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練軍 ]——(2012-1-12) / 已閱15621次
劉練軍. 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關鍵詞: 司法能動/國際金融危機/人民司法/政務性司法/司法審查
內容提要: 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服務“保增長”、“保民生”和“保穩(wěn)定”是我國開展司法能動運動的背景和原因。“為大局司法”、“為人民司法”是司法能動運動的思想基礎。司法調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及以送法下鄉(xiāng)、送法上門為主要形式的訴前干預性司法等是司法能動的主要舉措。我國的司法能動本質上是國際金融危機下的傳統(tǒng)司法,與西方司法審查語境中的司法能動根本不可相提并論。司法只能有限地參與政治,過于超越其權限范圍的司法必將被立法和行政反超越,從而動搖法治根基。
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調研時發(fā)表了“發(fā)揮審判職能、強化能動司法”的講話,這是我國人民法院和司法能動之間的“第一次親密接觸”。從新聞報道來看,王勝俊院長所言的能動司法,內涵主要有三:(1)司法應發(fā)揮主動介入、主動服務的機制,及時解決糾紛;(2)司法應為“保增長”、“保民生”和“保穩(wěn)定”(以下簡稱“三保”)服務,發(fā)揮社會綜合治理功能;(3)司法應以人民群眾滿意為價值取向。[1]王勝俊院長的講話使我國人民法院與誕生于西方司法審查過程的司法能動主義“邂逅”“牽手”,我國司法由此邁入了“能動”的新時期。
盡管絕大多數(shù)學者在論及司法能動(主義)時言必稱美國,但我國目前的司法能動與美國其實缺乏可比性,無論是含義還是適用語境,兩者差別之大猶如云泥霄壤。我國目前的司法能動乃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產物,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努力參與“三保”的新舉措。司法能動非但沒有削弱我國人民司法的傳統(tǒng)定位和職能,反而進一步強化了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因此,筆者擬就中美兩國司法能動發(fā)生的背景、含義和特征作番考察,指出司法能動中西有別的現(xiàn)實,說明司法能動這只西方的“新瓶”在我國所裝的依舊是“人民司法”和“服務司法”的“舊酒”,最后就司法能動在我國所面臨的正當性問題略陳管見。
一、司法能動:國際金融危機的司法應對
2007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fā)的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造成了巨大沖擊。我國政府為此提出了“三保”的戰(zhàn)略方針,并把“三保”作為當前的工作大局。“三保”不僅是各級政府行政部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政治戰(zhàn)略,亦是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必須參與和分擔的政治職責。其原因有二:
(一)人民法院亦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遠未幸運地游離于國際金融危機,相反,國際金融危機對它的影響和沖擊可謂是“看得見、摸得著”。這突出表現(xiàn)在由國際金融危機引起的經濟、金融類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與國際金融危機爆發(fā)前相比,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數(shù)量增長明顯過快。例如,2009年浙江省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涉及金融類、企業(yè)債務類案件11.9萬件,比上年上升28.17%,審結涉外商事案件0.08萬件、海事海商案件0.11萬件,比上年分別上升33%、13.35%。[2]又如,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2009年共受理一審民事、商事案件23.01萬件,審結23.14萬件,分別比上年上升7.4%和9.0%。[3]從全國范圍來看,2009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 137萬余件,審、執(zhí)行1 054萬余件,分別比上年上升6.3%、7.2%。[4]或許,導致各級人民法院案件顯著增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國際金融危機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應無疑義。
(二)社會轉型的大環(huán)境決定人民法院的典型功能是調整而非裁判
當下社會轉型的大環(huán)境決定了我國的法律、司法只能是一種回應型的法律、司法,其典型功能是調整而非裁判,其總體特征應該是有效應變,其中自然包括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應對和處理。認可這一點,就不難理解蘇力教授這樣的判斷:“中國的司法必須回應中國的問題,當代中國的司法必須有效回應當代中國的問題,即使司法有難處,即使以前缺乏經驗”。[5]
