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g ]——(2011-3-24) / 已閱17591次
被告人馬德水、黃乃奇在劉永華的指使下,參與窩藏毆打危福合致死的犯罪分子,均在窩藏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應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廣洪明知劉永華負責組織窩藏的陳相歧是被通緝的犯罪分了,仍與劉永華聯系安排車輛,將陳相歧帶到外地藏匿,是窩藏犯罪中的從犯,應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被告人石家明參與非法拘禁干部學校師生和田宜正、侯洪濱、宋寶的犯罪活動,且有毆打、侮辱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但是,石家明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比照主犯從輕處罰。石家明具有投案自首情節,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27日判決:
被告人禹作敏犯非法管制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窩藏罪,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賄罪,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被告人禹紹政犯非法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賄罪,處有期徒刑九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劉永華犯非法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窩藏罪,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周克文犯非法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馬德水犯窩藏罪,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黃乃奇犯窩藏罪,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陳廣洪犯窩藏罪,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石家明犯非法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禹紹政不服,以“給高潮行賄2.5萬元人民幣,均是其一人所為,與禹作敏無關,不是與禹作敏共同犯罪;在扣押程鋼、張新澤等人的過程中,沒有打過張新澤耳光,張新澤的耳膜穿孔,與己無關”為由,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禹作敏給高潮行賄人民幣1萬元、美金1000元的事實,不僅有禹作敏供認,而且還有高潮的供述佐證。上訴人禹紹政稱給高潮行賄是其一人所為,顯系為禹作敏擺脫罪責,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在毆打張新澤現場的被告人周克文、石家明均供述打張新澤耳光的是禹紹政,經被害人張新澤辯認,也確認是禹紹政打其耳光致耳膜穿孔,禹紹政上訴稱沒有打張新澤耳光,純屬狡辯。禹紹政的上訴理由均不予采納。原審認定的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亦均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上訴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認罪態度,對上訴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是適當的,應予維持。據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于1993年9月10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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