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群林 ]——(2003-7-4) / 已閱81573次
可訴 可訴
日 本 對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不服,均可提起抗告訴訟 不可訴 可訴 可訴 可訴 法令、行政自由裁量行為、行政指導行為
奧地利 行政法院可審核和監督行政機關的任何措施、行政法規;對行政部門的違法、瀆職或濫用職權行為可起訴;還受理對行政部門嚴重失誤或玩忽職守行為的控告。
不可訴
可訴
可訴
可訴
對國家行為的訴訟可通過憲法法院解決
比利時 可訴 可訴 可訴 可訴 普通法院補充受理行政案件
意大利 不可訴 不可訴 可訴 可訴 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但可通過憲法訴訟解決。 行政、普通法院并行
澳大利亞 不可訴 可訴 可訴 可訴 普通法審查抽象行政行為
葡萄牙 任何確定實施的違法行政行為,都應保障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 不可訴 不可訴 可訴 可訴 抽象行政行為,但可通過憲法訴訟解決。
芬 蘭 不可訴 可訴 可訴 可訴
三、 WTO規則的行政監督要求及對我國行政
訴訟受案范圍的影響
(一) WTO規則淵源及法律性
1、WTO規則的淵源
WTO是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中文為“世界
貿易組織”,或簡稱“世貿組織”,是致力于監督世界貿易和使世界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組織。其前身為1947年創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于商品貨物貿易。世貿組織現有成員135個,我國于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
對于我國而言,WTO規則淵源主要表現在兩大方面:一是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可簡稱為“《WTO協定》”)及其四個附件,可稱之為“WTO 文件”;二是我國加入WTO時所產生的有關文件,主要是《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的決定》、《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和《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可稱之為“中國加入WTO文件”。現簡介如下。
(1)、WTO文件。
A、《WTO協定》。WTO協定是WTO的總章程、基本法。該協定規定了WTO的宗旨與原則職能、WTO的活動范圍、WTO的職能、WTO的結構、WTO的決策規則、WTO的成員資格、WTO的法律地位、WTO的財政預算與會費分配、WTO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WTO章程的修正、接受、生效和保存等等方面的內容。
B、附件一為有關多邊貿易的實體規定,含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三方面內容。主要包括下列文件:《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1994)及其諒解、議定書和協議,包括《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一款(B)項的諒解》、《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的諒解》、《關于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收支條款的諒解》、《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四條的諒解》、《關于豁免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義務的的諒解》、《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諒解》、《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馬拉喀什議定書》、《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即《反傾銷協議》)、《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即《海關估價協議》)、《農產品協議》、《紡織品與服裝協議》、《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裝運前檢驗協議》、《原產地規則協議》、《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另外,有《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
C、附件二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DSU),對WTO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解決的機構、管轄、程序、規則等等作了比較詳細的程序性的規定。
D、附件三為《貿易政策審議機制》(TPRM),對WTO審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的組織機構、程序和規則作了規定。
E、附件四則涉及諸邊貿易協定,原有《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國際奶制品協議》、《國際牛肉協議》四個協議。但《國際奶制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已于1997年年底終止 ,目前僅《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和《政府采購協議》有效。
(2)、中國加入WTO文件
A、《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的決定》(Decision: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僅為2001年11月10日的一項決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按本決議所附議定書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加入《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
B、《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分三個部分,規定了中國加入WTO的一般原則、貿易體制的管理、非歧視問題、特別貿易、貿易經營權、國有貿易行業、非關稅措施、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價格控制、補貼、對進出口產品征收的稅費、農產品、技術性壁壘、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確定補貼和傾銷的價格比較、過度性具體產品保障機制、WTO成員的保留措施、過度性審議機制等等方面的問題;第二部分為承諾表,第三部分為附則,涉及本議定書的簽字、生效問題。另外共有九個附件 ,涉及中國在過渡性審議機制中提供的信息、進出口國營貿易產品等等多方面的具體問題。
C、《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詳細規定了中國入世當中涉及的經濟政策、制定和執行政策的框架、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影響服務貿易的政策及“其他問題”(通報、特別貿易、透明度、政府采購)具體問題。
2、WTO規則的法律性
如前所述,WTO是致力于監督世界貿易和使世界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組織。那么,WTO規則究竟是什么?是契約?還是法律?
在相當一段歷史時期,受所謂主權不可能受到約束和限制的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實踐當中表現出來的“沒有爪牙的老虎”軟弱性的負面影響,對GATT(《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可看作是WTO規則的前身)性質,主流的看法乃是其不具法律性質,是契約而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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