“三保”工作是一項主要由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去完成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法院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參與,看起來似乎都有介入政治、逾越權力分立原則之嫌疑。實則不然。司法部門本質上也是一個政治機構,而在東西方各國的政治實踐中絕對涇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的權力分立并不存在。在美國,亦無人否定司法部門的政治性質。不但如此,“活力法院論”在美國相當有市場。它主張法院應是一個強有力的政治機構,應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變革。美國學者達爾一貫堅持司法部門的政治性質。他說:“最高法院本質上是政治領導的一部分并擁有自己的權力根基,其中最為重要是其獨有的正當性——被賦予的解釋憲法的正當性。如果法院公然反對主流政治聯(lián)盟的主要政策,那它將危及這種正當性。”[6]而權力分立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其相對性毋庸置疑。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查耶斯曾指出:“權力分立的出現(xiàn)在我們的政治和司法話語中獲得許多崇敬贊美,但事實始終是將所有的政府活動劃分為三類,僅僅是三類,且為純潔而又彼此相互排斥的三類是困難的。實際上,所有的政府官員,包括法官在內,一直在行使著大量龐雜的混合權力。真實情況就是如此,且必須如此。”[7]美國的法官尚且如此,那我國人民法院行使混合權力參與“三保”當然就沒有什么不妥。
近年來,我國各級人民法院都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作為重要任務。2010年,王勝俊院長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說:“加強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司法應對。針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發(fā)展變化和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加強調查研究,提出能動司法的要求,適時調整司法政策;制定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11個司法解釋,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的統(tǒng)一和規(guī)范;及時制定審理企業(yè)破產、公司清算、房地產、勞動爭議案件等14個司法文件,指導地方各級法院妥善審理相關案件。”[8]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2010年的工作報告中亦指出:“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省法院堅持把服務保障海西建設與落實中央、省委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攬子計劃和政策措施結合起來。繼2008年底出臺為我省經濟持續(xù)較快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22條意見之后,多次召開專題工作部署會及與金融單位、企業(yè)家座談會,研判解決審判工作新情況、新問題。”[9]由此可知,我國人民法院所開展的形式多樣的司法能動都是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而能動的,國際金融危機是這場司法能動運動最主要的幕后推手。認識到這種背景特征才能深刻理解我國司法能動的特性。
二、內涵解析:從理論和實踐出發(fā)
在我國,司法能動是個舶來品,多數(shù)人對它的認知還比較片面、膚淺。據(jù)學者的研究,我國有9種不同的司法能動觀,它們分別為:(1)全能的司法能動觀;(2)政治意義上的司法能動觀;(3)司法方法意義上的司法能動觀;(4)化解社會糾紛意義上的司法能動觀;(5)選擇性的司法能動觀;(6)立法性的司法能動觀;(7)實質正義的司法能動觀;(8)被附會、曲解的司法能動觀;(9)司法親民意義上的司法能動觀。[10]這九種司法能動觀的具體所指,單從名稱上就可明白,無需在此詳盡引述。毋庸置疑的是,以上種種司法能動觀對中西司法能動截然不同的含義和適用語境均缺乏足夠清晰的認知,既不能發(fā)現(xiàn)我國司法能動的人民司法、服務司法本質,也不能充分理解西方司法能動與其所適用的司法審查語境之間的關系和淵源。然而,與學界對司法能動的混沌認知現(xiàn)狀相比,法官宣傳和人民法院實踐中的司法能動就相對清晰得多,它們對司法能動的認識和把握基本一致。關于法官宣傳和人民法院實踐中的司法能動之真實樣態(tài),筆者擬選取兩位大法官——王勝俊和公丕祥——口中及筆下的司法能動與被樹立為典型的兩家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動實踐為標本進行分析概述。分析、整理王勝俊和公丕祥有關司法能動的講話及文章,可將其司法能動認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能動的根基
關于司法能動的理論和實踐根基,兩位大法官均認為,我國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及現(xiàn)實的司法國情條件決定了我國司法需要能動。公丕祥對此有系統(tǒng)的闡述。他說:“司法作為黨治理國政的一種方式,歸根到底是受黨的根本任務所決定并為之服務的。司法權是一種至關重要的執(zhí)政權……我國司法被稱之為‘人民司法’,具有人民性的本質屬性,這就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必須主動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11]王勝俊在調研時指出:“從我國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和現(xiàn)實國情來看,能動司法更加符合當代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求。在我國,人民法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xiàn)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相統(tǒng)一的民主政治發(fā)展道路中肩負著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12]
