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勇 ]——(2011-11-4) / 已閱55281次
個體工商戶變更組成形式的,應當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其中由個人經營變更為家庭經營的,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它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備案變更,參照變更登記程序辦理。由于沒有獨立的備案表式,辦理備案變更一并適用相應的申請文書。
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限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范圍內。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新經營場所在其它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按照“一廢一立”原則辦理,即注銷原個體工商戶登記,向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結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個體工商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的規定看,變更經營場所限于同一登記機關轄區范圍內,轄區外必須“一廢一立”,也就是說一個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只能領取一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存在類似企業的遷移情形,其實個體工商戶應該可以遷移,一是由于住所變化的需要,二是信用信息整合的需要,三是由于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的調整需要改變經營場所的情形。《新條例》沒有明確個體工商戶可以遷移,《辦法》也沒有明確,按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但總局僅通過一個規范性文件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文書格式規范》填寫須知的方式告知申請人,應屬于越權規范,也不利于這一主體的商事自由權利的行使。
第十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釋義】本條是關于注銷登記提交文件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和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予以簽字確認。
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繳回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目前有些地方工商部門制發規范性文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規范,也要求個體工商戶出具自行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作為辦理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的必備材料。這種地方工商部門的指導性文件,是否有必要這樣進行規范嗎?如果對把個體工商戶等同于公民看待,似乎沒有必要;如果把個體工商戶作為一個企業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又似有必要,關鍵是我們怎樣看待個體工商戶這樣一種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這一直是一個有爭議且暫時還不會有結論的話題。
第十七條 申請開業、變更登記的經營范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體工商戶登記有關前置許可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前置許可需要和企業的登記前置許可保持一致嗎?根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前置許可也應該和企業等同,除國家對個體工商戶這一組織形式限制的經營范圍和限制的行業外。法律、行政法規對個體工商戶無需相關前置許可有專門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的條件和要求的規定。
收到一般是指接收,接收后工作人員對提交的材料進行程序性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進行進一步的審核;一般是以受理為前提的,以《受理通知書》為表現形式,如果經審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又不能當場補正或者當場進行更正的,退回申請材料。設定這一制度也主要是遵循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含義是什么?這是一個看似簡單但在務實時卻很復雜的問題。一般而言,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對申請材料的數量而言的,這些是必不可少的,不提交相關材料就不能反映相應市場主體對登記事項的要求和登記信息公開的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是指對申請材料的質量而言的,不符合規定形式將影響材料的法定性、有效性、規范性。主要表現在材料的種類、內容、簽署等等。
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具體是指那些呢?一般認為是文字錯誤、計算錯誤或者其他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況且這些錯誤不改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本意,比如經營者親自簽署的姓名和身份證復印件上的姓名不符這一錯誤,委托人就不宜當場更正。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公民申請是否受理的程序和要求的規定。
不符合受理條件就是指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又不能進行當場更正的錯誤,退回申請人,說明理由。
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是指國家禁止個體工商戶這一組織形式經營的范圍和行業,退回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公民申請進行受理并準予登記的程序和要求的規定。
當場登記肯定是形式審查;非當場登記就一定要進行實質審查嗎?根據本條看,似乎是為此意,但是在務實中,非當場登記的原因也存在,大多也僅進行形式審查。實質審查是指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實質性內容具體是指哪些登記事項所涉及的內容呢?核實申請書是否為申請人本人簽署,核實申請人身份是否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對象,核實經營場所和相關證明文件是否一致,核實有關前置許可是否真實有效等等,這些都可以理解為進行實質審查。
第二十一條 對于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公民以特殊方式(非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進行受理登記的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并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釋義】本條是關于是否準予登記的程序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登記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體工商戶按規定進行年度驗照的規定。
年度驗照的主要內容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和注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規定。
正本和副本的載明事項是一致的,個體工商戶執照的載明事項并非一定就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
新版個體工商戶執照載明的發照信息,并非舊版載明的“執照有效期”,舊版的執照有效期一般是指4年,期滿換照,換照不是一個許可程序,也就不是一個行政許可行為,最多算一個行政監督的行政行為,每年都在驗照進行定期行政監督,還需要4年再進行定期行政監督嗎?很顯然多此一舉。新版執照不設置執照有效期,個體工商戶執照長期有效。《新條例》第二十四條“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從廣義的來說,只要執照有效,就在有效期間內。從狹義的來說,就是執照經營范圍載明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有效期,由于執照的有效期不再是執照的載明事項,結合本條來看,執照的有效期和相關的行政許可有密切的關系。如果是前置許可,對于許可證、資質證上載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在經營范圍中對專項專營項目標明此項經營有效期;對于許可證、資質證有效期限不明確的,專項專營項目的有效經營期限不應受限制。如果是后置許可,根據許可部門的通知或者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基于不同情形予以處理,結合國家局對企業有關許可和執照有效期的答復參照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226號)》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企業登記前置審批證件未通過年審及超過有效期如何查處等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6]104號)》)。《新條例》規定的“營業執照有效期”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七條“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它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它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它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它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規定的“營業執照有效期”是同一概念,二者保持了行政法規之間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體工商戶亮照經營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釋義】本條是變更登記涉及執照載明事項一并換發執照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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