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懷德 ]——(2000-9-1) / 已閱38814次
1.加強制度建設
對腐敗分子必須下決心懲治,但嚴懲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如上所述,為什么那么多腐敗分子眼看著身邊的腐敗者陷入泥潭,但仍循路追隨?為什么權錢 交易防不勝防?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問題。小平同志早已指出,制度問題更重要。制度好可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面性、穩定性和長期性。③穩定性、長期性的制度建設,也就是法律建設。
制度建設中目前最值得注意的是政務公開制度。"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就不易產生腐敗。這幾年來有些地方提倡過"二公開一監督"之類的制度,行之有效,但之所以不能持之以恒,就是沒有制度化,規范化,法律化。
2.改革監督體制
縱觀中外歷史,由于監察工作的特殊性,監督部門的體制與一般國家行政機關體制有別,主要特點是:一是權力集中, 不以級別分配權力,即使級別不高的工作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也享有必要的調查、職證權,可以直接向高層次的領導人員發問調查,后者必須合作;需要立案,逮捕的,除本機關的審批程序外,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管轄。二是一般都實 行垂直領導,以避免干擾。三是監督機關的工作人員素質高,社會地位高,待遇高,使他們對自己的工作引以為榮,無后顧之憂,敢于執法。目前我國監察體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已十分明顯,只要這種體制不作改變,反腐敗就難以取得實效。因此,用法律形式將改革后的新監督體制固定下來是十分必要的。
3.輿論監督
必須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在反腐敗斗爭中作用,揭露腐敗現象和腐敗分子,使每個敢冒被嚴懲風險的貪官污吏時刻處于嚴密的輿論監督下,文革時期形成的所謂報刊點名必須經過上級批準之類的程序應該廢止,代之以如果輿論報道失實應追究報道者法律責任的制度。制定新聞法是當務之急。
4.建立權力制約機制
消除腐敗的根本途徑是建立起權力制約機制。在加強司法機關獨立的審判檢察職能時,還必須加強國家機關之間的監督和制約,重視對監督者的監督,避免出現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
①王名揚《英國行政法》第10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②②1993年11月20《信息時報》。
③參見《鄧小平文選》第2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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