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自贊 ]——(2011-3-15) / 已閱26266次
第五,沒有認識到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矛盾關系,當然也就認識不到經濟關系的實質,只是一味地設想國家去干預經濟。
2、“北楊”學派,即以北京大學教授楊紫煊為代表的協調經濟法理論學派。該派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協調經濟的法律,經濟法的實質是協調經濟,因此,經濟法的本質是協調經濟法。他們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同時還認為,經濟協調關系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經濟關系;(3 )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經濟保障關系。 該派繼承與發揚了干預經濟法的有關理論,是與干預經濟法并存的一種理論學派,但它創造性地從“協調”的視角去分析經濟法,是對傳統理論的突破,具有理論創新性,在經濟法本質理論體系中書寫著自己光輝的一頁。至于協調經濟法是否也是從國外借鑒而來,筆者沒有去考究。協調經濟法隱約地覺察到矛盾關系的存在,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只是沒有敏銳的指出這些矛盾關系就是經濟關系,甚為可惜。由于未能跳出傳統思維的桎梏,該派理論仍然有其明顯的缺陷:
第一,沒有明確地指出經濟法的主體。
第二,沒有指出協調的真正原因。與干預經濟法一樣,由于沒有弄清楚什么是經濟關系,所以就錯誤地認為,國家協調經濟是因為市場機制不起作用,但是又沒有解釋為什么市場機制不起作用。
第三,對需要由國家協調的經濟關系的范圍語焉不詳。
第四,與干預經濟法一樣,仍然錯誤地將“經濟關系”理解為“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誤認為是民事關系。
第五,隱約地覺察到矛盾關系的存在,這是該學派最有亮點的地方,也是所有的流派中最接近矛盾經濟法的唯一學派。但是,令人扼腕的是,該派沒有繼續地去深入研究,從而將這些矛盾關系確定為經濟關系。
3、“中多俊”學派,即以武漢大學教授漆多俊為代表的調節經濟法理論學派。該派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調節經濟的法律,經濟法的實質是調節經濟,因此,經濟法的本質是調節經濟法。他們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現代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采用了三種基本方式,即:(1)國家以強制方式反壟斷和限制競爭及反不正當競爭,以排除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障礙;(2)國家以參與方式直接投資經營;(3)國家以促導方式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為了規范和保障這三種國家調節,需要制定和實施三個方面的法律,即:(1)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稱競爭法);(2)國家投資經營法;(3)國家宏觀調控法。這就是學界人士所稱漆先生的“三大塊”或“三分法”。漆教授首先是用實證方法,在總結一個世紀以來各國國家調節的實際作法基礎上提出的,后來又從理性上深入分析市場、調節機制與法律的同步演變規律,論述了市場存在三缺陷、國家調節三方式、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的法律即經濟法體系的三構成,從而使得該學派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信服力。 調節經濟法理論立論新穎獨到,強調了國家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調節作用,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在經濟法理論界有強大的號召力,并給政府調節經濟提供了許多的理論支持與理論參考。但是,與同上述兩派一樣,仍然存在其固有的弊端,由于與上述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四、矛盾經濟法的重大歷史意義
(一)矛盾經濟法理論是揭示經濟法本質的唯一正確的理論
無論國內還是國外,沒有任何人任何學派能敏銳地認識到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矛盾關系就是經濟關系,他們總是錯誤地將經濟關系理解為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在英美法系國家,由于缺乏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理論基礎,所以很難產生矛盾經濟法本質理論;只有在有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理論基礎的大陸法系才可能產生矛盾經濟法。其實,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過程中的矛盾關系早已存在,只是并未為人覺察與重視,待到這些矛盾關系發展到不可調和的地步引發經濟危機時,人們才予以重視與研究。但是,沒有人能將這些矛盾關系歸結為經濟關系而用經濟法予以調整,總是想方設法地用民法(或者傳統的經濟法)去調整,而這些矛盾關系與民法(或者傳統的經濟法)的宗旨相悖,結果是調整得不倫不類。只有將這些矛盾關系(也就是經濟關系)用經濟法來調整,才能真正促進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才能促進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由此可見,傳統經濟法并未揭示出經濟法的實質,經濟關系明明存在但卻無“法”調整或者是“法”(即民法或者傳統的經濟法)亂調整;只有矛盾經濟法才揭示出經濟法的實質,使這些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得到正確調整。因此,矛盾經濟法是揭示經濟法本質的唯一正確的理論,是二十一世紀最重大的發現。
