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4-19) / 已閱20624次
律師忠告: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勿臨渴掘井,宜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 戚謙
■鄭州戚謙律師•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專題系列二:
保密協議的簽訂、保密措施的管理和秘密防范
戚謙 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 13837159892
一、簽訂保密協議——保護商業秘密的直接手段
商業秘密作為一種智力成果權,如果有關人員不通過保密措施自己主張權利,那么從法律上就沒有主觀占有該財產的主觀意圖,因而不能構成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此,法律要求權利人必須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這就是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或管理性!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其商業秘密必定得加以利用,無論其職工或是第三人都有機會接觸、知悉商業秘密,所以企業應當與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建立一個明示的保密措施,即簽訂保密協議。
★(一)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般而言,規范的保密條款(或者可以是獨立的保密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范圍;
(2)合同對方以及合同對方的任何員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條款的約束;
(3)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5)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6)不相關的員工不可接觸或了解商業秘密;
(7)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后交還;
(8)保密期限在合同終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
1、商業秘密的范圍。
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的戚謙律師提醒注意,所有具備法定構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業秘密,其范圍遠遠不止目前立法所列舉的類型。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體來講一般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技術信息還是經營信息,作為權利人主張權利時,都必須明確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點”,而不能籠統的說某項技術或者某份資料是商業秘密。
實踐中,屬于商業秘密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技術信息。即人們在科研和技術創新活動中所獲得的技術方案、技術數據等。(2)經營信息。即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營計劃、經營總結,如投資計劃、銷售計劃、客戶名單等。(3)管理信息。即企業在組織和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方法、經驗,如管理模式、管理訣竅等。(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種以外的其他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信息。
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明確界定哪些技術和信息屬于商業秘密,達到職工清楚哪些需要保密及保密的程度;注意區分商業秘密與受雇人的一般知識、經驗和技能。職工只是對于公司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而一般的知識、經驗和技能是職工人格的一部分,公司無權將其列為公司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避免籠統的將所有的信息或技術都約定為商業秘密,實踐中既不易操作,發生爭議時也不利于舉證。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于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2、保密主體
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商業秘密保護條款(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實踐中,商業秘密保護主要應針對公司企業的6類關鍵崗位員工:(1)高層管理者,他們往往掌握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2)技術研發人員,因工作需要,他們可能了解重要的商業秘密或保密信息;(3)高級營銷人員,他們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里;(5)秘書人員,其職責是進行會議記錄,管理和傳發文件,其接觸商業秘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6)重要信息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里,這主要是針對咨詢行業來說。
盡可能限制商業秘密的知悉范圍。企業應盡量控制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人數,也盡可能實行分段或分部接觸,各人手上掌握的只是不能獨立發揮作用的局部。如:某飲料由原液A和原液B混合而成,可以將有關人員分成生產原液A和原液B的兩個組,互不通氣。生產好的兩種原液再由第三組按比例調配。
3、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的期限沒有規定,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
鑒于商業秘密的性質,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后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4、保密義務和泄密行為。在保密協議中應當明確員工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義務,確定員工的哪些行為屬于泄密行為。
5、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在保密協議中應當明確哪些情況屬于違約,發生違約時如何計算賠償數額,這一內容是企業日后向違約員工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為一般來講,當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發生時,要確定企業所遭受的損失相當困難,而我國立法在這方面的規定也不完善,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違約情況和賠償標準,則企業損失的彌補將難以實現。
★(二)簽訂保密協議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簽定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
企業在與職工簽定保密協議時,常常會遇到職工拒絕簽定的情況,有的職工認為自己并沒有接觸企業機密,沒有理由要簽定保密協議,企業也擔心保密協議簽定后能否受到法律保護,這里我要告訴大家,簽定保密協議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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