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靜華 ]——(2011-9-8) / 已閱15065次
2、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即使一個人肉搜索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那么這個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本身也是問題。之所以責任的承擔會成為問題,就在于整個侵權過程中多方力量的加入,分別是搜索引擎提供者、賞金獵人、跟帖邀功者以及信息數據處理者。這幾個主體在侵權過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互相聯系,缺一不可。
(1)引擎提供者是否應承擔責任
人肉搜索引擎提供者在責任上類似于BBS論壇提供者,但其管理責任更大一些。因為,賞金獵人發起某一搜索的目的是否明確,是否合法要通過人肉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管理來實現。所以,人肉搜索引擎的提供者應該有明確的制度、規則、技術手段以及盡職盡責的管理人員,保證賞金獵人行為的合法性與規范性。如果賞金獵人的發帖行為構成侵權甚至是犯罪時,人肉搜索引擎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值得探究。
有學者認為,引擎提供者對提出的內容不負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僅限于事后審查。在網站的論壇社區中透露當事人的信息,通常都是網友提供的,即使網站出現這些信息也是轉載而不是原創。對于這些網站的法律義務比較清楚,一旦出現了泄露個人隱私的帖子,網站立即向有關機關報告,同時對地址進行記錄。因此,引擎提供者對注意義務的疏于行使并不必然地構成侵權。
(2)賞金獵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賞金獵人沒有規范跟帖人行為的義務,跟帖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顯而易見。要求賞金獵人對跟帖人的行為負責,則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除非該被搜索的事實本身不符合合法性要求,并導致跟帖內容的非法性,或者是賞金獵人自己的跟帖內容出現了問題。
(3)跟帖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跟帖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首次把被搜索人信息發布到網上的發帖人,他發布的信息是之前在網上搜索不到的,另外一種就是通過網絡搜索將之前已經在網上存在的信息收集、整理、歸納并粘貼到該次人肉搜索中的。但無論哪種跟帖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在法律和行政規章上都有要求,最明確的一條就是:“不得侮辱誹謗他人或侵犯他人隱私”。【6】
如果侵權的程度較輕,是否按照民事侵權甚至犯罪來處理,還是存在疑問。
學者指出,在分析人肉搜索引擎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時,一定要考慮到各自的責任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成本和行為準則遵行的經濟效率和追究責任的社會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
3、網監追責有難度
盡管國家規定,在網絡上發布他人的個人信息是違法的,但是對人肉搜索,監管人員很難辨別涉及個人信息的文章是由誰發布的,有些可能是當事人為了某種想法而自己主動公布的。另外有一些轉載的帖子還需要查找原帖,這些都增加了監管難度。
(二)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制
盡管對人肉搜索存在以上難點,但是尋求合理的法律規制之路卻是不可避免的。筆者擬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談如何對人肉搜索進行法律規制。
1、運用法律武器,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解決問題
受害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公民依法享有隱私權和名譽權。人肉搜索不可避免的會侵犯受害人的隱私權,當對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時,又會損害其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損害時,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同時,名譽權有時還與經濟利益掛鉤。又拿女白領姜巖的丈夫王菲訴網絡媒體一案為例。王菲的隱私權無疑在這場人肉搜索風波中受到嚴重侵害,同時其名譽權也遭到沉重打擊。名譽掃地的同時,王菲被公司辭退,并不被任何一家公司接受。最后,王菲聘請了律師,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將涉案的三大媒體告上法庭。