(二)矛盾經濟法為經濟法開辟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指明了經濟法發展的正確方向
1、矛盾經濟法的主體體系非常豐富,要完善該體系需要大量的理論研究。比如,“經濟組織”這個主體,它就不是單一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從縱向考慮,它就包括產業、行業兩類;從橫向考慮,包括生產、流通、消費行業。另外,還有行業與產業的分類,“經濟社會”與“自然界”兩類主體的代理問題等等,這些都需要做仔細深入的研究。
2、矛盾經濟法中的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網非常復雜。由于矛盾的直接性與間接性,矛盾的一維性與多維性,這些關系錯綜復雜,需要我們不斷地去發現已有的經濟關系。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又會出現新的經濟關系,更需要我們去發現并加以解決。因此,理清經濟關系網需要我們做大量的工作。
3、矛盾經濟法中調整方法具有多樣性。如管理法、協調法、調節法等等,這些都需要理論研究。
4、還有,矛盾經濟法的地位、價值、研究方法、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責任等一系列的理論問題急需解決,需要大量的人員去研究。
5、矛盾經濟法終結了傳統經濟法理論的研究,因為這些理論都沒有揭示出經濟法的本質,再研究下去既沒有必要也毫無價值。同時,矛盾經濟法也終結了傳統經濟法理論之間的紛爭,凈化了經濟法研究的理論環境,并且指明矛盾經濟法理論是唯一正確揭示出經濟法本質的理論,集中全部的力量去研究矛盾經濟法才是我們睿智的選擇,矛盾經濟法是經濟法發展的唯一正確方向。
(三)矛盾經濟法宣告民法時代的終結,經濟法時代的到來
1、民法的貢獻、無奈與罪惡
毋庸諱言,在經濟活動的早期,扛著“自由、平等、人權”旗號的民法在促進財富由“自然界”向“經濟個人”移轉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誰限制人們向“自然界”索取物質,誰就違反民法,誰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在這一時期,經濟關系并未顯現,人們眼里看到的只有大量的民事關系,調整民事關系的民法可以保障人們有序地向“自然界”攫取物質而不至于發生沖突,民法的作用也關鍵在于此。可以說,民法是有力地促使了“經濟個人”的財富積累,給經濟發展帶來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民法的價值理念與經濟關系的本質是南轅北轍的,民法強調的是“自由”,經濟法則強調“公平”。因此,在民法看來是違法的,而在經濟法看來,不但不違法而且非常合法。比如,甲、乙、丙等數人去分一個蛋糕(就像自然界),如果它是無限大的,那么,民法的作用就是,甲去分蛋糕時,甲是自由、平等的,乙、丙等數人不得阻礙其去瓜分,否則就是違反民法,這里強調的是自由、平等。但是,如果這個蛋糕不是無限大的,那么,甲去分蛋糕時,甲就不是自由的,他的份額的多少與其他人就發生沖突,存在矛盾關系,這就需要大家一起協調,待確定各自的份額后再去分享。這時,阻止甲去自由地分割蛋糕不但不違法,而且非常合“法”,這個法就是經濟法,在這里,經濟法強調的是公平。由于民法與經濟法的價值理念根本不同,因此,用民法去調整經濟關系(即矛盾關系)不但滑稽可笑,而且根本無法調整,從而使矛盾越積越深,引發經濟危機。用民法去調整經濟關系顯示出民法的無奈;而引發經濟危機則彰顯民法的罪惡。
2、民法時代的終結,經濟法時代的到來
在現在看來,將“自然界”想象成不可窮盡是荒誕可笑的。事實與現實證明,自然界是有限的,這一點就直接宣判了民法的“死刑”,迎來了經濟法的春天。因為經濟法總是將“自然界”作為有限量考慮,從而去探求其中的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矛盾經濟法是正確認識事物本質的理論,是符合時代發展潮流的理論,隨著人們認識的加深,經濟法時代的到來不可避免,特別是矛盾經濟法的建立,正式宣告了這一時代的到來。從此,有些關系無“法”調整、無“法”可依、“法”亂調整的現象不復存在。比如,前幾年的肉豬生產過剩,與豬肉的消費嚴重脫節,產生了很大的矛盾。民法是無法調整的,你沒有權利去要求別人不去養豬,養豬是自由的;行政法也無法調整,因為政府沒有權力去干涉人們的養豬自由,否則是侵犯人權;更不用說刑法了,你總不能將要養豬的人判處死刑吧。這樣看來,這個矛盾關系(或經濟關系)顯然無“法”調整、無“法”可依。后來,政府去干預,若是依據行政法,顯然沒有法律依據,明顯的無“法”可依。政府本來是好意,因為干預卻背負了一個“干涉自由”的罵名,冤枉也哉!如果確認了矛盾經濟法,那么這種現象明顯是經濟法的范疇,可直接依據經濟法去協調豬肉的生產與消費的活動,政府有權利(而非權力)去調整 ,不會出現無“法”調整、無“法”可依、“法”亂調整的現象。
(四)矛盾經濟法清晰地界定了經濟法是私法而不是公法
按照烏爾比安的說法,法律分為私法與公法,私法是調整私人利益的法律;公法是調整公共利益的法律。而現在的法律,不管是哪部法律,這兩種利益均同時存在,因此,將某部法律明確的劃分為私法或公法已經非常困難。就像私法性質很濃的民法,它也有調整公共利益的規范,同時民法也是運用國家的權力去保證其實施,很難講民法就是純粹的私法。筆者認為,劃分公私法的根本目的應該是是否有“權力”的干涉,因此劃分標準應該是“權力”還是“權利”。以“公權力”為核心的法是公法;以“權利”為核心的法就是“私法”。這樣,以“公權力”為核心的行政法、刑法就是公法;以“權利”為核心的經濟法、民法、商法就是私法。矛盾經濟法只是賦予各主體的權利而不是權力,國家或政府應該按照經濟法規定的權利去協調,如果沒有這個權利,任何主體均可拒絕。 國家或政府只是“經濟社會”或“自然界”的代理機構,履行的是經濟法賦予的權利與義務。在矛盾經濟法眼里,沒有權力,只有權利;沒有無限制的絕對權利,也沒有無限制的絕對義務,一切權利與義務都按照協調的方法賦予。在矛盾經濟法眼里,國家或政府從來就沒有權力去干預經濟,只有權利去協調或調節經濟。在矛盾經濟法眼里,國家或政府去協調或調節經濟不但是權利而且還是義務。比如,在發生汶川大地震時,政府有權利去投入資金進行恢復重建,同時這也是一種義務,否則就要追究政府的責任;再比如,在一個冰雪封閉的地區,這里的唯一的一個糧食供應商突然宣布一個驚人的消息:由于心情不好,暫停營業。在民法家眼里,這是無可奈何的,也是允許的;但在矛盾經濟法眼里,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因為他的這一行為與其他幾十戶人家的生死發生矛盾,如果不供應糧食,這些人將會被活活餓死。因此,按照矛盾經濟法,供應糧食不只是該人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要追究經濟責任,依據矛盾經濟法,該人必須營業。可見,矛盾經濟法是一部圍繞“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核心的法律,因而是地地道道的私法。
