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11-12-3) / 已閱23951次
(3)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4)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5)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2、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
3、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4、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按照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筑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單價。
六、公示收費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價格公示的同時,公示一下內容:
(1)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
(2)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3)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2、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七、交房標準信息
1、通知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并配合購房人查驗、接收房屋開發商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購房人發出《入住通知書》,書面通知預購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及預購人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交付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具的文件;(1)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2)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3)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交付住宅的,還應當同時向預購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2、《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規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區住宅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
4、買賣雙方進行正式驗收交接時,甲方應當出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
5、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建設方案,并將建設方案和以下內容作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
6、《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7、樣板間的提示義務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間的,在簽訂預售合同前沒有告知預購人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修標準、布局結構及其附屬設施等與樣板間是否一致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間一致。
八、市政、公共配套信息
1、《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其所交付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
2、《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3、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組織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
(一)按照建設方案內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并且竣工驗收合格。
(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驗收合格,具備投入使用條件,已經明確產權、管理權及其關系,并且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責任。
(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
①生活用水及節水設施齊全,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的,須取得供水專業單位的供水認可。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區,供水設備應符合給水設計規范、設備完好。
②生活用電應按有關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永久供電的,須取得供電專業單位的認可,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過渡性供電措施,并需保證用電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③采用市政管道燃氣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燃氣供應企業確定的燃氣供應方案完成室內和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和銜接,并經燃氣供應企業驗收確認。若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實現燃氣供應,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同燃氣供應企業提出過渡性解決方案。采用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住宅小區,須提供該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
④供熱系統要符合供熱配建標準,達到建筑節能設計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要取得供熱專業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認可文件。
⑤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
⑥道路建設符合規劃要求,與外界交通干道之間有道路相聯,并按照設計要求完成相應的公共照明設施建設。
⑦完成住宅小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
⑧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設的,已建成與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臨時隔離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綠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綠地建設。
九、面積、共產告知義務
1、開發商銷售(包括預售、現售)商品房時,應在售樓地點將有關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資料或測算資料進行公示,供購房者查閱。
2、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時,買受人可要求面積計算表或測算表,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表》;簽訂房屋交接書或簽訂商品房現售合同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積測算表》;前述兩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積說明》中必須將分攤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與建筑平面布置圖對照查核。
3、《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住宅之前,應當公示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商品房預售面積測繪技術報告書和下列分攤情況:(一)被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名稱、用途、所在位置、面積;(二)參與分攤共用建筑面積的商品房的名稱、用途、所在位置、面積、分攤系數;(三)不分攤的共用部位。其他商品房預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共用建筑面積分攤情況。
4、《無錫市商品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商品房時,應明碼標價,維護購房者對商品房面積和房價計算的知情權,嚴格履行以下告知義務: 1、應在售樓處將有關房屋建筑面積測算資料進行公示,供購房者查閱,公示的資料包括:經規劃部門核準的小區總平面圖、建筑分層平面圖、商品房面積測繪報告、小區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說明書、共有建筑面積分攤明細表。
5、設施產權歸屬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應對商品住房質量性能,物業會所、車位等設施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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