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自贊 ]——(2011-3-15) / 已閱26265次
物質繼續由“自然界”向“經濟個人”與“經濟組織”聚集,有害物質繼續向“自然界”和“經濟社會”傾倒,“自然界”已失去自凈能力,“經濟社會”由于不完善而不堪重負。此時,各主體之間的矛盾繼續深化,經濟關系日益多元化與復雜化,特別是“經濟個人”“經濟組織”與“經濟社會”與“自然界”的矛盾關系不可調和。由于“經濟組織”與“經濟個人”財富的高度聚集,這兩個主體也逐漸失去經濟活力,經濟發展與科學技術進步緩慢。在經濟規律與自然規律的作用下,物質有向下移轉的趨勢。這時,生態災難頻發,社會危機加深,“經濟組織”與“經濟個人”失去活力,各主體之間的矛盾變得不可調和,“經濟個人”與“經濟組織”發生財富爆炸,其數目亦在急劇地減少,物質由“經濟組織”與“經濟個人”向“自然界”傾倒,物質回歸“自然界”,這是人類的經濟災難,也是人類自身的災難。這時,調整經濟活動的民法與調整矛盾關系的經濟法同時失去作用,這一時期我們稱之為民法與經濟法雙失靈時期。這一時期經濟活動的主要特點可歸納如下:
第一,“社會經濟”主體來不及完善,其適應力不強,繼續受到其他主體的沖擊;“經濟個人”與“經濟社會”由于財富的極度增多而失去活力;“自然界”主體失去自凈能力。積累在“經濟個人”與“經濟組織”中的物質“搖搖欲墜”,經濟大廈將傾,在經濟規律與自然規律的雙重作用下,經濟災難不可避免,人類遭受史無前例的經濟大災難,物質向“自然界”聚集,物質又重新開始新一輪的循環。
第二,各主體之間的矛盾日益深化,達到不可調和的地步。生態惡化、經濟危機、戰爭以及其他災害接踵而至,經濟關系的復雜性非人類難以想象與處理。
第三,調整民事關系的民法與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失去作用,處于雙失靈狀態。
第四,人類開始了新一輪的經濟活動的循環。
第五,這一過程大約需要一、二千年。
人類的經濟活動是由金字塔型 氣球型 爆炸型 新的金字塔型的不斷循環演進的過程。每一次循環使“經濟社會”主體不斷得到完善,通過多次的循環以后,在“經濟社會”主體對其他主體達到可控的地步時,物質財富可適度地控制在人類手中,經濟爆炸的到來就變得更為緩慢,人類經濟災難的次數與頻率變得更小,但是,經濟災難不可避免。
2、經濟關系的概念
從上述經濟活動的循環演進可以歸納出經濟關系的概念為:經濟關系是在經濟活動(或民事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存在于民事關系基礎之上的矛盾關系。要準確理解這一概念,我們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經濟關系是矛盾關系,是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過程中所存在的矛盾關系,是物質關系的一種。它與民事關系同時存在,共同構成物質關系。
(2)經濟關系不是經濟活動中所存在的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而是在物質所有與流轉中所存在的矛盾關系,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是民事關系不是經濟關系,民事關系和經濟關系共同存在于人類的經濟活動過程中。
(3)經濟關系不是經濟的關系,也不是經濟運行的關系,而是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或者說經濟運行)中存在的矛盾關系,將經濟關系理解為經濟運行關系是非常錯誤的,經濟運行關系是民事關系。
(4)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最根本的區別是,經濟關系是矛盾關系,民事關系不是矛盾關系。因此,民事關系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過程中遵循自由、平等的價值觀;而經濟關系在人們處理矛盾關系時則遵循公平、和諧的價值觀。
3、經濟關系的特征
(1)矛盾性
由于經濟關系本身就是矛盾關系,因此,矛盾性是經濟關系的本質特征。從經濟活動的循環演進的三個過程來看,經濟關系的矛盾性也有三個循環過程:
第一,在經濟活動的初期階段,由于“經濟社會”與“經濟組織”很不完善,因此,經濟關系主要存在于“經濟個人”與“自然界”之間。又由于“自然界”的巨大的包容性,此時經濟關系存在但不為人認識或即使認識到但不為人們所重視,經濟關系的矛盾性并沒有顯現。
第二,在經濟活動的繁榮階段,經濟關系特別突出,經濟關系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呈現復雜化的趨勢,經濟關系的矛盾性非常明顯且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并且以經濟法予以調整。
第三,經濟關系變得不可調和,矛盾性非常尖銳。在經濟規律與自然規律的作用下,經濟關系趨于崩潰,經濟關系向另一循環方向發展。
第四,隨著經濟關系的崩潰,經濟關系在另一循環路徑上又隱性存在,開始了另一輪的經濟關系的循環。
(2)關聯性
前文所述,矛盾具有普遍性與特殊性;有直接矛盾與間接矛盾;矛盾具有一維性與多維性的特點,因此,具有矛盾性的經濟關系也具有普遍性,各個主體之間存在著相互關聯的矛盾關系。經濟關系的關聯性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經濟關系普遍存在于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中,存在于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四個主體及各主體內部之間。
第二,這四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具有間接性與直接性特點,也就是說,在這四個主體之間的任意兩個主體之間除存在直接的經濟關系之外,還存在著與其他兩主體之間間接的經濟關系。
第三,這四個主體中的任一主體可同時與其他主體存在有經濟關系,經濟關系具有多維性的特點。
(3)矛盾性與關聯性的關系
在經濟關系中,矛盾性與關聯性是同時存在的兩個特征。矛盾性是關聯性存在的前提與基礎,關聯性是矛盾性的體現。由此可見,矛盾性是經濟關系的本質特征。
(三)經濟關系、民事關系與物質關系
