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永周 ]——(2012-2-23) / 已閱8179次
有學者從社會合約的視角論述社會責任的可實踐性!肮境袚鐣熑闻c得到社會認可、維護公司與社會之間的社會合約的穩定性存在必然聯系。若要闡釋公司社會責任,就需要洞悉社會合作的存在,即資方、勞方、消費者、公眾之間存在社會合作關系,在利益上彼此相關,構成利益相關者關系……利益相關者任何一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都可能導致公司經濟目標難以實現!盵10]筆者認為,該種觀點值得商榷。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認為,世界是普遍聯系的,任何事物是在和它事物的聯系中存在和發展的,企業也不例外。追逐利潤是企業的天性。在營利的驅使下,當利潤大于違約或違法成本時,企業就有可能選擇違約或違法,破壞相關社會合約,使社會合約成假性。當然,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是不會違背所有社會合約的,它會有選擇的去違背,前提是認為能獲得利潤。這說明了社會合約在解釋和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作用是有限的。這再一次證明了守法義務是公司社會責任的主要形態。
(四)無法確定社會責任相對應的企業權利
根據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既然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其相對的企業享有哪些權利?除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權利外,找不到與社會責任相對應的企業權利。這也是企業社會責任回歸到守法義務的原因之一。
既然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形態是守法義務,那么在法律上規定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何在?很多學者認為,將企業社會責任寫進《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形式意義大于實際意義,是一種宣示性、倡導性規范。筆者認為,除此之外,其意義主要表現在:1.使法律體系完善,符合大陸法系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模式。企業社會責任統領其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處于該義務體系金字塔的頂端。2.彌補法律規范的局限性。眾所周知,法律規范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當企業規避法律義務或法律不完善時,對企業不法或不當行為給予一種道德上的否定性評價,以期能起到預防和輿論譴責的效果。3.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負外部性中有些是無法內化的。守法義務僅是最低限度的義務。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倡導企業在履行最低義務的同時,自我加壓,提高標準,強化自己責任,降低負外部性。
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但是應該清楚地意識到企業社會責任受制于企業營利本性及其水平,企業營利性決定了其和政府職能的界限,營利水平決定了其承擔道德責任的程度;受制于人類理性發展程度尤其是科技水平,科技水平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時空范圍;受制于市場機制尤其是競爭機制,競爭機制決定了在特殊情形下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受制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含糊不清。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零和博弈,與此相應的是對企業是否承擔社會責任無法確定判斷主體及標準,在營利沖動下效率違約或違法使社會合約成假性。因此,要正確地劃清企業和政府職能的合理邊界;將社會責任限制在特定的時空范圍內;明確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合理范圍且法律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最主要內容。否則,就可能泛化企業社會責任,危及企業利益甚至存在,阻礙社會經濟發展。
作者簡介:高永周(1975-),男,漢族,安徽六安人,安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講師。
吳修合(1969-),男,漢族,山東梁山人,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注釋:
[1]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性質具有法律和道德雙重屬性。參見樓建波、甘培忠主編:《公司社會責任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版,第39頁。
[2]甘培忠、吳元元:《轉型中國語境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內涵分層》,載樓建波、甘培忠主編:《公司社會責任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74頁。
[3][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下)》,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546頁。
[4]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頁。
[5]伏軍:《公司社會責任的正當性基礎及其實現路徑選擇》,載樓建波、甘培忠主編:《公司社會責任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82頁。
[6]參見甘培忠、吳元元:《轉型中國語境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內涵分層》,載樓建波、甘培忠主編:《公司社會責任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75-276頁。
[7]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頁。
[8]周友蘇、張虹:《反思與超越:公司社會責任詮釋》,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1期,第57-63頁。
[9]參見李冰:《雙匯社會責任報告照抄去年只字不提瘦肉精事件》,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4/29/c_121362889.htm,訪問日期:2011年8月10日。
[10]周友蘇、張虹:《反思與超越:公司社會責任詮釋》,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1期,第57-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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