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5-4) / 已閱11678次
使用系從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而且從未收到原告關于不能使用該信息的通知;
被告使用的信息系被告自己獨立取得的,與原告信息無關;
被告使用的信息系通過反向工程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
被告使用的信息來源于公開信息。
d、被告所使用的信息是被告作為職工為原告工作時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積累起來的經驗,它已經成為被告個人價值與人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告以其為他人工作并賴以謀生,并不侵權。關于這一點,需提請注意的是,對于被告故意采用記憶的方式帶走原告信息并披露或使用的,實踐中一般仍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3)以損害不存在或數額計算沒有依據為由進行抗辯
a、原告銷量減少的計算不正確。比如:銷量減少還有其他市場因素等。
b、原告的利潤計算不正確。比如:將未使用商業秘密產品的正常利潤與因使用商業秘密信息而增加的利潤相混淆。
c、損失的計算方式不對。比如:多重標準疊加計算。
d、法定賠償不合理。
★【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律師,QQ律師網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師;主要擅長: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權糾紛、股權激勵、知識產權、交通事故等;服務專線: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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