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新福 ]——(2011-8-14) / 已閱16367次
法律是復雜的,但也不能復雜到令大部分公民不能理解;法律是公民制定的,體現的是公民的愿望,司法人員不能不重視公民的呼聲。法律再細,不能包括千差萬別的各種法律狀態,如果司法人員缺乏司法正義感,法律的社會積極作用要大打折扣;如果司法人員司法動機不純、弄權玩法,主觀炒作法律的神秘、與眾不同,致使司法結果背離立法宗旨,背離公民愿望,背離正義,那是法律的悲哀。
(四)法律保護人權,但公民與罪犯人權對抗時應保護公民人權
懲罰犯罪是不同政治制度國家刑事法律共同的立法宗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此法條開宗明義指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立法宗旨,同時,也揭示了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的辯證關系,即只有懲罰犯罪,才能保護人民;要保護人民,必須懲罰犯罪。但是,近年來我國由于人權思想在法律領域的超前應用,由于個別司法人員、辯護人員、法學研究人員職、權、名、利思想的影響,罪犯權利不斷非理性擴張,法律懲罰犯罪、對違法犯罪的威懾作用逐漸削弱,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能力持續下降。法律懲罰犯罪、遏制犯罪的立法宗旨與實際效果漸行漸遠。
法律保護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應有權利,體現人權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是,當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權利與廣大公民的權利發生對立時,法律應當旗幟鮮明保護廣大公民的權利,而不能以罪犯為本,本末倒置保護罪犯權利,這才是人權在法律應用中的基本原則。當前,在我國立法司法領域,人權的提高和應用,應以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有效維持社會秩序為前提,克服人權超前提高和應用的傾向。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打擊犯罪的非常權利,是為了更好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更有效維持社會秩序,體現法律“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立法宗旨。在司法中,司法人員應當正確理解法律關于正當防衛的立法目的,正確理解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注意罪犯人權與公民人權的對抗性,把握正確的司法導向,充分體現法律的正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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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新福,從幾個假定看朱忠喜案一審的非理性傾向.〔J〕.海南大學學報,2010(1):47-50
(李新福,福建省莆田市委黨校、莆田市行政學院理論研究室法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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