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圣祥 ]——(2011-10-7) / 已閱14575次
內 容 摘 要
隨著我國公司法的不斷完善,公司登記制度也隨之應適應現代公司發展的要求。一個公司要想獲得市場主體準入資格,必須要符合四個要件,即人、物、行為和生產經營條件。這四個要件是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在登記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時,必須審查的條件,缺一不可。從世界和我國公司法的歷史實踐比較來看,對公司的市場準入與登記制度不逕相同,我國吸收了德國商法的部分內容后,更大程度地結合我國的具體實際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公司登記制度,下面我就這些異同作以下分析比較和提出建議,以求贊同。
關鍵詞:設立登記 變更登記 注銷登記 公司瑕疵設立 公示制度
一、公司登記制度概述
(一) 公司登記制度的歷史和成因
現代意義上的公司開始于英國1862年,實際上在 1862年之前所謂的公司在本質上是一種合伙組織。自英國1844年確立公司設立等級制度以來,尤其是自英國1862年公司法頒布以來,各國公司法均在公司設立方面采取注冊等級的制度,隨之德國的商法典頒布,成為大陸法系的領軍法典,中國在清末時一大批法學家借鑒了德國的法律思維和立法技術,產生了我國公司法的開端。登記制度也隨之確立。
1978年以后,隨著改革開放,市場機制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逐漸增強,長期人為壓抑的市場需求逐步釋放出來,不久便表現為經濟過熱,競爭過度,重復建設等發展不良的現象,政府又不得不使用行政手段行進調整、整頓,行政審批因此而得到了加強,并漸漸成為部門謀取利益的手段。1993年頒發的《公司法》及1994年頒發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基本建構了我國的公司登記制度,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鑒于立法當時我國還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我國的公司登記立法不可避免地帶有較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表現為過分強調公司登記的經濟監管職能;立法技術簡單,操作性不強。2005年新個公司法出臺,適應了我國市場經濟的要求,但是公司的登記制度沒有變化。公司設立登記的性質完全傾向于行政監管,這一點從我國公司設立登記的原則上便可見一斑。
(二)公司登記制度的概念及登記要件
公司的登記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人設立、變更或終止企業主體資格的事項進行審查核實,作出準許或不予準許的決定,對準許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企業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行政制度。公司登記的主要目的是公示公司重要信息以使交易第三人知悉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和迅捷。登記被視為政府為社會提供的一項服務(即一方面為登記對象提供公司設立的程序性服務,另一方面為社會公眾提供登記資料公示和信息傳遞服務),而不是行政權力的運用。西方的公司登記制度多體現該服務性。
國家通過對公司設立的干預,提前把關,以犧牲公司設立的迅捷性來保護日后公司交易的安全。反過來,西方僅僅對公司設立登記提供一種服務,手續簡便,鼓勵公司設立,保障交易的迅捷,交易的安全則更多是通過交易雙方根據公司登記的資料加以判斷而獲得保障。
登記要件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實收資本;(六)公司類型;(七)經營范圍;(八)營業期限;(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
公司的登記制度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我之后就對這些登記在各國出現的不同之處作一下比較。
二、公司的設立登記制度
(一) 公司的設立登記制度的法律問題
有效力的公司登記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登記的實質在于將有關商人的某些法定事項記載或記錄于登記簿上,以備人們查閱。這是其公信力的要求。即使登記的申請已經獲得有關登記部門的同意但沒有完成記載或記錄手續,仍然不構成登記。第二,登記的內容應能夠為人們所查閱。這是公示力的要求。登記的內容都是公開的信息,而登記完成以后也意味著將登記的事實向社會公示、公開。如果記載或記錄的事實屬于不宜向社會公示、公開的,也不構成登記。第三,登記是由一定的國家機關做出的。雖然在各國商業登記的主管機關并不相同,有的國家為法院(如德國),有的國家機關為司法行政機關(如日本法務局及其分支機構),有的國家為行政機關(如英國的商業部、美國各州政府),但都具有明顯的公權性。因此公司登記是公法性質的行為。
登記的效力是指登記的事項在登記前,即使實際存在,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應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的事項而未經登記的,同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僅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德國商法典》第15條第1款就作了這樣的規定:“在應登入公司登記簿的事實尚未登記和公告期間,在其事務上應對此種事實進行登記的人,不得以此事實對抗第三人,但此種事實為第三人所知的,不在此限。” 《日本商法典》第12條也作了這樣的規定:“應登記的事項,非于登記及公告后,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雖于登記及公告后,第三人因正當事由不知時,亦同。”。①
(二)公司登記的公示
我國的公司登記公示制度規定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7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查閱、復制公司登記事項,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查閱、復制費。以及48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其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被核準后的30日內發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公告,并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發布的公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發布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應當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更正。
綜合上述兩法條,我們可以看出,第一,我國只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強制公告制度。第二,公告的主體為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筆者認為,目前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規模較有限責任公司大,牽涉面廣,聚集資金數額巨大,尤其是上市公司,涉及大量公眾利益,實行公示主義無疑是必要的。但將有限責任公司摒棄在強制公告的范圍以外則不太妥當。從數量上看,有限責任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要多得多,社會分布廣泛,對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影響在總體下并不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讓社會公眾迅速、方便地知悉其設立情況及登記事項大有必要,有利于加強社會監督,維護交易安全。目前社會上存在為數不少的空殼公司,主要集中于有限責任公司,這與有限責任公司公示制度的不健全不無關系。其次,如果作為公示主體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依法公告或公告不實,固然可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7條令其承擔行政責任,但因缺乏及時、準確的公示信息,而導致第三人受到誤導,進而危害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即已是既成事
基于上述缺陷,我認為可以合理借鑒外國經驗加以彌補。英國的公司注冊登記機構為Companies House,該機構負責向公眾提供公司登記注冊的信息。Companies House依實,無可挽回。因此,作為國家為社會提供的一項法津服務,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公告,公示登記事項,其規范性、可靠性、權威性和效益性顯非公司自己公告所能比。②
據法律規定無償取得信息;經過加工整理,向社會信息需求者有償提供信息,收取一定信息服務費。已經注冊的公司在法律上有義務向Companies House提供信息。由于有財力保證,所以最近開始發展電子輔助登記注冊和信息事業,簡稱CCHIPS,目的是提高辦事效率。Companies House現有大約500萬份材料,對于每一份材料可以在5天內向社會公開。主要是通過電子掃描進檔,安排上網;公眾可以在電子網絡上查閱到注冊公司的信息③。英國的做法很值得我們學習,目前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在這方面做了很大改進。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采取了委托公告制度,即由設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公告,這不能不說是在現行條件下作出的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注冊登記目的的好做法。但是,如果相關法律能夠及時進行修改,明確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統一向社會發布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公告,增加公司登記的公開性、透明度,必定能更好地發揮公司登記制度的功能。另外,對于公司資料的管理,也可以借鑒英國的做法,增加對相關電腦設備軟硬件和人員的配備,并使行收費會員查閱制,豐富資料內容,既方便會員查閱,又有維護的費用來源,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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