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笑杰 ]——(2003-5-26) / 已閱47201次
四、加強對警隊的法治建設
對公安民警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根本大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針對警務人員的專業(yè)行為、業(yè)務行為還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guī)定>>等等。另外,對于警務人員的操守亦規(guī)定了嚴格的廉政準則,各個警種還有相應的行為規(guī)章。地方的公安機關為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亦相應制定有關行為規(guī)范。公安民警作為政府公務員,還必須遵守公務員的有關準則。總的情況給人看來,為約束公安民警的行為,各種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五花百門,琳瑯滿目,如同貨架子,上面各種商品應有盡有。而且各種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存在著不同的處理標準,或者適用時存在多重性,這樣極易導致“懲罰選擇”:如追究某些人,不追究某些人;或者重追究某些人,輕追究某些人。有法治理念的人均認為:有選擇的使用法律、法規(guī),這是一種粗暴的專橫的行為,這種行為遠離法治的精神,其實是“人治”的表現。
筆者無意否認對人民警察加強管理的意義,畢竟公安民警是準軍事性質的隊伍。但是在我國日益提倡法治精神的今天,黨中央反復強調依法治國的方略,公安機關作為政府最大的公務員隊伍,是否更應加強依法治警?
依法治警不是停留在口頭上的口號。如果只是口號,那么我們警察就會生活在“個人意志”之中,那么警察的每一個行動、每一個行為都將不是出于自己的良心的要求,不是出于道德感情的要求,不是出于法治精神的要求,而是為了符合“某個人的意志”,這樣,警察的行為不是為了生活而生活,而是為了“某個人的意志”而生活。因此,依法治警首要解決的是,規(guī)范警察的行為要“依法而治”,而不是憑“某個人的意志”而治,“個人意志”必須通過“法”或嚴格的紀律制度來表現。廣大民警迫切要求的是立法部門給民警制定一部嚴謹的可操作的完整的行為法典,而不是東一篇西一篇的行為規(guī)范。
在現實的隊伍管理當中,傳統的做法基本是對民警進行“填鴨”式的教育方式,這種方式亦遠離法治的要義。筆者認為,抓隊伍建設必須摒棄傳統的教育觀念,而要加強“本質教育”。在現階段,可以說絕大多數的公安民警均認為,民警的行為規(guī)范是上面定下來要民警遵守的條文。這是公安民警對法律、法規(guī)本質認識的一個很大的誤區(qū),也是警察隊伍久亂不治的原因之一。實際上,警察的行為規(guī)范是警察的公約,是自己的諾言。公安民警必須理解,行為規(guī)范是自己用來約束自己的一種東西,而不是人家用來約束自己的一種東西;行為規(guī)范是公安民警自己創(chuàng)造出來規(guī)范自己行為的,而規(guī)范創(chuàng)造的過程,即是全體公安民警民主的過程。如果公安民警理解了行為規(guī)范的本質,我們的公安隊伍將具有無比強大的戰(zhàn)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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