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4-19) / 已閱20625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條訂立合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的規定也是保密協議應該遵循的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2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第102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8條關于對部分主體保密義務的規定。
勞動部、科技部、各省市自治區都為保密協議的簽定制定頒布了更為詳細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2、 企業與職工訂立保密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保密義務的內容
職工對企業的保密義務是基于其對單位的忠實義務的要求,職工對單位承擔保密義務的內容包括:(1)保守秘密的義務;(2)正確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3)獲得商業秘密職務成果及時匯報的義務;(4)不得利用單位的商業秘密成立自己企業的義務(5)不得利用商業秘密為競爭企業工作的義務;(6)妥善保管商業秘密文件的義務。職工對單位的上述義務不僅是單方面負有的義務,而且是默示義務,即使單位與職工沒有書面合同或協議,職工仍然對單位商業秘密負有上述義務。
盡管如此,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的戚謙律師建議,企業還是應當與每一個有可能接觸秘密的職工簽訂保密協議。這個協議可以作為勞動合同里的保密條款補充,也可以是一個單獨的商業秘密!
▲(2)對聘請新職工時注意對第三人合同義務條款的約定。
新雇的職工在協議中保證在以前的單位未承擔任何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在現單位所使用的知識技能與原單位無關。由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是惡意(明知)第三人才承擔責任,這樣就可以免除用人單位將來可能產生的責任!
。3)保密補償費。法律沒有規定,不是必須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一方違約是否直接導致另一方合同義務解除,可以約定。
(5)違反保密協議的責任。雙方應該約定清楚的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6)在一定條件下,將商業秘密防范措施更換為專利防范措施。
由于有些商業秘密含有知識產權性質,所以當該商業秘密屬于能夠申請專利保護的范圍,就應立即交其申請專利保護,以此增大對該商業秘密的保險系數。
(7)脫密措施和競業限制只能選其一。
所謂脫密措施,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項中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采用脫密措施保護商業秘密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那么,對于這種情況,用人單位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時,必須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屬于無效的。
競業限制協議(條款)與脫密措施約定有很多相似點和不同點,它們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方面起到了關鍵的作用。那么競業限制與脫密措施能否并用呢?按照目前我國勞動權利的相關規定,設立競業限制或者脫密措施等,其根本目的不是完全限制勞動者的工作自由選擇權等權益,而是在恰當合理的范圍內加以限制,以達到既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也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目的,故目前競業限制協議(條款)和脫密措施是不能并用的。
另外,保密協議一般應在職工正式就業時簽訂,在職工就業過程中,或離職時,均應補簽。除此之外,針對不同的情況,還應當與職工訂立其他一些保密協議。例如:參加攻關項目職工的保密協議,參加技術引進談判的保密協議等等。對于關鍵雇員,還應簽定競業限制協議。
二、企業如何采取保密措施維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保密措施是企業管理水平的一項標志,也在實際中決定商業秘密界定的關鍵,從而取得商業秘密被保護的權利基礎。
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的戚謙律師認為:保密措施通常包括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術、采用適當的保密設施和裝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嚴格控制有權涉及商業秘密的人員范圍,明確與商業秘密有關的人員,等等。例如:(一)思想教育,召開定期的會議,提醒職工對企業秘密保護的意識,定期對職工進行保密專門培訓,發放保密手冊,要求職工對自己職責范圍之外的工作不過多過問等。(二)對物的管理包括對要害生產區域進行人員出入的監控,對關鍵設備進行視線屏蔽,對文件使用后的收回,對計算機的加密,對涉及秘密的廢棄物的銷毀等,使職工養成保密的工作習慣。北京福田汽車公司的保密意識就很強,禁止參觀者在生產區攜帶相機、錄音機、錄像機等,甚至連手機也不許攜帶,因為考慮到有的手機有拍照功能。(三)對內部員工限制知識的作業培訓,即僅僅使職工掌握因工作需要而應該得到的知識,又成為need to know。這種背靠背的培訓,可以使商業秘密的全部獲得成為不可能,尤其適用于生產過程中的低級技術工人。例如在生產線上,只告知工人添加劑的添加多少,而不告知其配方原料。對關鍵機器的裝配,采用專人專司某部分、機器裝配和人力裝配結合,裝配-拆卸不可逆。對于高層領導掌握的商業秘密,也可以采取這種分割管理的方式,以避免一旦掌握全部商業秘密的人員離職,核心秘密全部泄漏。如對客戶資料可由某部門負責人掌管,而負責實際聯系客戶的則是另外部門負責人;核心技術分成幾部分,由幾個人湊在一起才是完整的技術。當然,涉密職工程度不同,可考慮分級管理。根據接觸秘密的等級,對職工實行不同的工作管理和報酬,同時也加強涉密等級高的職工泄密責任。
(一)對內措施
1、成立商業秘密管理委員會,負責商業秘密的管理與維護!
2、建立切實可行的保密規章制度,編制保密手冊。
首先,應設立必要的隔離屏障。如重點車間或科室設立警示牌及安全檢查人員等。同時,需制訂員工保密守則,告訴員工應遵守哪些規章制度和負有怎樣的保密義務。
★▲員工保密守則須明確的內容主要有:
(1)各人的工作區域、活動區域、限制區域和禁止區域。
(2)各人對自己因工作掌握或了解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打聽與自己工作無關的業務情況或技術情況;
(3)攜帶單位物品、資料外出的限制;
(4)保密范圍、文件密級、保密期限的確定及專人管理;
(5)借用或借閱文件、資料的規定;
(6)科技成果、科研論文對外發布、發表、申請專利的管理;
(7)計算機信息防失密措施;
對某些能接觸商業秘密核心內容的高層研究人員,還必須與其訂立更明確、細致的保密協議,具體明確保密的范圍、期限、違約責任等。
需要提醒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冊都應向保密義務人公開,以使其了 解到相關的規定。
3、對商業秘密劃分級別(如:絕密/機密/秘密):密級的劃分將非常有利于商業秘密的分級管理。
4、建立秘密資料標簽、存檔管理及復制、查看、外借制度。
5、建立反泄密機制:建立宣傳、論文發表審查制度、建立展覽審查制度、參觀訪問團接待制度、門衛保安、電子報警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體系、廢品和辦公及工業垃圾的處理制度等。
6、對員工進行管理,劃定可接觸秘密信息人員名單、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調查”等。
7、對員工進行商業秘密法律知識培訓和管理:
(1) 防止無關人員接觸秘密信息,劃定可接觸人員名單。
(2)與可能接觸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等一系列合同。
需注意的是,保密協議可單獨簽訂,也可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條款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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