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智遠 ]——(2003-7-21) / 已閱25313次
行政征用措施有著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比如對私營醫院的征用、對私有房屋的征用等。但對于補償尚不具體。建議政府在非典過后同征用相對人代表充分協商,制定出統一的補償標準,公布決策依據的文件。對征用補償,不能采取訴訟的形式解決。
6.醫務人員補償問題
人們都說醫務人員是白衣天使,他們無私無畏地奮戰在抗擊非典(SARS)的第一線,確實是可敬可親的。可是,當他們為抗擊非典(SARS)犧牲了休息、健康甚至生命時,根據有關法律或者政策規定,應該如何予以補償?(群眾自發性的捐款獻愛心活動另當別論)
如果因工作感染非典的,可以因公負傷論,比照工傷處理。其他封閉上一線情況,應在《緊急預案》中對獎勵(或稱補償)問題予以明確。建議政府在解決這一涉及財政撥款問題向社會公布,并公布決策的依據文件。使醫務人員拿的心安理得,不要使社會公眾形成是一種“生命賭注”的心理。
7.單位員工報酬問題
因被強制隔離無法參加工作的人員同勞動單位發生的工資、獎金、勞動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勞動部對此發過通知,要求所屬單位按照出勤同等對待。但這一通知因缺乏《勞動法》的法律支持,一旦發生糾紛,很難依法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勞動者的權利用法的形式加以確定。
8.關于對受非典影響的農民工保護問題
在建工程項目因非典停工后,農民工被強制封閉在工地的,可否索要這段時期的勞動報酬?
農民工的保護歷來都是立法的弱點,而農民工的權益保護更很少得以落實。關于非自身原因滯留、停工的勞工報酬、生活費用,可考慮對工程費中人工費項目予以追加。但此涉及建設單位、審計部門等多部門,而且中間還有民工頭的盤剝,所以應下大力氣作為專題研究農民工因非典問題的保護。建議政府司法、勞動、審計部門舉行這一問題的論證。
四、行政措施實施主體問題
在防治非典過程中,我們看到了有很多執行行政措施的主體并非行政序列的機構,比如小區的保安對進入住宅區的限制、村委會對外出回村人員的強制隔離等。有必要對此予以分析。實際上,處于政府和個別公民之間的非政府組織是分為各種層次的,有些社會組織貼近基層,具有強烈的自治性,主要起配合政府管理和自我管理作用;有些社會組織則具有較強的管理性,它們或是獲得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或是接受行政機關的直接委托,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扮演著公共管理的角色。就我國大多數社會組織而言,都有程度不等的兩重性,分門別類研究它們在現代社會管理中的作用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課題。既要充分認識它們在社會管理中的積極性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也要防止其可能發生性質變異、濫用權力等問題。
在抗擊非典過程中,有可能出現以這類組織為行政措施主體侵犯相對人權力問題。
具體問題的表現形式及對策:
1.關于執行強制隔離措施的主體問題
限制人身自由與實施限制的主體之間的關系問題(限制人身自由一定要由公安機關實施嗎?)
答:在非典時期,有不少防治工作是由其他部門協助來完成的,如公安、城管、路政、村委會等,這些行政協助者的權力有多大,能否參與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質的強制隔離,現在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區分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一般接觸者、疫區回歸人員后如何處理,的確應當明確。建議在應急預案中明確協助者的職責權限。
2.學校和學生的關系問題
學校是否可以在緊急條件下限制學生的基本權利呢?如何從法理上解釋?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規定,上級政府可以采取停課的緊急措施,但能否向非典這樣采取“封!苯钩鋈氲姆绞,其依據應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33條對疫區封鎖的規定,當學校被劃分為疫區的標準、程度沒有規定,但對于限制的司法救濟不宜準許,可采用行政措施成效評估和追責制度來解決。
五、行政信息公開制度創設
人類永遠不可能完全避免偶發重大事件(包括自然發生和人為發生),在任何重大突發事件發生的最初時間,應該使有關信息通過政府依法定程序及時向社會公布,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非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關部門的沉默、大眾傳媒的缺席和對公
民知情權的漠視。非典信息在較長一段時間里,人們無法得到確切可靠的疫情消息,在一定程度上貽誤了最初遏止疫情蔓延的時機。 這是這次抗“非典”斗爭中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教訓。
人們有理由期待政府進一步總結和完善社會突發事件的應對機制,使“非典”事件成為中國今后處理類似事件的一個范例,并催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法》的早日出臺。以法的形式確定行政信息的界定、范圍、分級以及公開的范圍、程度、區域,結合對行政信息公開程序制度的建設,例如新聞發布、網絡發布、統計制度等的配合,最終拋棄有些行政官員習慣于因循守舊、習慣暗箱操作的思維方式。
具體問題表現形式及對策:
1.信息發布前感染的賠償問題
相關非典患者,在我國衛生部及相關省份疫情公告發布前確系由不知情接
觸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而感染,能否以政府不作為為由要求賠償?
不能。因為我國對行政信息的發布沒有制定法的限定,即相關非典患者的要求缺少法律的依據。當然,不賠償是以喪失部分政府信譽為代價的,因此應采取撫慰的補償方式為好。
這一問題涉及行政信息公開與公民知情權的問題。政府信息不作為或信息壓制的錯誤行為有相關行政管理類的制度加以解決,比如撤換高層責任人員的領導職位等;另外要注意的是,這里的信息公開,切不可理解為不加限制地主張全面而深入的公開。
2.媒體在非典信息公開中的責任問題
面對非典(SARS)疫情,媒體應該如何定位?應否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具體可如何構建?根據目前的法律,是否能夠解決媒體及政府所面臨的兩難(過度渲染,也許造成全城癱瘓;若有意縮小,也許隱伏巨大的災難)?有沒有更客觀、更負責的選擇?
應盡快制定《新聞法》和《信息公開法》,以解決媒體的社會定位問題,F由法律尚不能解決這一問題。
作者
張智遠,男,漢族,河北新樂市人。河北經貿大學2001級經濟法研究生。
電話1330311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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