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杰科(譯 ]——(2003-9-25) / 已閱27847次
美國刑事法的演進
詹姆士.B.雅各布(著)
樓杰科(譯)
美國刑事程序的基礎是美國憲法,包括組成權利法案的前十條修正案。憲法保障生活在美國的所有人享有基本權利,自主和自由。就與美國刑事法有關的而言,它們當中首要的是被告人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被告人不被迫證明他們無罪。政府證明他們有罪必須超過合理懷疑。這些構成聯邦——州體制的權利由憲法規定。特別重要的是第五、第六以及第八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保護被告人不陷于雙重危險之中(在同一機構中以同樣的罪受審超過一次),并且反對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自證其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也保護被告人的“正當程序”權,這一在權利法案中具有重大意義的用語,特別是在20世紀,被法院解釋為賦予被告人廣泛的保障和權利。
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由犯罪地的公正的陪審團迅速而公開的審判”。它也使被告人享有抗辯和獲得“律師援助”的權利。實際上,后者也已經擴展至在刑事審判中保障所有的被告人享有充足的辯護。
第八修正案排除了對被告人的“超額保釋金”以及禁止“殘酷和異常的懲罰”。后者被法院解釋為限制了實施懲罰的種類。在1972年,基于憲法的規定38個州的死刑條款歸于無效。有些州為通過合憲性審查而重新修訂。目前,38個州設有死刑條款。但是在美國的制度中處于最高位置的是聯邦憲法,而不是美國刑事法本身。國會和各州通過的法律不得違反憲法。
各州和聯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事實體法”(明確規定犯罪和辯護理由)以及“刑事程序”(明確規定逮捕、起訴、審判、控訴和釋放等刑事程序的各個階段)。各州立法機關頒布的州刑事法,由州和郡縣的檢察官執行,地方和州法院裁判,以及在州和地方監獄內行刑。國會通過的聯邦刑事法,由聯邦法律實施機構,檢察官,法院,監獄以及緩刑和假釋組織執行,起訴,裁判以及行刑。
聯邦體制
有20多個專門性的聯邦法律實施機構,多數隸屬于司法部以及財政部。最著名的聯邦法律實施機構有聯邦調查局和毒品執行管理局(屬于司法部)以及酒精、煙草和武器管理局,保密總署和海關總署(屬于財政部)。這些機構的總部設置在華盛頓特區,在全美國都有分機構,并且在海外有分設機構。
聯邦檢察官,被稱為“美國的代理人”,由總統為美國的94司法區委派。他們只在聯邦法院中起訴聯邦犯罪。作為總統的受任人,聯邦檢察官享有廣泛地自主權,但是他們向作為司法部長并且是總統內閣成員的聯邦總檢察長負責。
在華盛頓特區司法部的刑事署對聯邦檢察官提供援助、專門技術和一些指導以及進行監督。司法部的總部還包括專門性政法單位以及有組織犯罪、戰爭罪行,反托拉斯和國際毒品交易等全國性機構,通常與聯邦檢察官合作。
那些被判監禁的聯邦罪犯關押于受隸屬司法部的聯邦監獄局管轄的刑罰機構。這些監獄分布于全美國;在聯邦法院中定罪的被告人可以關押于任一聯邦監獄。但是關押于聯邦監獄的犯人應少于全美國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
許多刑事司法活動在州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進行。州級法律的實施主要分散于郡,市以及鎮。州級警察局在主要的州級公路和鄉村地區行使權力。他們通常具有其他的有限職責,包括保護犯罪記錄。州總檢察長,不像聯邦總檢察長,通常很少或者沒有政法權力,雖然他們負有刑事抗訴的責任(檢察官抗訴和被告人申請抗訴)。起訴是項郡級職能。多數被稱為地區代理人的檢察官由選舉產生。
各郡設有看守所關押等待審判的被告人和被判輕罪的罪犯(判處少于一年監禁刑的罪犯)。緩刑部門通常也由郡組織。有20000多個獨立的警察部門隸屬于地方政府。多數設在小城鎮而且不足20名警員。相反,大城市的警察局則很大。例如,紐約市警察局,是全國最大的,大約有38000名警員。在州法院上被判重罪且判處監禁刑的被告人關押于州監獄,通常稱為“矯正所”。
州刑事實體法
雖然根源于英國普通法,但美國刑事實體法是成文法。在美國沒有普通法上的犯罪。換句話說,刑法由各州立法機關(為各州)和國會(為聯邦)制定。多數州,而不是聯邦政府,有一部廣泛內容的刑事實體法典,由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具體犯罪行為規則,以及免責事由和正當理由規則組成。