2.實施司法能動的具體舉措
關于實施司法能動的具體舉措,兩位大法官都重點強調了司法調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及以送法下鄉(xiāng)、送法上門為主要形式的訴前干預性司法等。王勝俊曾在會議上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堅持‘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在案結事了上下工夫,將調解工作貫穿于立案、審判、執(zhí)行、申訴、信訪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拓展調解領域,注重調解質量,提高調解效率,努力從根本上化解矛盾”。[13]公丕祥則認為:“按照‘調解優(yōu)先、調解前置’的要求,將訴訟調解貫穿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全過程,爭取多用調解的方式審結案件,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今年(指2009年)1-5月,全省(指江蘇省)法院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到61.86%,同比上升2.77個百分點。”[14]由此可知,司法調解的地位舉足輕重,是司法能動一項不可替代的舉措。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同樣是我國人民法院踐行司法能動的重要方式。公丕祥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司法能動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手段,認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訴訟調解為主導、行政調解為補充、司法審判作保障,其導向是努力將糾紛解決進一步向社會開放,不鼓勵啟動人民法院正式訴訟程序。他說:“江蘇全省111個基層法院和257個人民法庭全部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把一大批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建立和完善與公安、工商、衛(wèi)生、農林、環(huán)保、工會、婦聯(lián)等方面的‘訴調對接’機制,通過委托調解和邀請協(xié)助調解等方式,促進涉訴糾紛解決的社會化。”[15]
訴前干預性司法是司法能動的第三類措施,以人民法院送法下鄉(xiāng)和送法上門為主要形式。其最大特征是,在訴訟尚未提起之時人民法院就主動登門化解正在發(fā)生甚至是將有可能發(fā)生的矛盾糾紛。王勝俊在調研時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增強對人民群眾的感情,時時處處把老百姓當作自己的親人,把群眾安危冷暖掛在心上。[16]公丕祥則說:“保增長、保民生、保穩(wěn)定,關鍵在于保企業(yè)。在國際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切實發(fā)揮司法能動作用,必須深入掌握、有效回應企業(yè)的司法需求。”[17]王勝俊的“冷暖觀”和公丕祥的“回應說”本質上都是要求人民法院告別消極被動、坐堂辦案的司法風格,應積極主動地參與社會糾紛的解決,努力將社會糾紛消弭于訴前階段。
3.司法調研對實現(xiàn)司法能動的意義
兩位大法官均把司法調研看作是實現(xiàn)司法能動的基礎性工作和技術性手段。王勝俊說:“能動司法的效果好不好,關鍵要看司法決策的基礎實不實。司法調研工作,是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依法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18]公丕祥認為:“司法調研工作,是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能動,依法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及時準確地掌握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動態(tài),深入了解各方面的司法需求,才能確保依法為大局服務的各項制度措施科學可行、取得實效。”[19]公丕祥的這種“司法調研論”在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貫徹。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先后兩次派法官到全省各地調研,與各地黨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政府、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地委員會(政協(xié))領導以及重點企業(yè)負責人進行座談,就人民法院服務“三保”工作,深入了解情況,廣泛征求意見。總之,司法調研是司法能動不可或缺的技術性手段。
兩位大法官的上述認知,足以使我們認識和了解我國司法能動的根基、具體舉措和技術性手段。接下來,我們進一步去感知實踐中的司法能動,以更真實地把握司法能動在我國的真實樣態(tài)。“隴縣模式”和“東營經驗”一直被視為我國司法能動運動中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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