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g ]——(2011-3-24) / 已閱17589次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被告人:禹作敏,63歲,原系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企業集團總公司董事長,1993年4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禹紹政,25歲,原系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企業集團總公司總經理,1993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永華,36歲,原系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萬全集團公司代總經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克文,40歲,原系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企業集團總公司治保會主任,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馬德水,38歲,原系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萬全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泉汾熱軋帶鋼廠廠長,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黃乃奇,35歲,原系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萬全集團公司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經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廣洪,37歲,原系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堯舜集團公司駐廣州市海珠區邱港聯營公司經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家明,38歲,原系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企業集團總公司副董事長兼秘書長,1993年4月17日投案自首,7月16日被逮捕。
禹作敏等8名被告人,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其共同或分別犯有非法管制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妨害公務罪、行賄罪,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0年4月11日,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村發生了劉玉田被村民禹作相等7人(均已判刑)毆打致死的案件后,被告人禹作敏指使大邱莊所屬的各有關單位負責人停止了劉玉田親屬劉金剛、劉金會、劉金功等人的工作,并派人監視劉玉田之妻禹榮田以及子女劉金會、劉金剛、劉金功、劉金云、劉金敏等人,不許出村,直至1992年12月才解除對這些人的非法管制。
1992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學校(以下簡稱干部學校)的教師及學員20余人在大邱莊博通商店參觀時,學員張新澤等人因詢問價格與該店的經理發生爭執,被大邱莊的保安人員帶至保安聯防隊。被告人周克文得知此事后,派人將10余名學員押到治保會,并帶頭毆打教師程剛和學員周堅毅等人。在場人一擁而上,對學員拳打腳踢。下午4時許,被告人禹作敏接到周克文的報告后,指使周克文將程剛帶到總公司三樓會議室,禹作敏及在場的被告人禹紹政、周克文、石家明等人質問、辱罵程剛,石家明揪程剛頭發,禹紹政打程剛耳光。爾后,禹作敏又派人將學員張新澤帶到三樓會議室審問。在禹作敏的暗示下,禹紹政等人又對張新澤進行毆打,致張新澤左耳膜穿孔。當日晚9時許,在有關方面要求放人的情況下,禹作敏逼迫程剛違心地寫下“悔過書”后,才把被非法拘禁的師生放回。在被拘禁期間,程剛、周堅毅等15名師生被毆打致傷。經法醫鑒定,張新澤的左耳傷為輕傷。
1992年11月下旬,被告人禹作敏懷疑大邱莊原華大集團公司有經濟問題,遂決定將華大集團公司所屬的各企業交由其他公司負責審查。12月2日,被告人劉永華派人,將原華大集團公司氧氣廠的廠長田宜正帶到萬全集團公司非法關押、審查。12月7日下午,禹作敏在總公司三樓會議室主持了對田宜正進行的非法審訊,劉永華、周克文、石家明等20余人參加。禹作敏首先打了田宜正的耳光,劉永華、周克文、石家明等20余人隨后對田宜正拳打腳踢,并將田宜正上衣扒光,用電警棍擊打、非法審訊、毆打持續兩個小時。爾后,禹作敏下令將田宜正押回萬全集團公司繼續非法拘禁,直至12月15日才結束。
1992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禹作敏在總公司三樓會議室主持對原華大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侯供濱進行非法審訊,禹紹政、石家明等10余人參加。禹作敏、禹紹政毆打侯洪濱,在場其余人亦對侯洪濱拳打腳踢。當晚7時許,禹作敏命令被告人周克文將侯洪濱帶到治保會關押。在關押期間,周克文對侯洪濱進行過非法審訊,禹作敏、禹紹政、石家明等人也于12月13日上午再次非法審訊了侯洪濱。對侯洪濱的非法拘禁及審查至1993年1月14日結束。
1992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禹作敏在總公司三樓會議室內,主持對原華大集團公司養殖場場長宋寶非法審訊,禹紹政、周克文、石家明參加,周克文、石家明以及在場的10余人還對宋寶進行辱罵、毆打。至晚6時許,禹作敏下令將宋寶帶至堯舜集團公司所屬的農場關押、審查。12月10日,被告人劉永華又派人將宋寶帶至萬全集團公司關押,直至1993年1月15日才解除對宋寶的非法拘禁。期間,劉永華還對宋寶進行了非法審訊。
1992年12月13日,大邱莊原華大集團公司養殖場職工危福合被萬全集團公司經理部經理劉云章以及李振彪、陳相歧、劉紹升等18人(均另案處理)毆打致死。被告人劉永華向禹作敏報告此事后,禹作敏指使劉永華挑選幾名可靠的人承擔罪責,劉永華即召集劉云章、李振彪、陳相歧、劉紹升4人統一口徑,編造謊言,企圖掩蓋事實真相,并暗示其他人否認參與毆打過危福合一事。12月14日晨,禹作敏得知公安機關已確認劉云章、李振彪、陳相歧、劉紹升為重點嫌疑人后,又指使劉永華安排劉云章等4人外逃。劉永華分別給劉云章等4人各2萬元人民幣,資助其外逃。爾后,禹作敏耽心劉云章等4人外出藏匿易被發現,又決定讓劉云章等4人回村中隱藏。12月15日,劉永華伙同被告人馬德水將劉云章等4人接回村中藏匿。1993年2月16日,劉永華又指使馬德水將陳相歧、劉紹升藏在馬德水家中。次日,當公安、檢察機關干警要進村搜捕劉云章等4人時,禹作敏明知劉云章等4人在村中藏匿,即向公安、檢察干警提供假情況,又借故拖延,致使劉云章等4人未被捕獲歸案。2月20日,劉永華通過馬德水又向劉云章等4人各資助2萬元人民幣,并派車將劉紹升送往河北省獻縣藏匿。3月1日,劉永華派車,讓被告人陳廣洪將陳相歧送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藏匿。3月11日,劉永華、馬德水與被告人黃乃奇密謀后,由黃乃奇將劉云章、李振彪送到泉汾熱軋帶鋼廠的龍門吊機房內藏匿。3月14日,劉永華再次資助劉云章、李振彪各2萬元人民幣,由黃乃奇開車將劉云章、李振彪送往河北、江蘇等地藏匿。