三分之二的州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地采用了模范刑法典,它是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機構,美國法學會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起草的。模范刑法典在美國刑事實體法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在美國刑事法中最根深蒂固的原則之一是沒有可責性或者沒有可罰性就沒有刑事責任。根據模范刑法典,有責性有時是指犯罪心理或者“精神狀況”,它通過故意,明知,鹵莽或者疏忽的反映而得以成立,這些都由模范刑法典詳細地規定。除輕罪和某些矯正罪外,模范刑法典要求犯罪的每個要素(行為,伴隨情形,結果)都有具體的可責性。
刑法典規定的禁令構成了罪刑規則——侵犯人身罪(如,謀殺和強奸);侵犯財產罪(如,偷竊和縱火);破壞公共秩序罪(如,擾亂行為和暴亂);破壞家庭罪(如,重婚和亂倫);以及妨害公共管理罪(如,行賄和偽證)。
聯邦刑事實體法
哪些犯罪由聯邦管轄以及哪些犯罪由州管轄?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答案。事實上,犯罪行為不能分置于這兩個籃子。在單一行為或者過程行為既違反聯邦刑法又違反州刑法時,可能由兩個政府起訴,因為依據“雙重主權”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一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兩次受審),不適用于依各自主權的分別起訴。
理論上,國會的權力限定于憲法第一部分清楚列舉的權力。像偽造美國貨幣,非法進入美國,叛國,以及違反憲法和聯邦法定權利的犯罪顯然屬聯邦政府的核心權限管轄。但是,利用依據商業條款和其他彈性規定而擴張的權力,國會已經通過了處理毒品交易,武器,綁架,敲詐勒索,汽車盜竊,欺詐等等犯罪的聯邦刑法。
.最高法院很少能發現國會在無權的情況下通過聯邦刑法。部分原因是,聯邦刑法的范圍在整個20世紀被無情地擴大。今天,聯邦刑法可以應用于起訴許多傳統上被認為應由州起訴的犯罪。但是,在實踐中,聯邦刑法可觸及的最大限制是資源。聯邦調查局和其他法律實施機構,以及聯邦檢察官,只能調查和起訴他們轄區內所有潛在犯罪的一小部分。
刑事程序
各州和聯邦政府都有各自的刑事程序規則。聯邦刑事程序規則由司法咨詢委員會起草并且由最高法院頒布,受制于國會的修改。州刑事程序規則通常由州立法機關制定。
在第八憲法修正案中的23項權利中,有12項涉及刑事程序。在二戰前,這些權利只被認為保護個人并且針對聯邦政府。從二戰以來,實際上這些權利已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合為一體并且也適用于州法律的實施。聯邦憲法設置了公民反對警察,檢察官,法院以及監獄官的權利的最低標準,但不是最高標準。各州亦準予刑事被告人更多的權利。例如,像紐約這樣的州,實質上比聯邦最高法院更多的保護刑事嫌疑犯和刑事被告人的權利。
在美國的法律用語中,刑事程序涉及有關警察調查的憲法、法定、行政的限制——對人身,地方和事物的搜查,查封和審問——也涉及刑事過程的正式步驟。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保護公民,不僅僅是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避免警察行為的越權。
辯護權
在嫌疑犯成為被告人時辯護權開始,即是在審判程序開始時。如果被告人無力請律師,法官在第一次庭審時為其指派辯護律師。聯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決——Gideon v. Wainwright 案(1963)——認為政府必須為無力請律師的重罪被告人指派辯護律師。
保釋金與審前羈押
如果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么法官必須作出審前釋放的決定,如果這樣,那么應該交納保釋金或滿足其他條件。過去,法院認為除非被告人具有明顯的暴力危險否則就應該釋放被告人。特別是,盡管假定保釋金與審判時出庭之間有聯系,法官還是對因嚴重犯罪而被捕的人設置了高額保釋金,因為他們與公共安全有關,如,如果釋放那么被告人將實施更多的犯罪。在法院發現被告人有對社會造成更嚴重的犯罪傾向以及綜合釋放條件后不能合理保證社會安全的明確情況下聯邦法律允許不得保釋并進行審前羈押。
正式指控與大陪審團
聯邦檢察官有權決定是否對被捕者提起指控,指控何罪以及指控刑期。但是,多數檢察官在程序的早期就決定對被捕者免于起訴因為:
被捕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雖然是犯罪,但是太無關緊要而不用起訴;
雖然是犯罪,但是不能查明;以及
雖然是犯罪,但是檢察官認為審判前的處理或者其他措施是更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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