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4-3) / 已閱13177次
【案情】 原告購買了符合客運條件的車輛,掛靠在客運公司,期間有八臺車在兩年時間里分別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交通局的主持下,根據事故責任劃分,先行向受害人賠償后,持結算手續到保險公司理算,原告賠償款共計七十四萬元,經保險理算,依照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合同,保險公司應承擔五十八萬元,由于在保險公司開賬的是被告,由此,保險公司將理賠款分十二次打入客運公司的賬戶,原告持轉賬付訖憑證,向被告要求結算,遭被告拒絕,引起訴訟。
【爭點】 客運公司辯稱,保險費系被告代原告墊付,因此,要求相互沖減。
通過法庭審理,確認雙方當事人如下無爭議的事實:
A、涉案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出資人及所有人系原告;
B、原告先期負擔了被保險車輛事故賠償款七十余萬元;
C、被告自認涉案理賠款的受益人系原告;
D、投保機動車三險的慣例是,原告根據被告工作人員的通知,將購買保險的款項提前交給被告工作人員,由被告工作人員代辦保險手續后,再將保險費繳納票據及保單復印件轉交原告保存,被告保留原件;
E、此前有三單保險理賠款已向原告結清;
【觀點】
1、被告有義務退還保險公司打入其交行賬戶的保險理賠款: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通過該條規定查知,機動車責任保險費的權利人系機動車事故的受害人,原告的機動車出險后,為妥處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地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及時與事故受害方達成書面協議,原告根據事故認定書,向受害方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通過交通部門轉付賠償款之后,原告成為理賠款權利人,依據保險法規定,原告持事故確認書、受傷人員醫療費等憑據,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賠償事宜,保險公司完成理算后,將相應的理賠款打入被告賬戶,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此項理賠款,被告收取其中兩份賠款轉賬憑據后,未向原告支付賠償款,原告代為主張理賠款,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將涉案保險理賠款付給原告。
2、被告確已收到理賠款五十八萬元:
被告只認可收到二十萬元保險理賠款,辯稱未收到另三十八萬;從原告提供的保險公司轉賬憑證原始件查知,保險公司確已將理賠款打入被告的交行賬戶,被告否認的,應當提供交通銀行轉賬流水記錄,以供核查到賬情況,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被告確已收到理賠款五十八萬元。根據掛靠協議的約定,如果此款未到賬的話,被告也負有向保險公司主張的義務。
通過先前三單理賠款轉付情況推定,被告此前向原告轉付的理賠款,也是保險公司將理賠款打入同一銀行賬戶,被告收到先前款項,拒絕認可收付涉案理賠款的抗辯不能成立。
3、投保機動車三項保險的款項,確系原告負擔,被告辯稱“墊付”說法缺乏根據:
被告辯稱保險費由其墊付,僅憑保管的保險費收據原件,但不能提供佐證,不能證明其墊付保費。
一是、有協議約定“先款后辦”,即先由原告將投保保險費交被告,被告根據情況辦理投保,辦結后通知原告取回保單復印件。被告不能證明雙方有過“先行墊付”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的書面掛靠協議約定,原告承擔各項稅費,在相應的稅費繳納期限前,由原告向被告交付各款項;
二是、原告持有保單復印件,足以證明投保慣例,被告工作人員的視頻資料明確認定,被告保管原件(根據《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將復印件交給原告,表明原告已經交過保險費;
三是、原告提交的經辦人證言、保管的各項憑證復印件、保險資料檔案袋,如果被告不提供復印件,原告不可能得到復印件,被告提供的工作人員的銀行出賬單記錄的10月24日出款額與原告述稱的10月18日交付的款額176179元在十萬分之一的機率里完全吻合,足可認定原告向被告交費的事實;
四是、原告起訴后,被告將代管的票據數額累計后辯稱“墊款”,這一點可通過被告“漏算”原告持有一枚原件標注額得到反證,如果是被告墊資投保,通常作法應當是成批墊款,絕對不可能出現漏掉一單保費的現象,也不可能出現原告只交一單,其余由被告墊資的現象;
五是、被告公司的什么人辦理的墊資?通過什么方式墊付?誰辦的稅款?又是誰投的保險?誰敢站出來說說清楚具體經過?這件事非同小可,如此大額的資金,不可能由被告的兩名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說說就能成立。
六是、被告自始致終未向原告主張過“返還”墊資之事,作為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公司而言,絕不可能發生長期替掛靠車主墊付巨額資金不提追討之理,分明是被告在訴后為逃避返款義務的臆想。
4、被告主張“沖抵”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利用掛靠便利,將多年保管的票據自行累計數額后,以“墊款”為由提出沖抵原告的理賠款,原告不能認可,法律也不能支持。退而言之,如果真有被告“墊資”一說,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必須通過另案起訴解決,不得在原告主張不當得利益返還案件中提請沖抵請求;被告的主張顯屬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在無法提供其與原告之間形成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將爭議頗大且模糊推測當成借款合同關系對待,如果按被告的推理,涉案機動車的檔案資料在被告處保管,同樣不能認定被告為涉案車輛的出資人一樣道理,被告只保管了車籍檔案,涉案車輛的實際出資人卻是原告。
綜上,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法院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做到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慎重審查被告的理由,支持原告的主張。
附:法規集成
《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有關指標計算及說明》《廣東省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質量信譽考核報告》《關于貫徹實施〈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的通知》(廳公路字〔2002〕246號)、《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交公路發〔2002〕590號)、《關于加強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248號)《車輛管理檔案》《廣東省交通廳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實施細則》
利用掛靠之便保管車籍檔案資料及原始憑證的規定:《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交管[2004]115號)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證明、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一)《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三)機動車的來歷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副聯原件;(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六)屬于國產機動車的,收存合格證原件;(七)屬于進口機動車的,收存進口憑證原件;(八)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的原件或者復印件。)
關于認真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解放軍總政治部
2001年1月8日
依法審理涉軍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也是審判工作為國防事業和軍隊建設服務的重要體現;妥善解決官兵的涉法問題是部隊各級黨委的任務,也是加強部隊思想政治建設、提高戰斗力的客觀需要。各級人民法院和部隊各級黨委應當充分認識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的重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等法律規定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
一、充分認識依法妥善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重大意義。當前我國正處于深刻的社會變革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和法律糾紛增多,軍人軍屬涉法問題逐年增加。依法妥善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人民解放軍是執行革命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擔負著保衛國家安全、抵御外來侵略、維護國家統一的神圣使命。妥善處理部隊涉法問題和涉軍案件,直接關系到國防鞏固和軍政軍民團結,關系到軍隊建設的長遠發展,關系到黨賦予人民解放軍歷史使命的完成。各級人民法院和部隊各級黨委,要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法制觀念,把依法妥善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的工作,作為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關于“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關于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軍隊思想政治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的實際行動,為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妥善地審理涉軍案件。近年來,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以改革創新的精神積極探索,在不增加編制、人員和不打亂內部業務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審理涉軍案件的工作機制,有效地提高了涉軍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要學習借鑒成功的經驗,由院領導牽頭,有關業務庭負責人具體負責,加強對審理涉軍案件的指導和協調。有關審判庭可以從實際出發,組成涉軍案件合議庭,并逐步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人民法院辦理涉軍案件,要堅持審判質量與審判效率相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平等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司法公正。要充分考慮涉軍案件的特點,在法定時限內,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審結、及時執行,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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