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長海律師 ]——(2011-6-13) / 已閱18575次
2、該司法解釋條文在立法技術上屬于類推司法解釋。依照我國97年《刑法》中確立罪刑法定原則,該司法解釋條文由于與該罪刑法定原則存在著不可調和的明顯沖突,因此,該司法解釋條文應立即廢止。
五、變造和倒賣變造有價票證的行為在我國現行的《刑法》范圍內沒有可適用的罪名。
綜上所述,我們可知有關涉嫌變造和倒賣變造有價票證的行為,在我國79年《刑法》體系范圍內,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可以運用刑法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但是在我國97年《刑法》頒布實施后,由于新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新刑法又廢除了類推,導致79年《刑法》體系范圍內的原有司法解釋失效。新刑法分則條文部分又沒有對涉嫌倒賣變造有價票證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的法律規定,因此,目前在我國有關涉嫌變造和倒賣變有價票證的行為在我國現行的《刑法》范圍內沒有可適用的罪名。
六、變造和倒賣變造有價票證的行為,應依《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做其他性質的處罰。
(一)、罪刑法定原則
97《刑法》第三條所確定的“罪刑法定原則”,是97《刑法》在修訂過程中新增加的規定。97《刑法》在增加本條的同時,刪除了原79《刑法》第79條關于類推制度的規定。
罪刑法定原則在立法上與以肯定,在司法上則有助于強化執法意識,提高司法水平,而且會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釋,糾正司法解釋侵入立法領域的錯誤現象。同時原則的法定化及其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貫徹,有助于提高全社會的法制觀念,強化現代法制國家所需要的制約機制。
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中的主要表現是:明確規定了什么行為是犯罪,有哪些行為是犯罪,刑罰的刑種、刑名和有關具體運用的原則,各種具體罪的構成要件及量刑幅度等,要求認定犯罪及處罰犯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必須依照刑法規定辦理。也就是說,什么行為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及處何種處罰,均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里的法律,指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典、單行刑事法規和民事、行政、經濟法律中的刑法規范。所謂“明文規定”,是指法律對犯罪罪狀和法定刑都做了明確規定。
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事立法健全的一個標志。它使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在定罪與量刑上都能依照刑法規定去辦,使司法有了統一的標準,從而有利于公正裁判,對于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具有重大意義。
(二)、最后的意見。
綜上所述:
1、由于我國《刑法》中對“偽造”一詞采用的是狹義的概念,因此,采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條文,對涉嫌變造和倒賣偽造有價票證行為進行刑事處罰是錯誤的。
2、由于我國《刑法》中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和對類推和類推司法解釋的廢除,所以,在我國現行的《刑法》范圍內是沒有可適用的罪名。
3、由于涉嫌變造和倒賣變造有價票證的行為,在我國現行的《刑法》范圍內又沒有可適用的罪名。所以,根據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規定。目前在我國不斷發生的有關涉嫌倒賣變造有價票證的行為依法不能進行任何刑事處罰,而只能做其他性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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