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g ]——(2011-3-20) / 已閱53579次
被告人 馬向東,48歲,捕前系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被告人 寧先杰,47歲,捕前系遼寧省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
被告人 李經芳,47歲,捕前系遼寧省沈陽市財政局局長。
上述三被告人均于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0日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馬向東、寧先杰、李經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管轄并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后,交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1年7月28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一、貪污罪
1998年12月,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在開發王家莊項目中引進外資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1999年1月,被告人馬向東、寧先杰、李經芳在香港向有關人員發放獎金的過程中,虛報發放獎金數額,共同侵吞公款12萬美元,三被告人各得贓款美元4萬元。
二、受賄罪
(一)1997年7月、8月,被告人馬向東、寧先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華陽物業(沈陽)集團有限公司華陽大廈工程減免電貼費1200余萬元。后被告人馬向東、寧先杰經共謀,由寧先杰向華陽物業 (沈陽)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高萬峰索取美元50萬元,兩被告人將此款用于在澳門等地賭博。
(二)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馬向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通過其妻章亞非(另案處理)請托的沈陽市政養護管理處黨委副書記孫中學等5人謀取利益,與章亞非25次共同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7.8萬元、美元500元及貂皮大衣1件(價值人民幣1.5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馬向東為通過章亞非請托的沈陽市政養護管理處黨委副書記孫中學調動工作提供幫助。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馬向東、章亞非17次共同收受孫中學人民幣3.5萬元。
2.被告人馬向東為通過章亞非請托的沈陽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副經理王廣洲職務提拔提供幫助。1997年11月至1999年2月,馬向東、章亞非3次共同收受王廣洲人民幣5000元、美元500元及貂皮大衣1件(價值人民幣1.5萬元)。
3.被告人馬向東為通過章亞非請托的沈陽市鐵西百貨大樓黨委書記曲武工作調動提供幫助。1997年4月至1999年2月,馬向東、章亞非3次共同收受曲武人民幣1.8萬元。
4.被告人馬向東為通過章亞非請托的沈陽市商業城紡織品公司副經理孔東洪工作調動提供幫助。1997年10月,馬向東、章亞非共同收受孔東洪人民幣1萬元。
5.被告人馬向東為通過章亞非請托的沈陽市燈具一廠廠長陳波在沈陽市大二環路工程招標中提供幫助。1998年上半年,馬向東、章亞非共同收受陳波人民幣1萬元。
(三)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馬向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沈陽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遲若巖等69人謀取利益,375次單獨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014700元、美元230200元、港幣11萬元、內部職工股10萬股(股價人民幣10萬元)及金佛、電腦等物品。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遲若巖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7年底至1998年底,6次收受遲若巖人民幣11萬元、美元6萬元。
2.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泰明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8年1、2月和1999年2月,2次收受泰明、焦偉人民幣51萬元。
3.被告人馬向東幫助華陽物業(沈陽)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的工程項目減免有關費用。1998年上半年,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高萬峰美元5萬元。
4.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百佳集團從沈陽市眾城房地產開發公司接管沈陽中街中段地塊的開發提供幫助。1998年8、9月和1999年5月,2次收受該集團董事長劉涌美元4萬元。
5.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環保集團增資擴股等方面謀取利益。1997年初至1999年5月,4次收受該集團董事長劉桂琴人民幣15萬元、美元1萬元、內部職工股10萬股(股價人民幣10萬元)。
6.被告人馬向東幫助沈陽市大韓開發公司協調解決與沈陽市正興房屋開發公司之間的糾紛。1996年8月至1998年底,5次收受該公司經理高書穎人民幣27萬元。
7.被告人馬向東為使沈陽歌仙大飯店“三陪”問題不被新聞單位曝光,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打招呼。1997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3次收受該飯店董事長李旭臣人民幣25萬元。
8.被告人馬向東幫助遼寧愛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科學家花園公寓獲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1999年5、6月,在家中收受該公司經理王志美元3萬元。
9.被告人馬向東幫助沈陽市怡和房地產開發公司協調解決了五愛市場的管理問題。1997年底和1998年1、2月,2次收受該公司副董事長高佩旋人民幣10萬元、港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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