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軍珂 ]——(2011-12-29) / 已閱14217次
(二)啟示與思考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歐美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適用規則,呈現出兩種不同的模式,有其特定背景和原因。歐美都曾嘗試改革,但均已失敗告終。
歐洲合同法律選擇條款有一些例外規定,其中一個主要的例外就是弱方當事人的保護,因此在歐洲,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選擇不能剝奪消費者慣常居所地的法律保護,已成共識。但是消費者的慣常居所地法的適用也有限制,即另一方當事人“經營者”應同時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從事商業活動,這樣那些所謂的“移動消費者”,自己到另一國家主動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就不在保護之列!读_馬公約》第5條保護的是消極消費者,怎樣使這些“移動消費者”的權利也受到保護?《羅馬條例I》曾試圖進行改革,在其草案中曾增加保護“移動消費者”的條款,但最終沒有成功。[14]主要來自經營者的反對。如果把積極的主動消費也納入“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的適用范圍,經營者會面對許多不同的消費者所在國的法律,對于經營者開展跨國經營十分不利。
美國嘗試在U.C.C修訂中引進歐洲模式,結果失敗。反對者多來自商業利益集團,他們不愿讓自己面對消費者慣常居所地的法律。一些學者認為適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會增加訴訟費用風險,[15]當然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美國的憲法體系對合同沖突法的限制,如果強制適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會違反憲法的“充分信任條款”。[16]
這些都說明了一部好的立法,應立足本國實際,平衡各方利益,易于法官適用;谶@樣的啟示,對于我國的立法模式怎樣才能做得更好,有以下思考:
首先應界定“消費者合同”,這關系到條款適用的范圍,這雖然是實體法的任務,但為了更好地適用法律,《法律適用法》仍應借鑒歐洲立法,予以界定。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有明確的消費者合同定義,仍有一些“混合合同”,比如律師買車、商人賣掉自己的營業等,仍需要法官根據訂立合同的事實進行推斷。在實踐中,歐洲對“消費者合同”采取了寬泛的解釋,對一些混合合同,“如果一個私人的行為部分在其職業范圍內,部分不在職業范圍內,這種情況可以放入第5條的適用范圍內,前提條件是其主要活動是在職業以外,貨物和服務的接受之事實是在其職業以外,而另一方當事人不知道這種情況,應放在第5條范圍之外。”[17]鑒于服務消費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在界定“消費者合同”時也應把服務消費包括在內。
其次,原則性條款怎么表述。就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內實體法保護的現狀,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無論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都不真正有利。是否劃分為主動消費和消極消費。對于消極消費,也就是經營者在消費者慣常居住地進行了各種與消費有關的行為的,適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對于主動消費,消費者前往商品提供地進行消費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在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賦予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由,為了防止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消費者經常居所地的強制性規定”加以限制。這樣既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又兼顧了經營者的利益。
隨著國際交往的頻繁,消費者跨境消費已成常態。當消費者進行跨境消費,權益受侵害的時候,保護消費者不僅僅因為其所處的弱勢地位,還多了一個特殊因素,就是其不熟悉外國法,包括管轄權,消費者權利的實現需要額外的成本,或許還有風險;另一方面,經營者要進入國際市場。如何平衡兩方面的利益,是擺在每個國家法律適用法面前的難題。每個國家根據自己的法律傳統、經濟發展狀況等本國實際情況給出了不同的標準,也就形成了自己的消費者合同法律適用的特點。歐洲、美國和中國結合各自的情況,規定了不同的消費者合同法律適用規則,沒有最好的,只有適合的。我國首次在《法律適用法》中單列一條規定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已是很大的進步,能否真正保護消費者,則有待今后司法實踐的驗證。
注釋:
[1]“經常居所”的英文是habitual residence,我國學者通常翻譯成“慣常居所”。新法采取了更符合我國習慣的叫法——“經常居所”,其含義和“慣常居所”一致。在本文的論述中通常使用“慣常居所”,在引用法規條文時尊重原文,使用“經常居所”。
[2]例如,1986年《德國關于改革國際私法的立法》、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1965年《收養管轄權、法律適用或判決承認公約》、1961年《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和1988年海牙《關于死者遺產繼承的公約》均采用慣常居所作為屬人法的連結因素。
[3]參見賀連博:《兩大法系屬人法分歧及我國屬人法立法的完善》,載《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
