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曉卓 ]——(2003-5-15) / 已閱19958次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這就可能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需提交病歷資料原件的規定存在某種沖突,也可能給實際鑒定工作可能產生一定的障礙。
(3)封存病歷資料程序的實施
根據《條例》規定,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依法定程序封存患者無法復印或復制的主觀性病歷資料,但《條例》并沒有規定發生醫患糾紛時是否對客觀病歷資料也一并封存,尤其是患者沒有行使復印或復制病歷這一權利時,司法實務中也常常出現患者起訴后要求證據保全,查封病歷資料,以及審理中患者認為醫療機構篡改病歷要求鑒定等情形。《條例》同時規定了主觀性病歷資料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那么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是醫療機構應履行的義務還是可選擇的權利?如果是應盡的義務,就涉及到如果醫療機構不履行,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如果患者或其家屬對封存病歷資料不配合,如拒絕在場,那么封存程序如何進行?其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在實踐中,更多的是發生醫患糾紛后,患者方面要求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予以封存,可以說封存是一種依申請的行為。但以上這些還需要相關部門予以進一步規范,以保證封存程序的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保證病歷資料的客觀、真實、完整,對于公正判定醫療事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所以病歷資料不僅需要書寫記錄的規范化,還要保證保管制度的規范化。而對于涉及患者方面的知情權、技術鑒定工作及封存病歷程序等問題,同時也需要有權部門在今后的相關立法中對病歷資料的要求加以進一步的考慮。
參考資料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起草小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4 p32
[2]江偉《民事訴訟法》[M]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7 P137
作者介紹:
朱曉卓 南京中醫藥大學2002級醫藥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
e-mail:zhuxiaozhuo@sina.com
聯系地址: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法學教研室 郵編:210029
田侃 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法學教研室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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