物質關系是人們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物質關系按狀態來分,可分為靜態的物質關系與動態的物質關系。動態的物質關系是最本質的物質關系,靜態的物質關系只是物質關系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物質關系更多地表現為動態的物質關系即物質的流轉關系與矛盾關系;靜態的物質關系則表現為物質所有關系與矛盾關系。
物質關系按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過程中是否需要分析矛盾性來分,可將物質關系分為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民事關系是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一般與其他事物沒有關聯性,所以不分析該種關系是否具有矛盾性。可以這樣說,民事關系是一方不容他人侵犯的物質所有關系或雙方各取所需的一種物質流轉關系,不分析或不必要分析其矛盾性。比如,在一菜市場,一時髦女郎手拿著大把的鈔票,急于想買一只大母雞給久別重逢的男朋友燉湯喝補補身子;而此時,菜市場中的另一位老大媽則手捧一只大母雞,希望早點賣掉好給自己的孫子湊足學費。兩人一見面就馬上達成協議,買賣雙方是各取所需,其他人也沒有權利來阻止這一買賣,也就是說,這一買賣與其他方沒有關聯關系,這一物質流轉關系就是民事關系。經濟關系是,在物質所有與流轉過程中,由于與其他事物具有關聯性,因而需要分析其是否具有矛盾性而形成的一種物質關系。再如上例,菜市場中的另一位老大爺也手捧一只大母雞,急于賣掉而挽救自己唯一的生命垂危的孫子的生命,在這里就出現了矛盾,即該時髦女郎到底該買誰的大母雞呢?時髦女郎與老大媽之間的買賣關系和時髦女郎與老大爺之間的買賣關系之間的矛盾關系就是經濟關系。按照矛盾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該時髦女郎只能依據矛盾經濟法去購買老大爺的大母雞以挽救其孫子的生命,而不能依據民法自由選擇。
民事關系是一種物質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對象;經濟關系也是一種物質關系,是矛盾經濟法調整的對象。
(四)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憲法關系、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的簡要比較
1、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是人類最基礎的物質關系,強調私人性與國家的非干預性;憲法關系、行政關系、刑事關系是政治或社會關系,強調國家的暴力性。憲法關系、行政關系、刑事關系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對于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而言,即使國家消亡了,這兩種關系依然存在,它們貫穿于人類社會的始終,不存在沒有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社會。
2、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是在物質所有與流轉過程中所存在的兩種不同的物質關系。在經濟運行中,存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即民事關系)和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民事關系是經濟關系的基礎,經濟關系反過來促進民事關系的完善與發展。
三、經濟法
(一)經濟法的概念
只要我們清楚了什么是經濟關系,那么,要給經濟法下個定義就非常簡單了。“經濟法是國家為調整經濟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范”,“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規的總稱” ,或者說, “經濟法是調整國民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簡單地講,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完整地講,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之間以及它們內部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準確地掌握經濟法的概念,我們主要要掌握以下幾點:
1、經濟法的主體(或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四個,即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經濟社會”由社會經濟、社會人與經濟社會服務三部分組成,社會經濟含有物與地區經濟兩要素,物是指公共財富,包括公共財產、公共社會利益、公共的基礎設施,地區經濟是指各個不同地域的經濟,社會人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總稱,經濟社會服務是經濟社會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指為協調各經濟法主體之間及其內部之間的經濟關系而提供的服務,起“經濟裁判員”的作用,服務的手段與方式有協調(計劃、規劃,調控 、指導、引導、預警)、管理(核準、登記、獎懲、監管、信息統計與發布)、參與 ,其中,管理是基礎,協調是根本,管理與協調為常態,參與是偶然;“經濟組織”是指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經濟組織,從縱向來看,是指由各個行業所組成的有機統一體,各行業包括生產、流通、消費三環節,從橫向看,是指生產、流通、消費、服務四行業;“經濟個人”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自然界”是指除人類或人類社會以外的物質部分。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關系。經濟法調整的不是經濟,也不是在經濟活動中存在的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而是經濟活動中的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將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理解為經濟關系是非常錯誤的。在經濟運行中,我們要運用經濟法去協調經濟關系,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而不是去協調經濟(協調經濟是民法的任務)。
