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國明 ]——(2003-8-17) / 已閱55179次
論 沖 突 規 范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施國明
內容提要: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從沖突規范的由來、特點、結構、類型等方面論述了它的重要作用,又簡述了其在運用中的缺點,希望通過此之論述,能幫助我們更好理解沖突規范和國際私法,促進我國沖突規范的立法。
目錄:一、概論
二、沖突規范的特點
三、沖突規范的結構
四、沖突規范的類型
五、沖突規范的缺陷
六、結束語
關鍵詞: 沖突法 沖突規范 連結點 系屬公式
正文:
一、概論
“沖突法”名稱始于17世紀,從19世紀30年代以后,沖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被稱為國際私法。19世紀末以后,通過條約統一規定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出現了“統一實體規范”。有些學者認為國際私法除了沖突法外,還包含統一實體規范,但另一些學者仍主張國際私法僅指沖突法。可見沖突法在國際私法中的重要地位(當然現在已經沒有必要爭論統一實體規范是不是國際私法了),那么什么是沖突法呢?
沖突法是解決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民商事法律沖突問題的法律規范。因此,我們有必要談一下沖突法和沖突規范的關系。“沖突法”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指一種法學理論而言,是法學的一個學科,嚴格來講應該是“沖突法學”;其二是指沖突法規范本身,是法律的一個部門, 本文中“沖突法”就是“沖突規范”的意思。
沖突規范(conflict rules)又稱法律適用規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選擇規范(choice of law rules),有的國際條約中稱“國際私法規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它是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不同性質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規范的總稱。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條典型的沖突規范。而被沖突規范援用來具體確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被稱為法律關系準據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
二、沖突規范的特點
沖突規范作為國際私法的法律適用規范,具有其自身獨特不同,下面我們簡要地論述一下沖突規范的特點:
1、從沖突規范內容和作用看,沖突規范并不直接規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能直接夠成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準則,因而對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僅起間接調整的作用。由于沖突規范是一種法律適用規范,它僅指明某一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如何適用法律,因而有別于能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范。就其調整作用來說,它必須與經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國家的實體規范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法律規范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作用,因而只是間接調整的作用。
2、從沖突規范的性質看,沖突規范是一種不同于實體規范也不同于程序規范的特殊類型的法律適用規范。盡管沖突規范不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實體規范,而是通過指定適用何種法律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但它終究在本質上同以訴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程序不同。所以沖突規范也不是程序規范。就其性質上講,它是指明某種法律關系應如何適用法的法律規范。
3、從沖突規范的結構來看,沖突規范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規范結構。一般法規包括假定、處理、制裁三部分,而沖突規范則由“范圍”、“系屬”、“關聯詞”三部分組成。
三、沖突規范的結構
沖突規范本身具有很特殊的結構,它由范圍、系屬和關聯詞三部分構成。下面簡要論述一下沖突規范的三部分結構。
(一)范圍(categories),又稱連結對象(object of comrection),是沖突規范所調整的法律關系或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沖突規范前面的部分。例如:“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中“不動產”法律關系和“侵權依侵權所在地法”中的“侵權”法律關系都是沖突規范的范圍。由于作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廣義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故沖突規范“范圍”種類繁多,其中最常見的有合同關系、侵權關系、行為關系、所有權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等。
(二)系屬,是指明沖突規范所涉及法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它一般是沖突規范后面的部分。例如:“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系屬是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侵權依侵權行為地法”中系屬是侵權行為地法。
因為范圍不是一般的民商事法律關系,而是一種涉外的特殊民商事法律關系。所以,與此相適應,系屬也有它特定的含義,是針對上述特殊性,在內國法與有關外國法相沖突的情況下,從法律適用上對范圍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指出一個應適用的法律。而這個適用法律的指定,在規范形態上一般是通過一定的標志來實現的。
