,對于一種實踐已經證明已經成熟的機制采用所謂的揚棄地吸收,則只會導致機制不倫不類,在這種機制下,實際上一直出現"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犯罪景象。實踐已證明,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不光是企業單方面的事情,也不一定能大幅度減少國企的虧損和管理人員的經濟犯罪。我們已經注意到,國企內部監督管理機制的完善對刑事風險防范的確也起重要作用,特別是對國企內部非領導者的犯罪具有較好的防范作用。對領導者的監督應主要依賴國企外部的權力約束。國企本身所能關心的更多的是內部監督管理機制,而外部監督管理機制,我們國家有所忽視,作為國企管理人員而言,要給予關心,卻心有余而力不足。
要加強黨組織的領導作用,明確其職權。徹底、完全地按照公司法等關于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規定來規范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的權利與義務;對企業內部紀檢、監察及審計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使這些部門具有相對獨立性、權威性,不再因自身人權、財權受制于監督客體而出現不敢監督、監督不了的情況。
重新審視工會的地位及作用,應將依靠職工群眾開展民主監督提高到較高的位置。國有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企業重大問題向職代會報告制度、職工群眾民主評議制度和“廠務公開”制度,讓職工群眾能夠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的監督。加強職工主人翁的地位及責任感對國有資產的監控起重要作用。
作者簡介:河南仰天律師事務 張紅圈律師,從事10年法官、8年律師工作以來,依法維護了大量房地產、合同糾紛、侵權賠償、知識產權等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先后為洛陽新安電力集團、河南第二火電建設公司等數十家大中型企業提供綜合法律服務,并受聘于河南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等多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高等院校,為其正確決策和日常工作提供專家咨詢和法律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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