3、經濟關系不但存在于上述四個主體之間,還存在于各個主體內部之間。比如,經濟組織之間也有經濟關系。
(二)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經濟關系是矛盾關系,因此,經濟法實質是調整矛盾關系的法律,經濟法的本質是矛盾經濟法。經濟關系即矛盾關系貫穿于經濟法的各個方面,是經濟法之所以能存在的主要依據,也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因此說,經濟法就是矛盾經濟法。
(三)有關經濟法本質理論流派的分析
與國外相比,我國經濟法本質理論的研究較晚,但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在我國,由于經濟法本質理論并未成型且沒有統一,因而產生了許多有關經濟法本質理論的流派。這些傳統經濟法理論, 有些初具規模,但研究陷于尷尬的局面;有些經過實踐的檢驗是錯誤的,已經滅跡;有些還在所謂的“創新”,并未成型。雖然流派眾多,但比較成型的且繼續存在的有關經濟法本質的理論學派,我們可以概括為:“南李北楊中多俊” 。
1、“南李”學派,即以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李昌麒為代表的干預經濟法理論學派。該派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經濟法的實質是干預經濟,因此,經濟法的本質是干預經濟法。他們認為,“經濟法是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調整對象分為下述四個部分:(1 )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其中又包括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關系及經濟組織內部的調控關系;(2)市場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 )社會分配關系。 在“二戰”前后,資本主義國家爆發了大規模的“經濟危機”,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的經濟學理論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取而代之的是凱恩斯的干預經濟學理論得到了各國的重視,各國紛紛采取干預經濟的措施去應對經濟危機并取得了一些成效。隨著凱恩斯的干預經濟學理論的發展,應運而生的干預經濟法理論也得到了各國法學家的重視與研究,取得了比較豐富的理論成果。我國的干預經濟法理論可以說是從國外借鑒而來的,它在我國的經濟法本質理論研究中具有奠基性的歷史意義,取得了豐碩的理論成果,成績斐然,豐富了我國的經濟法本質理論體系,有力地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我們不無遺憾地看到,這一理論具有明顯的局限性:
第一,沒有明確地指出經濟法的主體。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主體必須明確具體,否則,主體不明,法律又如何去調整?沒有了對象,就像拳擊運動員放“空拳”。矛盾經濟法就很明確地指出經濟法的主體有四個,即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
第二,沒有正確地說明國家為什么要去干預經濟。由于沒有弄清楚什么是經濟關系,所以就錯誤地認為,國家干預經濟是因為市場機制不起作用,但是又沒有解釋為什么市場機制不起作用。矛盾經濟法非常明確地告訴我們,由于經濟運行中的矛盾關系,所以需要國家去協調,去干預;在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存在的地方,市場機制是不起作用、起延后作用或破壞性作用。
第三,對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范圍語焉不詳。依李昌麒教授的說法,不很明確地指出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范圍,是為了給經濟法的研究留下余地,顯然這充分體現了教授嚴謹治學的可貴精神,令人欽佩。但是,經濟關系的范圍不詳給經濟法的研究帶來困難,有些人就認為這些經濟關系應該由國家干預,有些人卻認為那些經濟關系應該由國家干預,到最后變成了,到底有哪些經濟關系應該由國家干預令人迷惑不解,這樣顯然會帶來理論紛爭。矛盾經濟法很明確地指出了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即經濟法調整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之間以及它們內部之間的經濟關系。
第四,錯誤地將“經濟關系”理解為“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誤認為是民事關系,這也是其他所有的關于經濟法本質理論的通病。經濟關系是矛盾關系,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是民事關系。將經濟關系等同于民事關系,不但搞錯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使經濟法的研究誤入歧途,而且使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糾纏不清,造成民法與經濟法的不必要的纏斗,可以這樣說,這兩個因素恐怕也是造成經濟法至今不為社會所重視,同時又走不出經濟法理論研究困局的最根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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