在國際私法術語中就把這個標志稱為“連結點”(point of contact)或“連結因素”(connecting factor)。 具體而言,連結點是指沖突規范借以確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什么法律的根據。例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6條規定:“離婚依其原因事實發生時丈夫之本國法。”這條沖突規范,就是依離婚原因或事實發生時丈夫之國籍作為確定適用法律的根據的。
在沖突規范中,連結點的法律意義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從形式上看,連結點起著一種把沖突規范中范圍所指的法律關系與一定地域的法律聯系起來的紐帶或媒介作用;第二,從實質上看,這種紐帶或媒介又反映了該法律與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實質聯系或隸屬關系。
為了更好的理解連結點,我們對連結點作一簡要分類:首先,連結點可以分為客觀連結點和主觀連結點。前者是指客觀實在的標志,主要有國籍、住所、居所、營業地、物之所在地、行為地、法院地等;后者是指“當事人的合意”或“當事人的選擇”,這一連結點的主要作為確定適用于合同關系的準據法的根據。其次,連結點還可分為靜態連結點(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和動態連結點(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前者指固定不變的連結點,主要是不動產所在地以及涉及過去的行為或事件的連結點,如婚姻舉行地,合同締結地,法人登記地,侵權行為地等,由于其不變,故便于確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動態連結點是指可變的連結點,如國籍,住所,居所,營業地,動產所在地等,一方面加強了沖突規范的靈活性,另一方面也為當事人規避法律提供了可能的條件。
在長期的實踐中,雙邊沖突規范的系屬逐漸固定起來,形成了國際私法中的系屬公式。所謂系屬公式,就是把一些解決法律沖突的原則公式化而成為固定的系屬,使它適合解決同類性質法律關系的沖突問題。常見的系屬公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1)屬人法(lex personalis),這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作為連結點的系屬公式,主要用于解決有關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財產繼承等方面的法律沖突問題。
隨著國際交往的發展,一些國家的立法以及國際條約開始把當事人的慣常居所地也作為其屬人法,大有取代住所地的趨勢。其實,采用國籍作為連結點的國家有一些在近年也以出現松動跡象,開始在某些方面兼用或改用住所地法或慣常居住地法,以使立法更符合實際需要,也可以說這是屬人法方面本國法原則與住所地法原則的一種調和。
(2)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etae或lex loci situs),這是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物在空間上所位于的國家的法律,常用于解決所有權與其他物權關系方面的法律沖突問題。
(3)行為地法(lex loci actus),指作出某種民事法律行為時的所在地法律,它源于“場所支配行為”這一古老的習慣法原則,起初主要用于確定行為方式的有效性,后來也用來解決行為內容方面的法律沖突。
(4)法院地法(lex fori),指受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決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在某些場合下也用來解決實體法方面的法律沖突問題。
(5)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lex voluntatis),指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將其適用民事關系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則,基本上用于解決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但近些年來這一系屬公式在侵權、繼承等領域也被采用。
(6)最密切聯系地法,指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是近幾十年發展起來的一個系屬公式,在合同領域采用比較多,一些國家把它用于侵權行為和家庭關系等方面。
(三)關聯詞,它從語法結構上將“范圍”和“系屬”聯系起來。有的學者認為沖突規范只含范圍和系屬兩部分。“但是關聯詞是沖突規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沒有它,范圍和系屬只不過是毫無聯系的兩個概念,當它將兩者聯系起來時,沖突規范才成其為沖突規范。例如,《民法通則》第144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的‘適用’就是關聯詞。”
四、沖突規范的類型
在一個沖突規范中,一般只給“范圍”一個“系屬”,也就是只規定一個連結點,但同時規定幾個系屬即幾個連結點的情況也屬常見。按系屬中連結點的不同規定,可把沖突規范分為四種:
(一)單邊沖突規范。這一類型沖突規范,其系屬直接指明只適用內國法,或直接指明只適用外國法。(1)直接指明只適用內國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2)直接指明只適用外國法。例如,1926年的英國《(非婚生子女)準正法》第8條規定:“子女是否因雙親的事后婚姻而準正,如果該婚姻締結時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國,適用該住所地法。”
雖然單邊沖突規范在適用上比較簡單,但法律適用上的靈活性較差,隨著國家之間交往越來越密切,國際私法立法的進步,各國已越來越少地采用單邊沖突規范。
(二)雙邊沖突規范。這一類型的沖突規范,其系屬既不明確規定適用內國法,也不明確規定適用外國法,而是提供一個以某種標志(即連結點)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條雙邊沖突規范。根據它提供的以不動產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結合不動產位于何國這一實際情況,就可以推定應該適用的法律。
雙邊沖突規范所指的準據法既可能是內國法,也可能是外國法,它體現了內外國法律的平等對待,符合國際私法的發展方向,因此,它是最常見的一類沖突規范,下面將述及的選擇型沖突規范和重疊型沖突規范,實際上是由雙邊沖突規范演變或派生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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