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1-30) / 已閱13093次
唐湘凌律師:不服生效判決如何再審申訴?解讀我國民事再審制度(三)
作者簡介:唐湘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資深律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業辦理最高院和全國各省高院再審、二審疑難復雜案件。歡迎就本類型案件聯系交流,聯系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23、管轄錯誤的案件能夠再審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應當再審。但是申請再審人能夠在一審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未提出,判決、裁定生效后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但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規定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管轄錯誤”。
24、哪些情況屬于“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應當再審的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案件,應當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應當再審:
(1)人民陪審員獨任審理的;
(2)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采用獨任制審理的;
(3)合議庭成員曾參加同一案件一審、二審或者再審程序審理的;
(4)參加開庭的審判組織成員與參加合議、在判決書、裁定書上署名的審判組織成員不一致的,但依法變更審判組織成員的除外;
(5)變更審判組織成員未依法告知當事人的;
(6)其他屬于審判組織不合法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審判人員”包括參加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審理的審判人員。
25、“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應當再審,哪些情況屬于這種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所謂“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包括遺漏或超出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反訴請求,二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申請再審人的再審請求。
當事人同時提出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且確認之訴是給付之訴前提條件的,原判決在主文里僅對給付之訴作出判定,但在判決理由中對確認之訴進行了分析認定的,不屬于遺漏訴訟請求的情形。
26、再審申請書應當如何撰寫、遞交再審申請書的同時還需要遞交哪些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除應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并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并告知其補充或改正。
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在申請再審人提交的材料清單上注明收到日期,加蓋收件章,并將其中一份清單返還申請再審人。
27、再審案件取得《受理通知書》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并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28、提出再審的期間有無限制?過期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了申請再審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26號)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的,應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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