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倪俊艷 ]——(2012-4-9) / 已閱9334次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機動車輛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而未投保,存在過錯,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車輛雖然沒有保險,但并非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愿將車輛出借給他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觀上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另外,根據《條例》,投保人在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本身就可以退保。說明法律并不要求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丟失的車輛保險負責。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從理論上講,侵權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過錯、損害后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首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睓C動車未投交強險是違法的,但車輛被盜后(公安機關證實),其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也隨之而免除,也就是說法律并不要求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丟失車輛的保險負責。退一步講,已經投保的機動車丟失,投保人有權與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如果第一種觀點成立,則得出解除保險合同還要對事故負責的結論,顯然荒謬。其次,車輛并非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借或出租給肇事者,而是肇事者竊得或搶得,對于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言,這屬于“事件”,而非“行為”,他們并不希望肇事者開車上路,因此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肇事結果斷絕了因果聯系。綜上,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為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屬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分別發生在不同的時間段,且無關聯,而且車輛被盜后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交強險保費的行為不再是違法,故車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退一步想,第一種觀點成立的話,如果被盜車輛如果一直沒有被找到,是不是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都要對丟失的車輛續繳保險費?因為丟失車輛在未來任何一個時間發生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擔責任,這顯然也是荒謬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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