[4]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269條等。
[5]東芝筆記本在質量出現問題后,日本對中美兩國消費者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態度:1999年3月,兩名美國用戶向美國德克薩斯聯邦地區法院提出訴訟,認為東芝筆記本內置的FDC (軟盤控制器)有瑕疵,存在導致數據破壞的可能性。東芝公司與原告進行庭外和解,并向美國用戶提供和解金10.5億美元。2000年5月,東芝筆記本在中國也發現瑕疵問題,但針對中國用戶,東芝公司只提供了補丁軟件修補瑕疵,日方的解釋是,因為中國法律與美國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不一樣。
[6]參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載百度文庫網http://wenku.baidu.com/view/4df60e1ba8114431b90dd8f9.html,2011年2月8日訪問。
[7] See Michael M.Greenfield,Consumer Transactions,5thed.,NewYork:Thomson Reuters/Foundation Press,2009,p.1.
[8]參見梁達:《提升服務性消費比重可拉動消費》,載《上海證券報》,2009年3月20日。
[9]參見《北京消費者權利保護狀況報告——服務領域投訴比重攀升》,載法律圖書館網http://www.zenchang.cn,2011年3月16日訪問。
[10]參見《我國網絡購物的發展與現狀》,載天涯網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17918.shtml,2011年2月12日訪問。
[11]See Mo Zhang,“Contractual Choice of Law in Contracts of Adhesion Party Autonomy”,41Akron L.Rev.(2008),p.123.
[12]See Dennis Solomon,“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ntracts in Europe:Advances and Retreats”,82Tul.L.Rev.(2008),p.1709.
[13]See note[7],p.1648.
[14] See Norbert Reich,“Cross-Border Consumer Protection”,ed.inUnderstanding EU Consumer Law,Antwerp-Oxford-Portland:Intersentia,2009,p.274.
[15] See Jack M.Graves,“Party Autonomy in Choice of Commercial Law:the Failure of Revised U.C.C.§1-301 and a Proposalfor Broader Reform”,36Seton Hall L.Rev.(2005),p.68.
[16]See William J.Woodward Jr.,“Contractual Choice of Law:Legislative Choice in an Era of Party Autonomy”,54SMU L.Rev.(2001),p.697.
[17]M.Giuliana-Plagarde,Report on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OJC282 of 31 October 1980,p.23.
【主要參考文獻】
1.Michael M.Greenfield,Consumer Transactions,5thed.,New York:Thomson Reuters/Foundation Press,2009.
2.Jürgen Basedow,“Consumer Contracts and Insurance Contracts in a Future Rome I Regulation”,ed.in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in the European Union:Convergence and Divergence between Brussels I and Rome I,Antwerp-Oxford-Portland:Intersentia,2004.
3.Clandia Lima Marquez,“Consumer Protection Policy in Mercosur:an Evaluation”,ed.inConsumer Protection,Canada:Thomson Reuters Limited,2009.
4.Marion Trager,“Party autonomy and Social Justice in Member States and EC Regulation:A Survey of Theory andPractice”,ed.inStandard contract term in Europe:A Basisfor and A Challenge to European contract law,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8.
5.James J.Healy,“Consumer Protection Choice of Law:European Lessons for United States”,19Duke J.Comp.& Int’l L.(2009).
6.Jack M.Graves,“Party Autonomy in Choice of Commercial Law:the Failure of Revised U.C.C.§1-301 and aProposal for Broader Reform”,36Seton Hall L.Rev.(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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