當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可以是發帖人、賞金獵人及跟帖人,也可以是網絡媒體,甚至可以是一并列為被告,各有利弊。對于前者,因為網民在網絡中使用的均是網名,唯有根據IP地址來確定其身份。如果是家庭電腦和工作電腦,IP地址的確定可以直接鎖定侵權人,但如果是網吧,基于使用人的不確定性,因此IP地址并不能證明誰是侵權人。在被告無法確定的情況下,訴訟也沒有辦法進行下去。對于后者,根據文中已給出的分析,網絡媒體僅具有事后審查職責,基于其審查不嚴格就認定其侵權,似乎欠缺說明力。且網絡媒體在案件中始終是一個物質載體,在沒有找到侵權人本人時,民事訴訟的繼續也成為問題。在實踐中,當網絡媒體被列為被告而為找到實際侵權人時,該網絡媒體往往向法院提出追加侵權人為共同被告的申請,基于無法找到侵權人,案件的繼續審理也變得遙遙無期。
基于以上考慮,網吧建立嚴格的身份證登記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對鎖定侵權人具有實際意義。
2、加大對網絡媒體的法律責任
誠然,網絡媒體確實對上傳的信息僅具有審查義務,但這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商業性網站盡管以盈利為自己的目標,但是由于一些大型的商業性網站(特別是一些影響大的門戶網站和搜索引擎)具備傳播新聞內容的板塊和功能,已經具備傳統媒體的基本特征,那么相應地就應當承擔作為媒體的社會責任。《公司法》在第5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與任何企業一樣,追逐商業利益是網絡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在互聯網世界里,點擊率的高低對網站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點擊率就代表著相應的廣告收入,點擊率在某種程度上與網絡企業的利潤直接掛鉤。而另一方面,其作用的是社會大眾的窺私心理,尤其是對社會名人的窺私欲望。【7】
網絡企業是聰明的,在某人肉搜索事件備受關注的時候,大肆渲染地加以報道,因為賺取網民的眼球意味著賺取了點擊率,賺取了點擊率則意味著潛在的無限利潤。例如在“艷照門”事件中,網民貼出所謂的“女主角”的照片剪影,眾網友蜂擁而至,跟帖搜索,確定所謂“女主角們”的身份,網絡瀏覽量甚至一天就可突破千萬。與其說是網絡媒體對熱點的追蹤,不如說是對熱點的商業利用。利用對他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來牟利,不得不承認網絡媒體惡意的存在,其以不作為的方式放任了危害后果的發生。
妥善保護個人隱私,堅守公序良俗這是網絡媒體經營的底線。網絡運營者利用自己的無所不搜的搜索引擎技術,不受限制地發布任何人的隱私信息,這本身就有可能構成侵權。現在披露個人隱私似乎成為一些網站吸引點擊率的法寶,對敏感的人肉搜索事件,網絡運營者不但不履行審查、監管、刪除的職責,反而樂在其中。網絡運營者在商業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失去了正常的判斷能力,迷失自我的同時,也傷害了社會,同時也給網絡運營者自己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公法和私法兩個層面上的法律風險。
應該說我們目前有一些互聯網的自律規定發揮著一定的作用,如《文明上網自律公約》、《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范》、《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商抵制淫穢、色情等違法和不良信息自律公約》、《博客服務自律公約》,從網民到網絡服務提供者,從搜索引擎到博客,不可謂不全面,但是畢竟是自律性的文件,終究缺乏法律的約束力。我認為應該就網絡運營商的內容傳播行為進行專門的法律或者政策規定,建議盡快完善網絡內容編審和傳播行為的法律規制。【8】
在缺乏法律規制的前提下,網絡就如脫韁的野馬,唯有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并輔之以專門立法,才能用法律的韁繩使這匹野馬在合法、合理的道路上奮蹄狂奔。網絡必須牢牢樹立社會責任的理念,弘揚主流文化,反對以不雅文化為時尚的不良風氣,這樣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進步。
【參考文獻】
【1】參見《人肉搜索侵犯隱私專家稱尚無法律依據》,來源:《北京商報》,發表日期:2008年07月03日。
【2】參見《人肉搜索侵犯隱私專家稱尚無法律依據》,來源:《北京商報》,發表日期:2008年07月03日。
【3】參見《人肉搜索犧牲個人權利是飲鴆止渴》,來源:中國新聞網,網址:http://news.21cn.com/zhuanti/social/renrousousuo/2008/08/27/5120295.shtml上傳時間:2008年8月27。
【4】參見洪丹著《“人肉搜索”現象并非新法律問題》,來源:《南方日報》。
【5】參見《“人肉搜索”是多數人的暴政》,來源:中國網,上傳時間:2008年07月30日。
【6】參見《誰擔“人肉搜索”的法律風險》,來源:《北京晚報》。
【7】參見景朝陽著《“艷照門”事件:網絡媒體社會責任之思考》,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網址: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6970620.html,上傳日期:2008年03月07日。
【8】參見景朝陽著《“艷照門”事件:網絡媒體社會責任之思考》,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網址: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6970620.html,上傳日期:2008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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