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永周 ]——(2012-2-23) / 已閱8478次
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限度/營利/科技水平/市場機制
內容提要: 企業社會責任具有法律和道德的雙重屬性。法律責任必須履行,不因企業規模大小及其發展程度高低有別。道德責任以自愿為前提。企業社會責任受制于企業本性、科技發展水平、市場機制及其理論淵源。營利性決定了企業職能和政府職能的界限,營利水平決定了其承擔道德責任的程度。科技發展水平決定企業社會責任的特定時空范圍。競爭機制以及“利益相關者理論”本身的不確定性使企業社會責任限于守法義務。
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對于在不同情形下社會責任的承擔會有所不同。根據我國《公司法》第5條與《合伙企業法》第7條的規定,企業社會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1]
一、營利決定企業和政府職能的界限及限定其責任程度
(一)營利性界分企業社會責任和政府職能
“正當性的盈利目標追求……決定了在正當性的邊界范圍內,企業……優勢在于提供具有排他性、競爭性的“私人物品”參與市場競爭。[2]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必須以營利性為前提。營利性是企業與政府職能合理配置的依據。否則就有可能出現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給職能轉嫁到企業的頭上,模糊企業和政府職能之間的合理邊界。將使企業承擔大量本應由政府履行的社會公共物品供給義務,擠干企業利潤。“在競爭市場中,長期為了利潤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標而經營將導致企業萎縮,甚至非常有可能破產。”[3]
法律責任是企業必須履行的守法義務,與營利并行不悖。道德責任是企業營利前提下自愿地為他人或社會提供經濟上的幫助。要防止將本應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轉嫁到企業的頭上。
(二)營利水平決定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程度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甚至唯一形式就是增加成本。在一定期限內,企業利潤是確定的,支出越多,利潤越少。這就會削弱企業發展能力甚至威脅到企業生存能力,勢必造成一系列復雜問題如工人失業、債權人利益受損、商譽等無形資產流失。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社會責任受營利水平限制。但這僅僅針對道德責任而非法律責任而言的。
道德責任主要表現為捐贈。實際上,很多企業是不愿意進行捐贈的。目前,企業捐贈更多的是來自社會輿論、甚至地方政府的壓力而非自愿。筆者認為企業道德責任應以自愿為其限度。這既是企業自由原則的體現也是社會道德所需。
應當明確,企業營利水平和法律責任沒有關系。法律責任必須履行,只要企業本身存繼。有學者認為,“強調公司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不能不加以區別,將大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也一視同仁強加給所有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這必然會引起社會不公平現象。”[4]甚至認為“對于發展中國家或新興經濟國家來說,經濟發展是社會發展的首要目標,公司的社會責任更可能是一種奢侈品”。[5]筆者認為該類觀點只能適用于道德責任而非法律責任。道德責任遵循自愿原則,不存在“強加”的問題。法律責任不論企業規模、發展程度都必須履行。這是法治國家公民守法義務使然。當然,當法律根據企業規模不同規定不同的責任時,其應履行的責任當然會有所不同。但這是一視同仁的“必需品”,而不是什么“奢侈品”的問題。
二、科技水平決定企業社會責任的時空范圍
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是受制于人類的理性水平的,尤其是當時的科技水平。隨著科學技術發展,人類活動范圍的擴大,法律調整生活關系的范圍擴大,新興法律部門如自然環境法、太空法和原子能法的出現。任何法律是在彼時的人類認識能力基礎上制定的,受制于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也就是說任何一部法律在制定的當時被認為是“科學”的。按照該“科學”法律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隨著科技進步和認識能力提高,“科學”的法律現在看來存在嚴重的問題。產品質量法就存在這樣的問題。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在產品存在缺陷生產者免責的條件之一就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如果隨著科技發展證明該產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損害,該企業是否承擔責任?是否履行了社會責任?回答是肯定的。因為是按照現行有效法律行為的。或許正是因為此,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從一元的過錯責任原則發展到二元的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再如,環境保護法在這方面的問題可能更為嚴重。企業生產是與環境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的過程。這意味著生產企業總是向環境索取、排放污染物的過程。雖然環境保護法規定廢水、廢氣、粉塵等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及“誰污染誰治理”等原則,即使相關的標準和原則被認真貫徹實施,對環境損害仍是不可避免的。在此情形下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認為企業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沒有履行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因其是按照法律的指引行為的。有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認為,將企業這種負外部性內化從而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6]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企業負外部性只能部分而不是全部地被內化。對于無法用金錢替代的損害如不可回復的環境損害、無法治愈的傷殘及死亡,無論如何都是無法完全內化的。那種認為負外部性可以完全內化的論調是金錢萬能論的觀點。
