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11-12-3) / 已閱23950次
6、北京市《關于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轉移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權 [2006] 1220號),開發公司變更規劃許可銷售改造戶型、拆分躍層的商品房,應提交規劃部門準予調整變更的文件,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方可辦理轉移登記。已分攤的物業公共部位,開發公司不得再次銷售。未分攤的物業用房、市政配套用房、派出所、居委會用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得辦理轉移登記,但物業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派出所用房移交給公安部門、居委會用房移交給街道辦事處、市政配套用房移交給配套設施使用人的除外。
十、規劃設計信息告知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2、《北京市城市規劃公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居住區建設工程規劃方案一經批準,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除特殊情況在規劃審批前必須采用公開程序進行公示。已預售、銷售,全部或已部分入住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求變更規劃設計方案的,要征求受影響的已預購、購買和已入住業主的意見。公示的地點:1、項目建設地點。2、項目銷售地點。3、其他易于征求意見人意見的顯著位置!侗本┦凶》亢统青l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的通知》(建發[2010]632號)規定,因商品房項目的規劃、設計變更等原因,預售方案中項目基本情況、建設計劃及進度安排、商品房的預售計劃、本期預售商品房的套數、建筑面積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和預測情況、房屋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面積、裝飾裝修標準等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售樓場所公示變更內容一個月,并告知已購房人。公示期滿且無爭議的,可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售方案的變更備案。公示期內有爭議的,暫緩辦理預售方案的變更備案。
3、《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監督若干規定》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社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張掛規劃許可證件的副本,公示規劃許可證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圖的內容。經批準的各類永久性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要在建設用地內設立公示牌向社會公示。公示牌主要內容: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工程位置及層數、面積、高度、平面規劃圖(并標注距相鄰建筑距離)、單體工程彩色效果圖、監督電話等。綜合開發的居住小區要把其詳細規劃的鳥瞰圖一并公示。各建設單位須在工程開工驗線前將“公示牌”立于工地現場醒目位置(一般應是施工現場出入口等不需進入施工現場即可看到的地方),便于公眾查詢、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居住小區規劃還應做出模型在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十一、前期物業管理信息告知
1、《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要附件。.建設單位與選聘的物業企業應當簽定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規劃變更、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乙方所購商品房質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環境的,甲方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乙方:
2、《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五部門關于加強部門聯動,完善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1〕192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業、辦公類項目前應向購房人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稅、物業服務費、水電費以及配套建設指標等情況,告知購房人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并在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中與購房人明確約定。
3、北京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物業項目的銷售場所公示由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出具的物業服務費用評估報告摘要。
十二、綠地信息告知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告知購房人綠化率指標。
2、《北京市附屬綠地建設管理辦法》(京綠城發〔2010〕15號)規定:居住區、居住小區建設工程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進行初始登記后,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與買方就附屬綠地的面積和位置等內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居住區、居住小區附屬綠地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附屬綠地按以下條件予以公示。
(1)位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標注為基準,規模以疊加后的綠化工程竣工圖為準,制作綠地平面圖公示牌。
(2)公示牌應標明居住區、居住小區名稱,建設單位名稱,方向坐標、綠地率指標、比例尺、圖例說明。
(3)公示牌應當樹立在居住區、居住小區顯著位置、與周圍景觀協調。
(4)公示牌應當進行永久公示。綠地管護責任單位負責對公示牌進行維護。
3、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十三、節能信息告知
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銷售現場張貼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內容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施工現場公示時限是:獲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30日內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銷售現場公示時限是:銷售之日起至銷售結束。
相關法律規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辦法》
十四、環評信息公示
房地產開發商在預售房時必須公示有關環評及環保驗收信息。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2008〕70號 )規定:“大型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科學論證項目的環境影響和選址的合理性,注意周邊環境問題對擬建項目的影響,在環評文件和批復中,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在預售房時必須公示有關環評及環保驗收信息;在工業開發區、工業企業影響范圍內及可能危害群眾健康的區域內不得審批新、擴建居民住宅項目!
另外,開發商應充分考慮未來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的變化,例如道路的變化,出現近距離的商業、娛樂場所等,在聲學專業單位的支持下,對未來聲環境狀況預估,并將估計的結果同時告知購房者。
十五、白蟻防治信息告知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第72號令)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十六、政策法規的告知義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規定,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督促房地產銷售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對購房的境外機構、個人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風險提示。
十七、工程質量社會監督告知
建設單位要在住宅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部位,將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聯系電話、主要責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況掛牌公示。住宅工程建成后,建設單位須在每棟建筑物明顯部位永久標注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名稱及主要責任人的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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