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2-21) / 已閱30979次
不論是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僅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但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有所不同。
1、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1)有限公司(第45條第3款)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假設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亦無不可。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條第1款)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國有獨資公司(第68條第3款)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2、董事長的法定職權
(1)主持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1條第1、3款)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第102條第1款)
(2)召集主持董事會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第48條)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110條第2款)
當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第110條第2款)
也同時適用于有限公司
(4)董事會上的一票否決權
在董事會表決出現贊成與反對僵持不下時,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長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以打破決策僵局。
注:能夠代理董事長履行職務的主體僅限于副董事長和董事。
戚謙 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①
注釋:
①作者: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原名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律師,QQ律師網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師,電話:1383715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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