人有改善、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和權利。企業正是人類找到了改善生活、提高幸福指數的強有力武器。而企業在實現人類目標時對人類、社會和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避免的。企業只要按照法律的指引從事行為,造成損害被認為是法律容許范圍內的。我們不能拋開法律對企業作法律和道德上的非難。這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決定企業社會責任的邊界。當然,對于造成的損害可通過相關制度由國家財政或企業自愿提供經濟上的幫助來彌補或減輕。
三、市場機制決定特殊情況下企業社會責任的邊界
如果說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裁員或破產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就不應該存在。因為裁員或破產必然會損害利益相關者尤其是職工和債權人的利益,違背了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從這個角度來看,裁員及破產等法律就不具有道德基礎。因此,無論在立法還是學理探討都不能將企業社會責任泛化,否則就會出現筆者所說的這種看似荒謬的情形。筆者認為,在這種特殊情形下,企業只要按照法律行事就履行了社會責任。這是特殊情況下企業社會責任邊界所在。
從整個社會來說,企業縮減規模、減員和破產是市場機制的必然選擇;是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必經過程;是企業發展壯大和東山再起的陣痛過程;是事物發展否定之否定的必然結果;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必經過程。因此,裁員、破產等法律不僅是對市場機制的積極回應,同時具有堅實的道德基礎。
四、“利益相關者理論”的不確定性使企業社會責任限于守法義務
“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和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7]“利益相關者理論”看起來如此之美,可以說兼顧到社會的各個方面甚至是所有方面,像是濟世安邦萬靈藥。給人一種若所有企業認真地履行了其社會責任,就不會出現食品或藥品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社會就會出現安定和諧的繁榮景象的美好圖景。學者們喜歡徜徉于理論上的完美和個人的喜好,全不顧現實直白和嚴苛。筆者認為,“利益相關者理論”本身不確定性使其在法律生活根本無法完全實現。實際上,利益相關者理論使企業社會責任向守法義務回歸。
(一)利益相關者之間是零和博弈
一個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其利潤量是一定的,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就是財產支出。履行社會責任實際上是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分配”利潤,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企業利潤又是經由交易獲得,利潤多少最終都由消費者承擔。在此情形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了嗎?同時,企業是營利實體而非慈善機構,當其沒有利潤時不可能自掏腰包來履行所謂的社會責任。這就決定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最終回歸到守法義務的經濟上的原因。
(二)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判斷主體和標準難以確定
由股東、債權人、消費者、雇員(職工)、中小競爭者等構成的利益相關者是如此之多,由誰來判斷企業是否承擔了社會責任?誰有權決定判斷主體?對這些疑問我們無法給出一個相對確定的答案。各類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是不同的,若企業對雇員履行了社會責任,而對消費者沒有履行社會責任,那么該企業到底有沒有履行社會責任?是采一票否決抑或經濟抵消方式呢?這就牽涉到判斷標準無法確定的問題。實際上,判斷主體無論是誰都存在這樣的問題。有學者認為,“農夫山泉”商家在中央電視臺打出“喝一瓶水捐一分錢”的廣告,既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也體現了對社會責任的承擔。[8]筆者認為該判斷太過武斷,有“一白遮百丑”之嫌。因此,只有相關的法律才是最為恰當的判斷依據。因此,判斷主體和標準難以確定是企業社會責任回歸守法義務的原因之一。
當今企業可通過自行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方式表明其承擔社會責任。這種自我評價方式很難甚至無法證實其真實性。從雙匯瘦肉精事件前后看該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就可知自行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意義何在。[9]
(三)效率違約或違法使社會合約成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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