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志敏 ]——(2012-2-9) / 已閱16077次
[36]參見最高人民法院5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6第17條第2款。
[37]近年來,我國法院連續否定多余指定原則,即判定缺少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某種技術特征的被控侵權物并不構成等同侵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提字第1號關于/混凝土薄壁筒體構件案0的民事判決書,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829,2010-11-01;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42號關于/鋁合金無內框中空玻璃窗案0的民事判決書,ht tp://i pr.chinacourt.org/pub lic/detail_s fw s.ph p?id=30084,2010-12-01;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65號關于/注塑帶內置鋼頭的防護靴芯模0案的民事裁定書,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39073,2010-12-01。
[38]最高人民法院5關于審理侵犯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6第14條第1款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62條規定的現有技術0。
[39]應當注意的是,/聯想容易性0的判斷范圍限定于無新穎性和明顯無創造性的范圍的目的在于滿足發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基于權利要求的記載能主動回避侵權行為的發生,而現有技術抗辯的判斷范圍要擴大至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范圍則完全屬于專利法基本原理之要求。兩者不可同質而論。
[40]參見最高人民法院5關于審理侵犯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6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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