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硯麗 ]——(2012-4-10) / 已閱12775次
(五)《解釋》對與雇主責任規則相同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侵權責任并沒有規定侵權連帶責任的適用,而僅僅適用替代責任的責任形態。《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兩相比較,《解釋》在規定相同的侵權行為類型時,卻采用不同的責任形態,失之嚴謹。
結語 筆者以為,我國侵權行為法應設置專門條款規定雇主責任。在歸責原則問題上應堅持《解釋》第九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制。此外,為更好地反映雇主責任的本質,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應明確雇主對雇員的致害行為單獨承擔替代責任。下面是筆者提出的雇主責任的建議條文:“雇主對雇員從事雇傭活動時因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雇員追償。”
【1】本文論述的雇主責任是指雇主在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屬狹義的雇主責任范疇。
【2】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修訂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頁。
【3】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2000年版,第187頁。
【4】 在英美法上,獨立合同工一般是指“受雇從事某一特定的工作或任務,但可自由實施所分派的工作和自由選擇完成工作的方法的人。”(見Black’s law Dictionary P.554)盡管雇員與獨立合同工都受雇于雇主,但雇主只為雇員承擔替代責任,一般不會為獨立合同工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5】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頁。
【6】 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53頁。
【7】 同【2,第19頁。
【8】 (美)文森特•R•約翰遜著 趙秀文譯:《美國侵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頁。
【9】 Michael A Jones Textbook on Torts,Sixth Edition,London,Blackstone Press Limitded,1988,p174.
【10】 見《德國民法典》第278條。
【11】 于敏:《日本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頁。
【12】 同5,第32頁。
【13】 參見劉士國:《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
【14】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頁。
【15】 陳現杰:《司法為民:刻求現代法治思想的精髓——法官與學者的一次重要對話》,載《法制日報》2003年10月16日第9版。
【16】 邵建東:《論雇主責任》,《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7年第1期。
【17】 丁以升:《侵權行為法的經濟學分析》,《法律科學》2004年第1期。
【18】 替代責任,是指責任人因與他人間的特定基礎關系而對該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責任形式。由于這種責任不是基于責任人自己的行為產生的責任,而是責任人對他人的行為承擔的責任,故形象地稱之為“替代責任”。英美侵權行為法中將之稱為“替代責任”又稱為轉承責任。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使用的都是“雇主責任”或“雇用人責任”,我國民法傳統上深受大陸法影響,民法制度和術語大都來源于大陸法,因此將雇主侵權行為的責任也稱為雇主責任。
【19】 楊立新:《類型侵權行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頁。
【20】 同【5】,第63頁。
(作者單位:天津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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