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國 ]——(2003-5-10) / 已閱23050次
《價格法》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
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
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
案。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
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
急措施。依照規定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
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該規定應該說對于緊急狀態下遏制市場投機有一定的作用,但根據以
上規定,最近以國家計委名義的限價措施其行政主體的合法性就值得質
疑。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當地政府可以針對傳染病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
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針對疫情還可以對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采取隔離治療的控制措
施。
在疫區,政府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
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
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患鼠疫、霍亂和炭疽死亡等甲類傳染病的,必須將尸體立即消毒,就
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尸體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
規定深埋。
《傳染病防治法》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的職能,但執法主體主要是衛
生部門,且規定的行政措施距傳染病“太近”,著眼長遠的很多預防措施
找不到法律依據,比如本文前述的部分措施。另外,該法也未對疾病流行
時的有關民事關系的調整作出特別規定。
綜合我國目前緊急狀態的有關立法我們不難看出,一是缺少一部應對
國家的緊急狀態統一的法律,二是應對緊急狀態的行政措施的規定立法層
次較低,行政措施的種類也是五花八門,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出現緊急情
況,只能依靠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即時作出規定。而令人擔憂的是作出規定
的機關恰恰是執行機關居多,有違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
制定一部統一的《緊急狀態法》實為必要。
三、緊急狀態立法的理論依據
(一) 對社會秩序重新調整的需要。
首先,行政法理論認為,社會秩序由各種層次的法律予以調整和規范,
以使之永遠趨于正常,一個正常的社會關系隨著法律的變化而變化,而因
為緊急狀態引起的這種突然的轉變應該依法進行,且應遵循嚴格的程序。
尤其是對涉及公民權利、非國有財產的征收等重大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
更為慎重。我國《立法法》也規定,對于這部分的規定必須制定法律而不
能以其他規范性文件代替。
其次,關于民事權利的規定的法律層次較高,有的甚至明確排除了行
政法規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適用(比如合同法)。如果僅僅依據部門規章
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很難避免其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二) 依法行政和保護合法權益的需要。
鑒于目前有關緊急狀態行政措施的規定分散且不統一,為了達到行政
目,執行起來的隨意性較大,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事情從制度上來說不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