(五)矛盾經濟法清晰地劃定了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界限,明確提出經濟法是一部重要的部門法
矛盾經濟法是以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其他法律均不調整這種關系,這是矛盾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最根本區別,也是矛盾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的最主要依據。
(六)矛盾經濟法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只要有人類存在,就會有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那么,矛盾經濟法就會存在。可以說,矛盾經濟法與人類共存亡,而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其他法律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因此,矛盾經濟法比其他任何法律更具強大生命力。同時,由于經濟的發展,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矛盾經濟法也是與時俱進的,這也支撐了矛盾經濟法的強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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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 the Contradictory Nature of Economic Law
[Abstract] contradiction has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the same time, also has indirect and direct nature; contradiction not only exists a one-dimensional nature between conflicting parties, but also exists a multi-dimensional nature. Early in human society, Material relationship firstly acts as a civil relationship,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hidden there. With the enrichment of the wealth of society, the economic relationship by the material relationship increasingly occupy the dominant position, while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y the material relationship is becoming more mature and basic. With the prosperity of economic relationship, the economic law for adjusting the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also pretty clear. So, in the end what is economic law? The primary key issue is that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 must be clarified. Nowdays,the theory of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 mainly include intervention nature of economic law, the coordination nature of economic law, the regulation nature of economic law, and other nature of economic laws which do not reveal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 The most fundamental reason that the theory of the nature of economic law is so many is what the understanding of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different. In fact, the economic relationship contain relevance and contradiction, but the contradiction is its essential feature. As this feature of economic relationship determine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economic law,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ntradictory nature of economic law.
[Key words] contradiction,economic relationship, the contradictory nature of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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