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前紅 ]——(2003-8-27) / 已閱63540次
[69] 同前引[67],254頁。
[70] 張慶福:《憲法學基本理論》(上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64-78頁。
[71] 莫紀宏:《現(xiàn)代憲法學的邏輯基礎》 法律出版社,2001,455頁。
[72] 李龍:《憲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293-302頁。
[73] 季衛(wèi)東:《合憲性審查與司法權的強化》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3期。
[74] [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三聯(lián)書店,1991,43頁。
* 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 葉海波,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學碩士研究生
[1] 何勤華:《法的移植與法的本土化》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3期。
[2]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61頁。
[3] 鄭強:《法律移植與法制變遷》載《外國法譯評》1997年第3期。
[4] 朱蘇力:《送法下鄉(xiāng)——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自序。
[5] 王世杰 錢端升:《比較憲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2-7頁。
[6]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1972,第2卷 ,223-224、273頁。
[7] 杜承銘:《論憲政的人性基礎》載《法學》2000年第4期。
[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第42卷,238頁。
[9] 劉世軍:《近代中國政治文明轉型研究》 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1頁。
[10] 高健生:《政治文明:20世紀社會主義的實踐思考》 載《教學與研究》2001年第2期。
[11] 徐久剛:《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四題》載《山西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1期。
[12] 郭廣迪:《用邏輯與歷史相統(tǒng)一的方法認識社會主義的本質》載《華中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1994年第2期。
[13] 楊小凱:《資本主義≠經濟成功》 載南方周末2002年8月8日B14版。
[14] 王亞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再版序言,3頁。
[15] 黃炎培:《延安歸來》 載于《八十年來》 文史資料出版社,1982,148-149頁。
[16] 高鴻鈞:《現(xiàn)代西方法治的沖突與整合》載《清華法治論衡》第4輯,1頁。
[17] 同上引[16],3-18頁。
[18] 高鴻鈞認為形式法治具有七項特征:依法統(tǒng)治、法律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司法獨立,程序公正、維護個人自由,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以及公域與私域的劃分、法律的穩(wěn)定性。(8頁)形式法治有自己獨特的功能,有利于反對專制特權,促進自由經濟的發(fā)展,同時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實體權利。(9-10頁)其主要存在的理論局限在于,將法律的權威訴諸于國家,甚至將法律等同于“主權者的命令”,具有潛在的危險;排斥了訴諸于任何其它外在標準對法律本身的檢討,對實體價值采取放逐的態(tài)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結果是人人在實質上的巨大鴻溝;只注重消極自由的保護,實際上剝奪了大多數(shù)人的自由;只有利于資本家充分享受自己的權利,并賦予他們利用自己的財富力量來剝削他人的機會。(10-12頁)在實踐上,形式平等與實質不平等的緊張關系以及與此相關聯(lián)的貧富兩極分化,危及著社會穩(wěn)定。隨著經濟運行方式的轉變、政府對“守夜人”角色的拋棄和民主的深入發(fā)展,形式法治受到四個方面的挑戰(zhàn):福利立法的劇增、公域和私域界限的日益模糊、基本權利和自由處于顯性地位、行政立法、司法的膨脹。(12-17頁) 參見高鴻鈞:《現(xiàn)代西方法治的沖突與整合》載《清華法治論衡》第4輯。
[19] 在民法上,“契約自由的限制”代替了“契約自由”,“所有權行使的限制”代替了“私有財產的絕對權利”,“無過錯原則”補充了“過錯責任原則”。在刑法上,采用“社會防衛(wèi)主義”,大量使用“保安處分”。參見李龍:《法理學》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0-31頁。
[20] 同前引[17],49-50頁。
[2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253頁。
[22] 轉引自郎友興 項輝:《現(xiàn)代性:來自吉登斯的觀點》載《浙江社會科學》2001年第3期。
[23]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商務印書館,1962,引言,44頁。
[2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I,589頁。
[2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55頁,293-294頁。
[2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108頁。
[27] 童之偉:《法權與憲政》 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306-316頁。
[28] 《列寧選集》第2版,人民出版社,1972,第3卷,211頁。
[29] 何華輝:《比較憲法學》 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135頁。
[30] 盧梭:《社會契約論》 商務印書館,1963,30頁。
[31] 轉引自張文顯 信春鷹:《民主+憲政=理想的政制》載《比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32] 斯蒂·M·格里芬:《美國憲政:從理論到政治生活》載《法學譯叢》1992年第3期。
[33] 雅施·蓋伊:《第三世界的國家理論和憲政制度問題》。轉引自許崇德:《憲法與民主政治》 中國檢察出版社,1994,286頁。
[34] 轉引自何華輝 李龍:《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憲政建設》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3頁。
[35] 《洛克選集》)第5卷倫敦,1823,412、339、411頁。
[36]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87,156頁。
[37] 楊海坤:《跨入新世紀的中國憲法學——中國憲法學研究現(xiàn)狀與評價》中國人事出版社,2001,45-54頁。
[38] 張慶福:《憲法學基本理論》(上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56頁。許崇德教授持基本相同的觀點,認為“憲政的實質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憲政應該是實施憲法的民主政治。”許崇德:《社會主義憲政的不平凡歷程——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40周年紀念》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5期。
[39] 李步云:《憲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149-151頁。李龍教授也認為憲政與法治、民主和人權密切相關,“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tài)或政治過程。” 李龍:《憲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144頁。
[40] 仇加冕:《憲政和法治》載《社會科學家》1995年第1期。
[41] 文勇:《制度決定論的貧困:對近代中國立憲政治失敗的原因分析》載《浙江學刊》1999年第6期。
[42] 王人博:《憲政的中國語境》載《法學研究》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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