1992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禹作敏接到被告人周克文的報告,得知公安機關干警宋憶光等6人對危福合死亡現場進行了勘察,便下令扣留宋憶光等6人。周克文立即指派治保會的巡邏隊員將宋憶光等6人扣留在勘查現場的三樓樓道內,斷絕了宋憶光等6人與外界的聯系。16日上午8時許,宋憶光等人被帶至總公司會議室,禹作敏對宋憶光等人無理指責。上午11時許,禹作敏迫于天津市領導人讓“立即放人”的指示,才將宋憶光等人放回。禹作敏、周克文非法扣留宋憶光等人13個小時,嚴重妨礙了公安干警依法執行公務。
1993年2月16日,天津市公安、檢察機關組織干警準備進入大邱莊搜捕劉云章等4人。被告人禹作敏得知此消息后,連夜召開會議,策劃阻礙執行公務的干警進村的辦法,并命令被告人周克文派人把守進村的路口。周克文立即召集總公司所屬各集團公司的保衛科長進行了部署。17日上午,禹作敏帶領并指使他人圍攻、指責進入大邱莊的公安、檢察機關領導及靜海縣的負責人,阻撓公安、檢察干警搜捕劉云章等4人和張貼通緝令的公務活動。17日下午4時許,禹作敏命令各公司調集人員“保衛”總公司,封堵進村路口。周克文受禹作敏指派負責指揮村莊外圍的警戒、巡邏。隨后,總公司大樓前聚集了上萬名不明真相的群眾,進村的各主要路口也分別被卡車、油罐車封堵,手持鋼棍的人員在各路口和總公司大樓周圍晝夜把守。18日上午,禹作敏又召開全村廣播大會,煽動全村的工廠停工、學校停課,致使公安、檢察干警無法正常執行公務。
1992年12月底至1993年3月間,被告人禹作敏、禹紹政為獲取與大邱莊發生的事件有關的國家機密,向北京某機關干部高潮(另案處理)多次行賄。禹作敏給高潮人民幣1萬元,禹紹政給高潮人民幣1.5萬元,高潮向禹作敏、禹紹政提供了國家重要機密文件3份。在此之前的1992年8月,禹作敏因對本村村民禹作相、禹作立等7人犯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刑一事不滿,還給高潮行賄美金1000元,欲通過高潮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
上述被告人禹作敏非法管制他人的事實,有被害人禹榮田、劉金會、劉金鋼、劉金功、劉金云、劉金敏的陳述及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禹作敏、禹紹政、劉永華、周克文、石家明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實,有被害人程剛、張新澤、田宜正、侯洪濱、宋寶的陳述以及證人證言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被告人禹作敏、劉永華、馬德水、黃乃奇、陳廣洪窩藏劉云章、李振彪、陳相歧、劉紹升的事實,有被窩藏的劉云章等4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禹作敏、周克文妨害公務的事實,有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禹作敏、禹紹政行賄的事實,有受賄人高潮的供述、高潮之妻的證言以及有關書證證實。禹作敏等8名被告人對主要事實亦供認不諱。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禹作敏指使他人對劉玉田的親屬進行監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非法管制罪,且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禹作敏組織他人關押干部學校的師生以及田宜正、侯洪濱、宋寶等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且在犯罪過程中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應當從重處罰。禹作敏指使他人窩藏將危福合毆打致死的劉云章等4名犯罪分子,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窩藏罪,且犯罪情節嚴重,應當從重處罰。禹作敏下令扣留勘查犯罪現場的公安干警,并組織指揮他人以暴力阻礙公安、檢察干警搜捕罪犯的公務活動,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且犯罪情節惡劣,應從重處罰。禹作敏與被告人禹紹政為獲取國家重要機密,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獨犯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行賄罪,且其犯罪情節嚴重,應依照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禹作敏的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還應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禹作敏在所犯非法拘禁、窩藏及妨害公務罪中,均起了組織、指揮的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是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主犯,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禹紹政參與了非法拘禁干部學校師生及侯洪濱、宋寶的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非法拘禁罪的從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比照主犯從輕處罰。禹紹政與禹作敏共同出于刺探國家重要機密的犯罪目的,受禹作敏委派到北京打聽有關本案的消息,為達到犯罪目的而以重金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爾后將探得的消息電傳給禹作敏。禹紹政的行為構成行賄罪,是行賄罪中的共犯。
被告人劉永華受禹作敏指使,組織他人并積極參與非法拘禁田宜正、宋寶的犯罪活動,并在犯罪中具有毆打、侮辱情節;受禹作敏指使后積極組織他人窩藏毆打危福合致死案中的犯罪分子,是非法拘禁和窩藏兩罪中的主犯,應從重處罰。但是,劉永華在案發后能坦白交待主要犯罪事實和揭發同伙,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克文受禹作敏指使,積極參與非法拘禁干部學校師生以及田宜正、侯洪濱、宋寶等人的犯罪活動,且有毆打、侮辱情節;受禹作敏指使后,積極參與并指揮其下屬人員阻礙公安人員勘查犯罪現場,以暴力阻礙公安、檢察干警搜捕罪犯,是非法拘禁和妨害公務兩項犯罪中的主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以上禹作敏、禹紹政、劉永華、周克文等4名被告人,均為一人犯數罪,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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