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平 ]——(2003-8-26) / 已閱26247次
3、對一些相關問題進行審查。A、對無產可破的企業申請破產的,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立案受理后,依《破產法》第三十四條宣告破產程序終結;b、對僅有一個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的,只要符合破產申請的實質要件也可裁定進入破產程序。
(五)加強對企業“破產”逃債行為的制裁
《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一條規定:“破產企業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缎谭ā返谌倬攀邨l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备鶕豆痉ā返谑滤械牡诙0六條、二百0八條、二百0九條、二百一十一條、二百一十二條、二百一十三條、二百一十四條、二百一十七條、二百一十八條、二百一十九條等的規定,對導致企業破產的人員追究破產責任,視其情節給予黨紀、政紀、刑事處分、經濟制裁,目的在于通過制裁導致企業破產的違法行為,而懲治那些對企業不負責任的管理者,同時督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經營盡心盡責盡力,避免發生官僚主義作風和瞎指揮現象,以減少破產欺詐事件的發生,從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六)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執法水平。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市場競爭機制的激烈加劇,必然會導致越來越多的企業走上破產之路,然而,破產還債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程序,是清理債務的專門手段,是一種既有綜合性又具有獨立性的程序制度。從破產程序的開始階段它類似于訴訟程序,具備了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通過舉證,分別支撐自己的主張;從人民法院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破產中認定債權、債務均是認定無爭議的客觀事實,它類似于非訴程序;從債權人通過申請破產以實現債權這一點看,它又類似于執行程序。所以破產還債程序是一種“全能程序”,凡是涉及破產企業的一切權利義務都將歸受理破產案件法院一并處理。國家利益、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破產企業的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交織在一起擺在人民法院面前。法院不僅要做債權公平受償的維護者,還要做國有資產和國家法律的捍衛者,作地方政府破產預案的參謀者,作社會秩序的保衛者,作群眾怨氣的承受者,更要集中精力去審查、制裁破產欺詐者,防止前述形形色色的破產欺詐行為的發生,總的說來破產案件的審理,千頭萬緒,涉及方方面面,困難重重。所以,破產案件較之其它的民事、經濟案件來說,審理難度大,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須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憑經驗辦事的法官已不適 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為了全面提高法官的整體執法水平,人民法院應加強對法官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鼓勵法官參加函大、業大、電大、研修等法律專業班的學習, 不斷總結審判經驗,推廣先進的審判方式。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法官的執法水平,避免因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低下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裁判,使假破產的企業鉆不到法律的空子,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護。
(七)正確界定破產財產,使破產財產達到最大值
根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的財產包括:已宣告破產時該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即企業被宣告破產時尚存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貨幣資金、尚未清收的債權和利息、企業的無形資產等。另外,對企業產權不明的財產、職工的集資款,以及企業使用的土地等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應從“三個有利于”出發,分別處理。
1、對破產企業產權不明確的財產,堅持從實際出發。這主要是針對成立于五六十年代的企業,當時這些企業的資產是靠主管領導一手指劃,沒造冊登記,或產權證也遺失的。對此采用公告尋找產權人,要求主張權利者限期到法院登記,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限期屆滿無人主張產權,或僅有主張但無依據的,即裁定該資產歸破產企業所有,列入破產財產,同時由清算組持法院裁定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
2、對破產企業交納的集資款,據其集資性質予以處理。A、名為集資,實為向職工借款的不列入破產財產;B、如是投資入股,既承擔企業的風險責任,又參與了分配企業的盈利的,應列入破產財產;C、集資款屬于勞動紀律保證金或產品質量保證金的,如果職工沒有違反勞動紀律,也沒出現不合格產品的情況,那么,應在企業宣告破產后,將此款退還職工,不作為破產財產。
3、特別注意把破產企業的無形資產列入破產財產。無形資產是指企事業單位擁有的能對生產經營和后續發展產生持續影響的非實物形態的一項經濟資源,具有獨占性、排他性。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與集成電路設計、服務標記、許可權、商業秘密、商業信譽、銷售網絡等。破產企業往往因管理不嚴、經營不善等原因而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況,其無形資產很容易被忽視,在破產清算時一般只注重對有形財產進行評估,忽視了對無形資產的評估、處理或處理不當。這就要求辦案人員要提高素質,擦亮眼睛,科學地界定無形資產的范圍,加強和完善對無形資產的評估,規范地對破產企業的無形資產進行拍賣和轉讓,將其所得列入破產財產,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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