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12-3-21) / 已閱13345次
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教授
關鍵詞: “速度與激情”事件 隱私權 肖像權 公權力機關
內容提要: 四川綿陽“速度與激情”事件多方位反映出民法的問題。公民的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應當得到法律保護;公權力機關在對公共場所進行合法監控時必須保護好被監督公眾的隱私權等人格權;公權力機構對依法獲得的公民信息因過錯而公開的侵權責任。這些反映出的民法問題都應該進行深入思考研究。
四川綿陽“摸奶哥”事件,也被叫做“速度與激情”事件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了,網上的熱議已經趨于平淡,但是,由于這個事件多方位反映出民法的問題,因此不可小覷,應當從民法的角度深入研究這個問題,將涉及的民法問題說清楚,警誡政府部門,加強立法以保護人民群眾的隱私權。遂撰此文。
一、事件經過及各界提出的基本觀點
2011年8月22日,一張“左手駕車、右手襲胸”的監控照片在網絡上熱傳,有關隱私、道德等相關話題也在網絡上引發了激烈的討論。“速度與激情”、“超速與調情”、“香艷與驚魂”的曖昧圖片的確讓人大開眼界,但也叫人不能不捏著一把汗,交通安全豈能如此兒戲,一不留神就可能對自己和他人造成致命的傷害!因而,交警根據監控錄像抓拍的證據依法給予嚴厲處罰,是理所當然的事[1]。“摸奶門”照片使QQ群上群情激昂,讓人感受到了幾年前陳冠希“艷照門”事件時的集體狂歡狀態。厚道點的,還給人物和車牌加點馬賽克,不厚道的,直接就上大圖“裸奔”。網友“人肉”出車中的主人公身份,一個是某著名家電品牌駐南充分公司經理,而女的則是一位大學生[2]。四川新聞網報道,經警方查證,照片上的車的確為民用私人車牌,2009年上的牌照,民警還稱,監控拍照分為臨時抓拍和固定路段監控拍攝兩種,監控系統的維護是由公司負責,警方只能調用監控數據。“因此也不能確定一定是警方泄露的。”三臺縣交警大隊違法處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在接受“成都全搜索”采訪時則稱,自己不清楚照片是誰流傳出來的,除了三臺縣的交通管理部門,四川省其他交管部門也能從違法記錄系統中提取這張照片。該工作人員說:“我們這里只有內網,即便是公安部門要提取違法的資料,也要通過上級部門審批。”[3]事件發生之后,除了集體狂歡之外,也有冷靜的思考,很多人提出發人深省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是:(1)交通安全豈能如此兒戲,駕駛員一不留神就可能對自己和他人造成致命的傷害,因此,“艷照”外泄并不違法,因為取得照片的行為是合法的[1]。(2)從公開監控“艷照”,到人肉搜索當事人的詳細信息,再到媒體追蹤采訪刨根問底,如此狂熱地圍觀“抓奶哥”,不啻是法治暴力、道德暴力和輿論暴力的集中凸顯[1]。因此,隱私權必須得到保護。(3)無處不在的電子眼天眼和監控設備已與我們的生活越來越近。這些眼睛在盯住壞人壞事和違章違規行為的同時,也盯住了我們所有人的隱私。事件最應該查清楚的應該是,圖片是怎么流出來的?為什么會流出來?流出來之后,產生的后果應該由誰負責?交警部門或警方是否應該為此事負責并檢查漏洞[2]?(4)公開“摸奶門”照片,使“摸奶哥”和“波波女”顏面盡失。就算雙方屬于非正常關系,這么隱秘的事情讓全國人民看到,以后他們怎么做人?勢必一輩子有沉重的思想包袱。如果“摸奶哥”和“波波女”想不通報復世人,我們的顏面又何以完好保全[4]?(5)網友質疑,即使交警部門是將此照片作為“超速”的證據,未經處理上傳至網絡,也必須承擔“應當預見”的責任,“交警在公布這張超速照片的同時,就應該預見到這張照片會侵犯當事人隱私,影響到當事人的聲譽。”[5]
這些意見多數是正確的,有的則值得斟酌。依我所見,該事件引發以下民法問題應當深度思考和研究。
二、公民的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應當得到法律保護
(一)激情的雙方即使屬于非正常關系也屬于私人活動
在速度與激情事件中,“摸奶”屬于激情,超速則涉及公共安全問題。激情既然涉及公共安全問題,屬于公共利益范疇,那么,似乎因此而應當對個人隱私等予以必要限制,糾正違章就難免損害違章人的隱私、肖像了。對此不禁要問,難道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就一定要犧牲民事主體的隱私等人格利益和人格權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速度與激情中的“激情”,當屬于自然人的隱私活動。舉凡成年男人、女人,大概都有進行過這類激情行為,只不過一般都會在隱秘之處進行,當屬于隱私活動。汽車則屬于私人空間,也屬于隱私保護范圍,只不過它涉及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等問題,因而有所限縮,但仍然屬于隱私領域。例如,選擇偏僻處進行“車震”者,屬于隱私活動,未涉及公共利益,則他人不得干預或者不便干預。
隱私權保護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激情”行為屬于私人活動,汽車內部屬于私人空間,都屬于隱私權保護范圍。當事人在自己的汽車內實施激情行為,本來屬于在私人空間進行私人活動,都是屬于隱私,但由于涉及超速問題而被交通監控設備所拍攝,并因公權力機構的過失而將其公之于眾,構成侵害隱私權和肖像權的侵權行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網議提出兩個問題:第一,如果激情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并非夫妻亦非戀愛對象,而是不正當關系,暴露此情是否屬于監督范圍?夫妻之間以及戀愛對象之間進行類似激情行為,即使場合不妥,也屬合法,無人會予以干預。如果是婚外激情行為,也應當屬于私人活動之列,除了相關人有權追究之外,其他人也不得非法干預;將其獲得的這種照片或者視頻公之于眾,當然也構成侵權。第二,如果“激情”者是官員,則官員屬于公眾人物,將該照片公之于眾,是否屬于監督范圍?如果是一般人發現“激情事件”而在網上公布予以監督,可以對抗侵權責任的主張;但這種照片肯定來源于交警官方,公權力機構采取這樣的方法進行監督,顯然不妥。
(二)事件不僅關乎男主角的隱私更涉及女主角的隱私
速度與激情事件不僅關乎男主角(“摸奶哥”),還關乎另外的一個主體,就是被“激情”的女主角(即“波波女”)。被激情者具有人格,是民事權利主體,享有隱私權和肖像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超速行為的行為人是男主角,認為他的行為關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一定道理,但被激情的女主角卻不是超速的行為人,沒有理由將其隱私和肖像公之于眾。
