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聶立澤 ]——(2012-3-21) / 已閱13694次
[19]卞建林主編:《證據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頁。
[20]即我國刑事證明標準應當是輕罪較低,重罪較高,死罪最高的層次性構建,當然,我們并不排斥對于一些事實簡單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輕罪案件,適用客觀真實的最高的證明標準。
[21]參見陳光中:《構建層次性的刑事證明標準》,載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頁。
[22]近年來有學者研究指出,“排除合理懷疑”在英美法系中作為證明標準是根源于西方哲學對于“蓋然性”的一種理解和追問,體現出了一種經驗理性和司法誠信或者法律信仰,我們贊同該學者并且認為作為人類的共同文明和法治信念,其在我國應當也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參見張斌:《英美刑事證明標準的理性基礎》,載《清華法學》2010年第3期。
[23]參見龍宗智:《相對合理主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頁。
[24]聶立澤:《我國死刑立法控制構想》,載趙秉志主編:《刑事法治發展研究報告》(2004年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0頁。
[25]死刑案件即死罪案件,非死刑案件即包括輕罪和重罪案件,而且非死刑案件內部重罪和輕罪案件的證明標準既都統一于“排除合理懷疑”,又是有相對高低的,重罪嚴于輕罪。
[26]陳一云主編:《證據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15頁。
[27]陳光中等:《刑事證據制度與認識論》,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
[28]樊崇義:《客觀真實管見》,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1期。
[29]前注[21],陳光中文。
[30]陳樸生:《刑事訴訟實務》(增訂本),臺灣陳樸生自刊發行1981年版,第8頁。
[31]事實上,就全國而言,我們也欣喜的看到,基于對于死刑案件等刑事證明標準的日益重視和完善,五部委和最高院在2010年7月和10月也分別頒布施行和試行了《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證據標準更加細致嚴格,這也正是在案件證明和庭審量刑等方面體現和強調了對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主觀和客觀相統一在司法層面的適用引導,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規范中的實踐深化和發展。
[32]數據來源: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網,http://www. fszjfy. gov. en/program/article. jsp? ID=11303。
[33]以上相關數據統計來自張和林、余健明、嚴然:《廣東省檢察機關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實踐探索與完善建議》,2010年3月31日發布于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陽光檢務網,http://www. gd. jcy. gov. cn/znbm/jcdy/ztdy/201003/t20100331_338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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