這里涉及一個重要的人格權法的問題,就是相關隱私。當兩個以上的人共有一個隱私利益的時候,就構成相關隱私。相關隱私的數個主體都對該隱私利益享有支配權,但都必須保護相關隱私的其他主體的隱私權。這里講的是相關隱私的主體就相關隱私行使隱私權時的法律規則。本案涉及的不是這個規則,而是涉及隱私權的義務主體也就是相關隱私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作為隱私權的義務主體,對于相關隱私的各個權利主體都是他們所享有的隱私權的義務主體,都不得侵害相關隱私的權利主體的隱私權。當處置的問題涉及其中一個權利主體隱私利益,需要公開披露并且具有合法理由時,也不得因此而侵害該相關隱私的其他民事主體的隱私權。如果具有合法理由需要公布其中一人的隱私或者肖像等,公布中沒有保護好其他相關隱私主體的隱私等人格利益的,構成侵害相關隱私其他權利主體的隱私權或者肖像權等人格權,也構成侵權責任。概括起來,這個規則是:能夠對抗相關隱私中的一個權利主體的抗辯事由,卻不能對抗相關隱私其他權利主體的權利請求。例如,如果激情者的男主角構成嚴重違法犯罪,應當公布其違法犯罪的具體事實,因而公布速度與激情的照片時必須處理好對相關隱私的權利主體即女主角的權利保護,處理不當,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這樣的規則類似于《物權法》的共有規則。對此,我寫過兩篇文章,即《民法如何保護相關隱私》[6]和《論人格利益準共有》[7]可以參考,本文不再贅述。
(三)現行法僅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侵權責任法》中對隱私權作一般規定遠遠不夠
速度與激情事件涉及數個人格權的保護問題。僅以隱私權為例:隱私權是自然人人格權中最為重要的權利,涉及每一個自然人的體面和信心。將一個人的隱私公之于眾,或者令其沒有隱私可言,那么這個人而言就會人格遭受貶損、人格尊嚴喪失殆盡,幾乎難以生存。保護人的尊嚴,必須保護隱私權等人格權。
但是,中國社會的傳統中不存在尊重隱私,保護隱私權的習慣。當然,隱私權概念也是最近100多年出現的權利。在西法東漸的20世紀初,《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國民律草案》在侵權責任一般條款中,都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侵他人之權利而不法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沒有規定具體的隱私權[8]。1930年的《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也采此辦法規定侵權責任一般條款[9]。作為殖民地法律的《“偽滿洲國”民法典》,第732條規定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只說“因故意或過失違法加損害與他人之人,任賠償及損害之責”[9]。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直至2009年修訂才規定了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并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明文規定了隱私權的保護。
1949年之后,中國大陸沒有制定民法典。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最后通過時將草案中的隱私權內容予以刪除。198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隱私利益進行保護。直至2005年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中國婦女享有隱私權。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第2條明文規定該法保護隱私權。在目前我國法律中,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只有這兩條規定。
隱私權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人格權,內容十分復雜,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的范圍極為廣大,具有依法保護的極端重要性。現行立法只有這兩條簡單規定,顯然對于保護隱私權是非常不夠的。
至于其他人格權的保護,法律規定尚好,但都有需要完善之處,不再贅述。
(四)亟待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格權法》
正因為如此,我國亟待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格權法》。2002年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的第四編規定“人格權法編”,其中第七章規定了隱私權,共有5個條文,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權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法人的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以開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訊秘密;收集、儲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隱私資料,應當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些規定是隱私權的基本內容和基本保護方面,還比較粗陋,但隱私權的基本問題算是規定了。因此,是一個值得贊同的做法,但還應當繼續增加內容。有關其他的人格權的內容也同樣如此。無須猶疑,《人格權法》也就是民法典的人格權編的創設,不僅是時代的要求,也是我國現實發展的需要,是社會進步的重要體現,它應成為我國未來民法典中最具特色的一部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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